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2018-08-13贺爽
摘 要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在西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业或大众媒介被视为系独立于行政、司法、国会之外的“第四等级”、制约社会的“第四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手机,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新闻媒介不仅把世界带到了我们的眼前,更能够通过“对话”,使公众对媒介所表达的意见和观点加以支持、批判及回应等,从而起到对公共事务监察、督促和制衡的作用。这对于目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媒体、网络等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的同时,也造成相当的舆论压力,有时甚至代替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种角色错位的“媒体审判” 和过度限制传媒的“司法专制”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本文浅析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统一性和冲突性,并试图挖掘冲突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二者之间的平衡,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 冲突 平衡
作者简介:贺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61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的飞速发展和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使得公民可以更加方便及时的获取外界信息,因此,媒体作为监督力量的渗透性与日俱增。一个案件极有可能因媒体的报道而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运作处于广大媒体受众的监督之下,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即为最典型的例子。以管窥豹,新闻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乏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和协调关系。媒体监督可谓是宪法上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利的延伸,司法公正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而司法公正的首要前提就是审判的独立性,司法能否保证独立不仅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及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何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因此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本问题
(一)舆论监督的基本内涵
“舆论监督”一词在同类文章中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表述为“新闻监督”,有的表述为“媒体监督”,有的表述为“传媒监督”等等。一般认为,舆论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通过自由地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监督一切不良行为运行的一种社会现象。狭义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舆论监督,指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的言论空间中通过公开指控、评论、提出建议等手段,所体现出来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利等不当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上述对舆论监督的解释,基本包括了舆论监督的对象、内容、手段和目的。本文所涉及的“舆论监督”倾向于指以新闻媒介为载体所进行的舆论监督。
公众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以及批评建议权,这些权利即系舆论监督权的间接宪法依据。而这些权利如何得以实现并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知晓,无疑大众传播媒介是主要的通道,由此舆论监督也达到了其真正的效果和目的。舆论监督权作为宪法保障的权利之一,其优势为何——广泛的涉及面、阳光的透明度、巨大的影响力,这些都是舆论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最重要的是易取得轰动的效应。因此舆论监督对于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健全人性和促进个人价值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结果中能够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则指公平、正当、平等、正义等。能否在司法过程中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此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与司法公正密切相關的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体现司法民主以及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则。审判公开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18世纪中叶提出的,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提出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实施,其首要前提就是构建审判公开的机制,即原则上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而我国确立审判公开的制度,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监督司法的实现,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我国1979 年刑事诉讼法就把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以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后来不断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制度,即从一开始的公民可以参与旁听到现在的媒体直播审判过程,甚至允许媒体对案情进行客观如实的报道,这些无不体现着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进步。
(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独立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现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在其宪法和法律中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司法独立的行使原则。在我国,司法权独立行使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体现为法院的审判权独立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基本司法制度, 因此,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而审判独立的核心问题也即困扰之一即为究竟是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还是以每一个法官为对象的个体的独立?笔者认为,法官独立也是值得探讨的话题之一。其实,通过对司法独立本质的分析不难得出答案,司法活动是由每一个法官作为权利义务承载主体独立进行的,司法活动须通过法官的一言一行得以落实,须通过法官的内心确认以及笔下文字得以公示。同时,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且日益体现其重要性的现在,程序法定的设置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审判过程的客观与法律裁判的公正,更重要的是,司法责任也应是个体性的。因此, 从根本上来讲, 司法独立应当是法官的独立, 我国不断地通过司法改革来提升和改善司法环境,现行推行的法官员额制亦是通过法官对案件进行终身责任制,从而帮助法官审慎使用其手中的审判裁量权。
但是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权绝对地不受任何监督,因为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特别司法程序作为权利救濟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权代表着普世价值的公平正义,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是容不得半点瑕疵,因此司法腐败尤为恶劣,其影响可想而知。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律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司法民主的第一要义就是要透明、公开,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觉醒,政府有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作为最直接、最直观的信息来源渠道,客观上满足了审判公开与透明的原则,媒体通过视频、图片等影像形式使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可视的方式让公众所知晓,同时舆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回应、互动也将督促法院将案件审判推向最大限度的公正。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
