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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这些你该知道

2018-08-13

农家参谋 2018年1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杨某刘某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作建造农房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为其特殊性,在买卖时受到众多政策法律限制。谁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房买卖又需注意哪些问题?

非农业户口买卖农村房屋法院判决两手买卖均无效

1991年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其位于某村的房屋院墙及地面附着物作价转让给张某,张某未居住就将该房屋转让给杨某。刘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刘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导致张某与杨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丧失了其发生的法律基础,故二者之间的买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杨某均系非农业户口,并非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也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村买卖,需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因交易未取得村委会同意,村民陈某与吴某私自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权由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的所有權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故此,陈某与吴某私自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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