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思政课堂教学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局限性
2018-08-13张玉萍
摘 要 作为思政教育的主阵地,思政课堂教学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思政课堂在大学生法制观培养方面,遭遇了很多困境,给思政课教师提出了新的难题。正确认识这些困境是解决难题的第一步。当前思政教师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应当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指导,从正确认识当前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自上而下的局限性入手,提出提高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建议,并在现有资源和条件下,以“实践育人”的理念努力提高思政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 思政 法治教育 法制观 培养 局限性
作者简介:张玉萍,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政教学、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08
高校思政课程体系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课堂主阵地作用。05方案以来,十多年的时间,涉及高校学生的案件时不时地刺痛着社会公众的神经,也给思政教师带来很多反思,我们的思政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制观方面,到底遭遇了哪些困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思政专任教师应当怎样充分利用这个主阵地加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培养?在现有的条件和资源下,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课堂教学实效性?本文围绕十几年思政教学的实践经验,大致分析影响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局限性因素,并试图找出走出困境的路径,初步探讨思政课堂教学培养学生法制观的方法。
一、 涉及大学生或者准大学生的典型案例分析
十几年来,不管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作为被害人,凡是涉及到高校学生的案件总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些案件大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校大学生作为犯罪嫌疑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他人合法权利,甚至漠视生命藐视法律,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比如轰动全国的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开车撞人后杀人案以及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案等等。这一类行为主体表现为强烈的“权利本位”,责任义务缺失,更不知道自己作恶的底线在哪里,所以才会在外界的不当刺激之下做出令人发指的残忍的犯罪行为。
第二类是在校大学生或者准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2017年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陕西大二学生朱毓迪身陷校园贷自杀案等。这些受害者是混沌的“权利意识缺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犯的时候,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既让人哀其不幸,又额外令人扼腕痛惜。
第三類是在校大学生思想道德败坏,严重违纪违法,甚至不知不觉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如去年全国顶尖大学清华大学自曝家丑,处分11名研究生(其中8名博士生),违纪行为包括无故旷课、婚外情、学术不端、偷窥异性如厕、冒用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盗用教师校园网账号等等,有的已经涉及违法犯罪。这些本该是很快成为社会精英的高端人才,却连最基本的做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都不具备,其行为表现既是做人的基本素养缺失,更是道德水准与学识水准严重不匹配,只能引发社会公众围观和哗然。
在上述案件中,这些大学生或者准大学生们,无论是作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还是作为受害人,还没有正式踏上社会就已经折翼的“天之骄子”们,不止让家长、学校、社会痛心不已,也给我们思政教育的从业者带来很大困惑。
二、思政教育关于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局限性
从小学到大学,学生法制观的培养一直是学校思政课的主要教学目标之一, 为何现实生活中文化素质已经很高的大学生,甚至不乏国内顶尖大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会做出这等违法犯罪的事情甚至是极端残忍的故意杀人行为?或者成为电信诈骗和校园高利贷的牺牲品?
