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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视角下的公民网络参与问题研究

2018-08-15韦翠

市场周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公共治理网民

韦翠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使公民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获得了更宽阔的利益表达途径,网络中网民的双重身份以及网络庇佑下网民身份的隐匿性,网民在参与公共治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政府部门亦缺乏相应的应对经验。为使-'~IL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参政议政,文章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分析网民作为网络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并结合现实案例,对公民在网络中的参与问题进行解构,提出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公共治理;网络参与;网络共同体;网民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1-155-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等事件的出现,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力量,在公民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带来的便捷与方便之际,公民网络参与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和政府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操作难度较大。网民的权利,互联网的隐匿性,使网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利比现实中的公民更加宽泛,网民身份特殊性和隐匿性,法律法规难以约束到虚拟世界的网民身上。对网络参与中的参与主体进行研究,分析网络参与中出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网络参与环境,塑造网民规范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尤为必要。

二、理论工具

(一)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N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中指出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尽管未得到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新的统治过程,或是以新的方式来统治社会,他还列举了六种不同的治理:“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作为公司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治理、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和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

治理理论的主要论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私伙伴关系,二是治理的主要方式,三是治理理论取向的变化。其中公司伙伴关系是治理的核心要素,海伦,沙利文和克里斯,斯凯奇指出,“公私伙伴关系是一种半自主的组织机制,借助这一机制,政府、私人部门、志愿组织等参与到不同层次公共政策的辩论、协商与制定中来”⑧。

公私伙伴关系相对于政府、市场、公民社会这样的单一行动而言,在资源动员和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等方面具有优势。治理的关键是在各行动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将平等、责任与效益等价值整合到公私伙伴关系中。

(二)公民网络参与

国内对于公民网络的政治参与研究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对于未来政治发展的影响,从网络民主的角度探讨公民的网络参与。互联网的出现为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电子选举、电子投票等新型的参政工具得到了扩充,为普通公众提供了直接参与政治民主的渠道,对传统的参政模式提出了挑战。互联网中“直接民主”将有可能取代现实中“间接民主”。

1.参与的主体

我们将现实生活中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类人称之为公民,在互联网时代的虚拟空间中参与政治管理活动的称为网民和网络共同体。网民和网络共同体在虚拟的空间参与社会事务,表達利益诉求,但他们却不是虚拟的,他们的身份是现实生活中的公民,网民的行为也是在履行一种公民的行为。网络共同体中的公民就其共同关系的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对社会阀体发表各自的看法,对政府部门的政策等活动给予舆论压力,使其做出反馈的行为。

2.参与的途径

现实生活中为方便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听证制度、信访举报制度等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网络参与也具有一定的途径,

公民的网络参与的途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网络论坛,网络论坛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公开性以及及时性等特点。网络论坛的公民参与发挥着塑造网络民意、影响政策议程的功能。网络论坛扩宽了政策议题的议题范围,缩短了公共议程建立的时间,实现了更多人对公共议程的参与。二是微博,微博上几乎每天都有一个热门话题,上头条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微博官网对外宣称2016年微博用户约有2亿人次。微博占有着强大的用户群,微博以其简短的形式,较低的门槛,已经成为网民上网的主要活动之一。三是政府网站,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网站为公民提供了获取政府信息、表达自身观点和利益的平台。降低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了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政府的管理者的身份也变得更加接地气。

