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2018-08-17高明磊
高明磊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革新,这种革新给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不够成熟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本篇文章中主要讨论了互联网金融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水平进行提升,并且能够使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分析 监管建议
我国的科学技术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人们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在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性的同时,也应深入研究其风险问题并进行有效的监管,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
1互联网金融的实现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互联网技术也更加的成熟,互联网金融模式并不是重新创造金融功能,而是在互联网精神(开放、平等、協作和分享)的影响下,以一种全新的、更高效的方式去实现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的繁荣相对于传统金融存在两大主要优势:
首先,降低了交易成本。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具有去中心化趋势,可以缩短资金融通中的链条,减少不必要的中间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了大量的线下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其次,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一方面,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具有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可以更容易地获取到全方位的信息;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处理能力获得极大地提升,更综合地分析资金需求方、投资方以及宏观经济的情况,从而提高了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
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常见的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小额贷款、众筹融资、互联网投资理财和大数据金融等6种模式。
第三方支付模式是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及其他支付业务中资金转移服务。
P2P网络贷款是指行为主体之间不通过传统金融中介而是通过网络直接实现资金方和需求方的个人点对点对接,完成借贷过程。
小额贷款是指企业作为放款主体向个人或者小微企业级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包括小额信用贷款、抵押贷款,通常金额较小,贷款方式灵活。
众筹融资是指已获得未来产品或服务或者股权作为代价,向普通用户或特定对象发起筹资行为,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互联网投资理财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线上的信息汇聚、搜索、比价、销售、购买及客户服务,产品通常包含基金、保险、证券。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和实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交易分析、消费行为预测、风险监控和分析,以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2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特征
2014年开始,以P2P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爆发许多危机,借款人失踪、资金不知去向、平台无力支付导致其无法运营。这些事件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注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除具有传统金融的金融风险以外,又具有互联网传播性强、爆发快、虚拟性强的特点,现对于传统金融行业风险上有其独特性,需要在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性的同时对风险有足够的敬畏和清晰的认识。
2.1交易主体信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普遍缺乏线下柜面和客户面对面的场景,同时为了保证良好的客户体验产品设计方面的相对传统金融产品也大大简化,都导致了很难验证交易对手的真实性及信用状况,对贷款产品的贷款用途和客户的偿还能力也缺乏有效的资格审查和监督,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2内控不足导致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简单来说由于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有可能是因为内部人员的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客户的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往往将提升业务量作为企业的主要目标,而对内部控制机制重视不足,再加上较低的行业门槛造成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造假骗贷等现象的发生。平台的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的收益利用平台的风控漏洞内外勾结骗贷,或因培训不足员工对业务流程不熟悉对客户进行错误或不全面的金融指导,或因为技术系统设计不完善导致的漏洞,都会引起操作风险。
2.3监管不足带来法律风险
我国对于传统金融建立了较多的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是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在互联网方面存在明显的适用性不足,具体体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高度的创新性对现有监管专业能力形成挑战,监管者可能难以快速配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识别潜在风险,从而影响监管有效性。其次,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明确的准入标准和实时监控机制的缺失,使得更多资本水平较低的企业进入金融行业,增大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再者,互联网跨区域、跨领域特征明显,单个部门、单个地区都无法独立开展监管工作,因此行业仍然存在局部的监管真空或者监管套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面出现的风险,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点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第二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及退出制度,第三点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相信通过不断地努力,一定能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3.1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
创建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透明性的本质途径,通过建设该机制能够让参与者了解企业金融活动的基本情况,因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现象所最终造成的欺诈风险。
监管机构有义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进行实时監督,不定期审查,包括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做出强制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要求。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的风险提示应划分等级,监督核实其风险提示的真实性和程度,对未按规定做出提示的则给予警示、惩罚并公告。同时,可以借助于权威信用评估机构,定期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实时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也需要进行工作绩效、行为和信用评价。
3.2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人及退出制度
在全国性统一的制度框架下,也应该允许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制定适当的互联网金融准人、退出、登记和经营许可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机构进行注册资金的限制,确保这些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除此之外还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要求,确保这些人员拥有一定的操作从业经验,并设置相关的互联网控制人员,还要对机构和企业制定信用准人标准来进行管理,机构或者是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想要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时,可以借助金融保险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3 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框架并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动态监管是保证其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要对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和改进的工作,强化行业之间的沟通程度,创建适合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通过统一协调的监管指标监控企业日常运营。
可以借助这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以及监管的范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管越位或者是缺乏监管的现象发生,进而对监管质量进行影响。其次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扩大征信系统的范围,这样可以解决边界模糊的问题,还能够解决混业经营当中的监管冲突问题。除此之外,还要掌控监管的平衡,进而保障制度的匹配性,进而对监管工作的有机性以及整体性进行保障。
4 总结
简而言之,把互联网和金融行业有机的联合在一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行业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但是和原来的金融行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比较多的风险,根据目前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建议,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透明性进行强化、建立相应的市场准人制度及退出制度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来降低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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