我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2018-08-17张高鹏
张高鹏
【摘要】公司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交易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新《公司法》颁布以后,公司的设立门槛一再降低,各种类型的公司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司的大规模建立必然滋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构建的理论探讨便应运而生,成功的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必然肩负着服务社会的使命。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对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社会问题 法律机制 构建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
(一)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职工是公司的人力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础。现代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实际上是职工之间的竞争,知识和技能是竞争中取胜的决定性要素。职工的知识和技能是潜在的生产力,为了促进公司的永续发展,公司对职工的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重必不可少的一项。
(二)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包括:第一,保障安全的责任。客户在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使消费者知悉真情的责任。消费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偏好和知識等,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第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四,保障消费者求偿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方式:其一,及时准确披露公司信息,不编造、隐瞒,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其二,诚实信用,不滥用公司人格,公司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视为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
(一)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必要性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为股东们带来最大的利益,也应该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适当放弃资本营利的意图,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公司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也日渐明显,由此产生的侵害利益相关者利益,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带来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理论依据
利益相关者一说避免了孤立静止地看待公司责任,注意到了公司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将公司放在整个社会链条中。从公司运作这个动态的视角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由于公司从利害关系人手中获得了某项专用资产。公司作为这些资本的受益者,理应有所回报,这种回报就体现了社会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现状
(一)职工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职工主动参与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无法从法律层面保障职工参与权的行使,从而导致职工的参与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职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中,由于地位偏低,其影响微乎其微,从而导致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工会往往形同虚设,职工监事制度也往往流于形式,难以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受损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仍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制假售假的情况仍然层出不穷。新型的诈骗案例,更是让广大消费者触目惊心,对公司的信任度逐步降低,消费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一旦受到侵害,维权之路漫漫。
(三)公司债权人权益无法保障
由于现代公司不再单纯的只为股东利益服务,而要协调与诸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利益主体中,债权人的地位最为重要,而债权人往往无法直接参与合同相对人即目标公司的管理,如果目标公司有意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虚构公司财务信息,滥用公司人格,债权人便无法实现债权。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完善
(一)职工保护的立法完善
第一,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为职工的最高权力部门,每个公司都必须设置职工代表大会;明确规制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董监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的成员进行任免,并享有对董事会所有活动的监督权;由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管理。
(二)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完善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最基本要求,同时政府对公司引导促进。企业不论大小,都要承担社会责任。
2、行业自身协商制定要求,使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化,同时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公司治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外部方法和内部方法。立法层面上的属于运用外部方法治理公司,但法律法规往往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内部方法还是更能解决问题的实质。从公司内部的规范来加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许对公司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更有帮助。
(三)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监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标准,是约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准绳,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从公司社会责任角度看,除了证券法所关注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包括非上市公司。
其次,针对公司法对于董事、经理、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中,由于恶意或重大疏忽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却没有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作任何规定的情形,可以规定董事、经理、高管人员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最后,可以通过立法中确定债权人会议制度。由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选出代表列席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公司形式、投资等事项的会议,使债权人能够对公司一些重要决策的出台和绩效情况及时准确地了解,同时也加大了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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