三、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治理的现实案例

“魏则西事件”是2016年“五一”的热门话题,青年大学生魏则西因患罕见的滑膜肉瘤这一疾病,四处寻医无果,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推送消息之下,了解到一家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该医院对外宣称具备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的“生物免疫疗法”,该疗法针对魏则西所患的疾病具有较高的治愈率。可最终的结果却是魏则西的家庭花费了20多万元的治疗费用,年轻的魏则西依然离开了人世。经网友的一步步深入,不仅发现百度竞价排名的黑幕,同时,发现该医院的某些科室已经承包给所属“莆田系”的柯莱尔公司进行运营,而引入的先进的技术是早已在临床试验阶段就遭国外淘汰的生物免疫疗法。之后,网上出现了激烈的讨论,对于魏则西事件从知乎平台转到了贴吧、微博、微信等多个互联网平台。其中不乏言语的谩骂和对相关部门的攻击。舆论一度偏向了受害人,对各方进行了声讨。最主要的矛头指向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以及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进行质疑,对相关部门施加舆论压力,相关部门不得不对此进行回复解决。军队如何治理医院对外承包的问题,最终决定对涉及的医院进行相关的处理,进一步地整顿医疗机构,清查军队医院的对外合作项目。对于百度的竞价排名问题,国信办则成立了调查组进驻百度。对相关事宜进行干预调查并加以处理。魏则西事件,充分反映了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治理的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网络参与的问题。

四、公共治理视角下公民网络参与困境

网络的出现为公民的网络参与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为公民表达自身利益与诉求拓宽了新的渠道,给政府的治理带来了一股新的力量并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公民网络参与本身也存在诸多困境从而影响着公民网络参与的效果。

(一)网民参与的身份界定困难

现实中的参与政治活动与公共事务的公民,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其身份和行为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在网络中,由于网民的身份具有隐蔽性,公民以虚拟的身份参与政府的治理,目前并没有法律对网民的身份进行界定,网民的参政身份是模糊的。从现实情况来看,网民的政治权利比公民更加的宽泛,受到的制约也较少。

(二)网民结构的不平衡现象

并不是所用的网名都具备网络参与的能力与机会,很多弱势群体由于存在政治信息的缺乏,往往被排除在外。从地区上来看,北上广比其他偏远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高,从城乡分布来看,城市人口中所占的比率比农村地区要高,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6月,中国网民的男女比例为56:44。在年龄上,中国网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达78.4%0)。我国城乡之间,不同性别、年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参与主体结构失衡,网民参与仅仅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少部分人的意见,不能代表所有网民更不能代表所有的公民。

(三)非理性网络参与现象

互联网因其开放性和隐蔽性,往往容易滋生网民的非理性行为,甚至产生网络暴力等现象。网民的非理性参与又可以分为网民个人的非理性以及网络群里的非理性。网民个人的非理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信息庞大而且真假难分,容易在海量的信息中失去方向和辨别真假的能力,被虚假信息误导,做出带有自身情绪性的不理智的行为。互联网的隐蔽性,网民的侥幸心理,网名的虚拟行为不会被追加到现实生活,网络的世界自由不受拘束,不受社会习俗与规则的约束。虚拟世界中的情緒上宣泄,产生不道德的现象。

国学者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写道:“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个人的情绪和观点很容易受到群体的影响,从而放弃自我思考,选择盲从。

五、公共治理中公民网络参与的思考

(一)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贫富差距的拉大,城乡与城镇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差距,而经济上的差距则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中小学计算机课程的教育,以及成人计算机信息课程的培训。其次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积极鼓励各个年龄层次的公民上网,通过网络参与政治活动,发表自己的利益诉求,使网民的结构层次趋向平衡。

(二)健全公民网络参与的身份界定

互联网特有的隐蔽性,网民常常利用这一条件,实施一些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行为。网民身份的界定,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网民进行网络实名制登记,以保障其他网民的权利。应加快弥补网络法律法规的空缺,使网民的日常网络活动也能纳入法律规范的体系之中,受到法律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在网络参与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公民高效有序地参与,文明上网,有序办公。

(三)建立专业的公民网络参与平台

网民通过多媒体平台,将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在用户数量较多的平台发布和传播以吸引更多的同道中人。这种平台是多变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个专业的网络参与平台,网民通过实名制认证获取准入资格,但在发表言论时又可将其身份隐藏,进行平等的交流讨论,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参考各方网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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