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妻子能够向“小三”索赔吗? 等
2018-08-16
1. 丈夫出轨,妻子能够向“小三”索赔吗?
问:程女士供职某外资顾问公司,由于经常出差,丈夫竟然有了婚外情人。她发现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丈夫一点点挥霍了,便决定和丈夫离婚。请问:妻子能够向“小三”索赔吗?
答:在婚姻关系中,“小三”作为第三人,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丈夫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妻子只能向有过错的丈夫要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2.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问:在某一线城市工作的鸿鸿因为不具备购房条件,借用球友文丽的名字买了一套商品房,两人签订了一个合同,写明房子手续由文丽帮忙办理,由于房子涨价,现文丽反悔声称房子要定了。请问: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答: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房子不应该是出资人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意味着出卖人需要返还被借名人的购房款,而被借名人应依法返还房屋。
3. 女学生因道路隐患骑電动车摔伤,由谁承担责任?
问:家在城郊的玲玲在骑电动车由学校到家的公路上,因公路局组织的道路施工没有回填而摔伤。请问:因道路隐患骑电动车摔伤,由谁承担责任?
答: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玲玲的摔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妈妈和女友同时掉水里,先救女友可能构成犯罪吗?
问:恋爱中的晓丽常常问男友石磊,她和石磊妈妈同时落水,他先救谁?弄得石磊很为难,说不救妈妈是犯罪。请问:先救女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答: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女朋友在结婚之前只有“爱情”没有义务,所以“先救女友”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子女对陷入险境的父母有救助的义务。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对父母见死不救的,应当按照不作为的杀人罪论处。
5. 税务局的内部通报可以作为打行政官司的依据吗?
问:王雪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当地税务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内部通报她偷税漏税。请问:王雪是否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税务局的内部通报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6.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下岗职工问题不及时,可以成为被告吗?
问:在某国企工作的丽丽被单位裁员,她认为存在着就业歧视,于是到省城信访办上访,可几个月过去了没有消息。请问:丽丽可以到法院告信访办吗?
答: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7.城建部门的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权益,如何维权?
问:丁香小区的业主对政府城建部门在小区旁边建设垃圾处理场非常不满。请问:丁香小区业主如何维权?
答: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8. 涉及行政机关的诉讼,仅有律师出庭是否合法?
问:晓娟家所在的小区业主因为环境污染将城建局告上了法庭,城建局的领导却一直没有和业主见面。请问:城建局仅派出律师出庭是否可以?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