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两岸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合作机制研究
2018-08-13杨加宇
摘 要 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国区际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遥居境外实施诈骗,妄图逃避侦查打击,给我国大陆警方查明案情、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了种种困难,使得大陆警方必须要通过与我国台湾地区警方以及其它国家警方之间的警务合作才能有效侦办此类案件。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海峡两岸警方与其它国家警方形成了打击这类犯罪的特有警务合作模式,即“两岸三地”警务合作模式,并已侦破大量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但我国大陆警方在与台湾地区警方以及其它国家警方警务合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 跨境 电信诈骗 合作机制
作者简介:杨加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4
一、完善两岸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 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肆虐海峡两岸已长达十余年之久,这类犯罪给两岸居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虽两岸警方不断深化合作,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的抑制了这类犯罪的发展,但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类犯罪依然难以彻底根治。一方面,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基于其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犯罪风险又相对较低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这类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吸引力,因而才会出现两岸警方在高压打击的态势下,依然会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从事这类犯罪。 另一方面,金融业与电信业的漏洞是这类犯罪形成的一大核心因素,而这方面的漏洞在实践中难于完全补善,始终会有这些方面的漏洞存在,正是这些漏洞的存在,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了犯罪空间,使得犯罪嫌疑人会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漏洞实施犯罪;外加上犯罪嫌疑人会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犯罪手法,增加作案手段的欺骗性。因而,可以预见的是这类犯罪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会依然存在。另外,假若两岸警方对这类犯罪案件的打击稍有懈怠,必然还会导致这类犯罪案件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出现高发的情况。基于这样的背景,两岸警方唯有不断完善打击这类犯罪的警务合作机制,从而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警务合作机制,方能有效应对这类犯罪的发展。
(二)完善两岸警方共同打击犯罪机制的需要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危害严重,使得海峡两岸的居民都对这类犯罪深恶痛绝,也相应引起了海峡两岸政治高层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就大陆方面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以及张高丽、孟建柱等中央领导都对打击这类犯罪做过重要批示。” 因而相比较打击其它共同犯罪,海峡两岸警方在打击这类犯罪过程中拥有更加宽松的政治氛围,能够获得更多政治上的支持。为有效打击这类犯罪,两岸警方从而可以采取更多具有创造性的措施与手段。就目前两岸警方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的实践来看,在侦查方面,两岸警方已开辟了联合侦查的方式,两岸警方已多次分派专案组共同协商案件、共通情资、制定专门的侦查计划、联合赴第三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取证方面,为补强证据能力不足,两岸警方还开辟了远程视听取证的方式。 而这些措施与手段不单单利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同样也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其它共同犯罪的打击。因而,随着两岸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在警务合作过程中个案积累的经验将推广到全案的应用,从而推动两岸警方不断完善共同打击犯罪机制。
二、完善两岸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机制的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警务联络渠道
鉴于当前,大陆方面仅有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及浙江省的警方与台湾地区警方建立了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直接联系窗口,其它地方的警方则要通过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与台湾警方取得直接联系,这样就会导致部分地区警方传讯通道不畅,联络效率不高,以及协助事项无专人负责,容易脱离控制。为此,可改善两岸警方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联系方式,进一步完善警务联络渠道。具体可采用如下方式:第一,直接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统一组织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需调动境内、境外各方面力量,同时,侦查机关需要联系境内、境外各方面的主体的层级又相对较高。因此,相比较其他省级侦查机关担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主体,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境内、境外各方面的资源,为案件侦破带来便宜,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提高该类案件的侦破率。第二,可以增加两岸警方直接联系窗口数量。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对台联系窗口,保证能够在重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发生后,海峡两岸警方能迅速采取行动,保障个案能够直接联系侦办。第三,完善直接联系人制。明确直接联系人的职责范围,规定其协查情资的时间范围,以及回复方式,并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其相应职权,从而使得相关人员能够在职责范围内顺利开展工作。第四,两岸警方可以尝试互派侦办跨境電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警务联络官。双方可挑选对彼此制度了解都比较深的警务人员作为警务联络官,这种制度比较利于合作双方督促请求协助事项的具体落实,这种制度在国际警务合作过程中常常被使用,而应用于海峡两岸则可能会涉及到主权争议问题。因此两岸警方若尝试在侦办这类犯罪案件过程中使用这种制度,就必须要规避主权争议问题。