媒体监督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在公共舆论领域一般称之为新闻自由,包括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电台与电视台的播放、报刊的出版等,此亦是新闻媒体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价值追求。在司法领域内表现为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对案件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律师等进行采访,通过法律界的学者及各界人士对案件进行评论等,这些行为从公民的角度出发,本质即体现了公民对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的诉求。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最便捷途径。所谓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指的是公众、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不违法的范围内,通过公开、合法的方式和途径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及各领域信息的自由。只有公众了解决策的事项及决策的过程,才有机会形成民主的意见。政府能够提供的信息渠道虽已多样化,但仍是有限的,很大程度上因行政程序的繁杂及要求的严格,公民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仍得不到真正的满足,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新闻媒体俨然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最直接和最经济的渠道和方式。
舆论监督司法是公民实现批评建议与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舆论是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公众通过舆论表达的方式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评价,从而促使国家政权、政府行政决策与公众的共同利益相符合。就目前司法领域实际情况而言,本应是社会稳定“安全阀”的司法系统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积聚了大量的不满情绪,此时新闻媒体作为司法不公的社会救济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披露和追踪报道可以揭露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案例若不是媒体的介入,案件就可能无法获得迅速、公正的解决。大量实践表明舆论监督司法,其效果是显著的,新闻媒体通过阳光透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从而起到防止和纠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二)审判独立对于舆论监督的排斥性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也是民主宪政的要求,其专有性和独立性的内涵决定了司法权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应受媒体以及舆论意志的干涉和影响。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合法手段,公众对其的期望和诉求必然高于一般,如果传媒仅仅基于内心朴素的道德感和感性的认识对属于司法范围的活动进行道德上的评说,就会有将法律与道德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矛盾转嫁到舆论与司法之间,这对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而在现实生活中,最极端的情形就是“媒体审判( trial by mass media) ”。“媒体审判”一词本就是舶来品,其大意是指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或评论不当地侵入司法领域,即传媒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理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这种现象的本质即是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导致的后果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程序的扰乱及侵犯。
审判独立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媒体审判”的合理性,两者的冲突及分歧在于审判独立要求媒体应客观中立地报道案件事实,避免倾向性的舆论引导,而事实证明,媒体不带倾向性的报道是少之又少,难上加难,再客观的报道在每一个受众心中都有其是非判断。由此可见,审判独立的本质决定了其总是天然地排斥包括舆论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干扰和影响。
三、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冲突的原因
(一)制度缺失引发的冲突
我国的法治进程正有条不紊的建设与发展,很多原先缺失法律规范的领域渐渐都得到了调整与规定,但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订立一部规制新闻传媒机构的传媒法,我国传媒法制建设仍有相当的局限性。正由于审判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性安排,两者的冲突与矛盾时常可见且日渐尖锐。司法应当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应当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但媒体的监督也应当是有限监督,媒体不应逾越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必然导致舆论监督打破法治的独立性及权威性。
(二)评价标准引发的冲突
追求正义系媒体与司法共同的目标,但两者由于角度及专业性等原因,致使双方对于案件的评价标准不可能高度重合,有时甚至背道而驰。由于法律知识与客观事实的缺失,大众媒体更多的会从道德层面出发,有时候甚至会错误引导公众的认知与情绪。而司法则是严肃谨慎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并非总相一致,受我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价值观影响,媒体站在道德立场的评价往往更贴近与切合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即道德立场比法律立场更具有广泛的认同基础,这也是近现代中国法文化所出现的困境之一。
(三)运作机制引发的冲突
媒体的报道是公众接收各种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公民知情权的最直接体现,而新闻媒体往往为博人眼球,着重对具有话题性的案件进行报道和曝光,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参与,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果新闻媒体为了博人眼球而对案件进行炒作,为了迎合读者的好奇心就对案件的片面事实进行不合理甚至失真的报道或者解读,就容易煽动舆论,其构成的共鸣就会对司法审判过程施加巨大的压力,更遑论司法独立了。另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速,因此对于事实的报道有时候难免有失偏颇,而司法活动强调程序性,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在审判前就对事件进行表态对于参与司法活动的当事人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更甚之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发展
为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新闻和司法依然是现代社会文明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元素,坚持新闻媒体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两者不可偏废。坚持新闻媒体监督和维护审判独立,其宗旨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两者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达成二者之间的平衡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法治文明的进程都体现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者要和谐发展,需建立对媒体的约束机制,规范新闻媒体在监督审判活动中的行为,要求媒体要坚持用事实说话,坚持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坚持利益均衡以及报道平衡;同时司法部门对媒体监督也应持有宽容和理性的态度,主动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真正实现法官独立审判。
新闻和司法对于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文化环境,培育法律信仰,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两者不存在取舍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如何在法治的基础上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将日益迫切,唯有找到二者的平衡,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机关理应作为独立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其不应依附和依赖任何一方,不应受任何人的影响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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