作为思政教育的从业者,我们真应该好好反思,我们的思政教育在学生法制观的培养上,存在哪些局限性。
(一)大学之前的中小学教育对学生法制观培养的缺失
在长达12年的中小学阶段,学校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主,以学习成绩的优劣来标注学生的优秀与否,法治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由此所带来的后果是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前,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及其有限,法制观的基础非常薄弱。这样薄弱的法律基础也意味着学生升入大学后,仅仅通过思修课堂教学的讲授和学习很难使学生树立起正确而充分的法制观。
(二)现行05方案思政课程体系对大学生法制观培育的局限性
进入本世纪以来,高校思政课程的设置主要依据98和05两个方案,98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作为两门独立的课程,其中《法律基础》课程统一要求36课时。而在05方案中把这两门课程整合成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统一要求48课时。显然,这样的课程整合,极大地弱化了《法律基础》的课程地位,表现出顶层设计对《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不足。
(三)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局限性
高等教育阶段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只能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必修基础课来培养法制观。从教材内容看,现行2015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括绪论、第一到第八章正文大约9部分内容。其中法制观教育在教材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法制观教育的内容大约在整个教材体系中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在思修课48个学时的学习中,只能分得16学时。用区区16学时的时间,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初步确立法治理念,这么艰巨的任务,几乎确定是不可能完成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法制观培养的实践意义远远重于理论意义,学生要从确立法律思维、尊重法律的权威,过渡到实践意义上的正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充分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这样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16学时的时间是远远不够的。
(四)思政课程教师的准入门槛和知识体系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局限性
与思想道德教育截然不同,“法律是一门实务型技术学科,它不仅要求教师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实践中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教师大多数都是原来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他们既缺乏法律教育的学科背景,更不具备若干年法科教育或者法律实务所养成的思辨精神和法律理念。这种现状下,既不能要求他们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更无法要求他们将法律知识融入生活,奉献给学生“活生生的法律知识”。在担任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时候,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思政教学提高大学生法制观培养实效性的思考和建议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十四个坚持中的之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承担着大学生法制观培养重任的思政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并实践如何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一)建议在思政课程体系的建构上,恢复98方案的做法,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仍然分设为两门课程
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观教育,分别致力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二者在公民社会交往的行为选择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追求。思想道德修养基于“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引导公民崇德向善,是务虚的,更重理论的课程;而法律秉承自身一贯的性恶论基础,引导人们一定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坚守住法律的底线,并确切知道自己作恶的底线在哪里,法律教育是务实的,更重实践的课程。在顶层设计上将两门课程分设,不仅符合新时代对公民法治素养的更高要求,也符合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关于师资配置、教学设计等方面更容易执行,更加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建议依据2016年6月颁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政法【2016】13号),统一实施《法律基础》的教学组织和运行
参考现行对思修课核心教材由全国组成编写委员会,对《法律基础》课程,也由国家层面编写统编的教材,配套案例参考书,并统一培训具有法学背景的师资,在全国大学统一适用。由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颁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这个指导性文件,对于学生在校的每一个阶段都明确规定了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实施途径、方式方法等,比如“教学方式:要综合采用故事教学、情景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价值辨析等多种教学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学生认知特点,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这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如果能够落到实处,使学生从小到大循序渐进地接受系统的法治教育,必然能够有效改变现在随处可见的小学“熊孩子”、中学“校园暴力”、大学“高分低能”的消极现象,他们踏上社会后,公民的法律素质定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三)现有条件下,建议在现行课程体系中,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以实践教学为主导进行教学改革
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明确提出过“实践育人”的理念,倡导“通过激发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开展与学生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各种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 高校学生思政课程体系的上层设计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刻不容缓。如果短时间内不能改变现有的课程体系,那就在现行课程体系下,对法律基础部分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指导,以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作为目标,注重实践教学,教学中增加法庭实战观摩、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块;在教学方法上,课堂教学中尽量用案例教学,选取典型案例,把抽象的法治理念放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学习,从而实现法律教育的目标。
四、结语
这一代青年学生是极其特殊的一代,从家庭教育看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每个家庭只有1到2个孩子,大约三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幼儿园和小学阶段个性培养、鼓励教育盛行,到了初中高中又转变为严格意义上的应试教育,大学后步入社会转而要求他們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对学生至关重要的人格培育上,家长和学校都没有做到对学生成长为优秀公民所必不可少的:适度放手、充分尊重和恰当关爱。学生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是严重不足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正确保护自己。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们要在整个社会培育“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氛围,也要对每一个社会交往的个体特别是年轻公民进行正确而又充分的法制观的培养,这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思政教育工作者不能回避也无法推卸的职责。
注释:
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修订版.
季敏.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7).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政法【2016】13号).
张文显.弘扬实践育人理念 构建实践育人格局.中国高等教育.20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