(二)建立警务人员定期培训、交流机制
加强两岸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警务执法人员的交流互动,从而促进两岸警务执法人员对彼此司法制度与侦查体系的了解,促进相互之间的尊重、互信,创造良好的人脉环境,减少两岸警方在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磨合。虽然《南京协议》签订过后,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两岸警务执法人员已初步实现了交流互动,但该协议并未对这方面做细节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两岸警务执法人员定期培训、交流机制,促进两岸警务执法人员之间的交流互动。两岸警方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培训的模式,邀请对方的执法人员来邀请方所在地进行参观学习,了解对方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运作模式,在侦办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以及案件侦查方法等方面进行沟通;也可以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学术联谊活动促进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两岸警务执法人员的交流互动,共同研讨这类犯罪的新犯罪手段、犯罪趋势,以及打防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三)增加协助取证形式,强化证据效力
两岸警方在打击这类犯罪的警务合作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点问题就是大陆方面提供给台湾地区警方的证据效力容易受到质疑,从而使台湾地区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出现了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越打越少,而大陆地区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越打越多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两岸警方已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做了一定的改进,丰富了取证形式,两岸警方通过远程视频取证,强化了证据的效力,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打击。例如,在“10 .11”案件中,因两岸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及证据认定问题,台湾地区方面地检署及法院以犯罪关联性不足或嫌犯无继续实施犯罪情形为由,不支持台湾警方继续侦办,使得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浙江省公安厅了解情况后,同意台湾地区方面以电脑隔海视讯的方式审讯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台湾地区方面案件的承办人及指挥检察官从而通过视频对大陆在押嫌犯进行了讯问。 这是两岸警方第一次通过视频协助取证,为两岸警方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警务合作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因而在未来两岸警方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中,可丰富取证协作形式,强化证据效力。具体可增加以下两种取证形式:第一,增加远程视频取证,如上例所述,两岸警方已在这方面做了初步探索,但是由于当前仅仅是在个案中有此改进,并不具有稳定性。以后两岸警方在共同侦办这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尝试进一步完善远程视频取证协作。一方面,扩大远程视频取证的对象范围;不仅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远程视频取证,也可以对受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各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远程视频取证。另一方面,扩大远程视频取证适用的诉讼阶段。即可将远程视频取证适用于侦查阶段,也可适用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二,增加派员调查取证的形式。当前,碍于两岸之间政治敏感性。因派员调查取证涉及到境内实施侦查权问题,以致《南京协议》并未对此做专门的规定。然而,在两岸警方共同侦办这类犯罪案件的实践中,已经有大陆侦查员为个案赴台取证,丰富了取证形式。 这样的取证形式能够解决很多两岸警方在侦办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取证中遇到的难题,以后两岸警方可在实践层面尝试去进一步丰富这类取证形式。
(四)建立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信息资料库
我国大陆警方并没有像台湾地区警方一样建立了“165反诈骗平台”,这一平台被台湾地区警方用于整理电信诈骗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库,因而在两岸警方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协作过程中,大陆警方对台湾地区警方提供的案件资料相对就比较有限,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大陆警方情资提供的困难。在情报主导侦查的大背景下,两岸警方为有效应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就必须充分发挥情报的价值,使得两岸警方在打击这类犯罪的情报获取上处于优势地位。为此,大陆警方可以与台湾警方共同建立一个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信息资料库。该信息资料库主要用于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有关的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与运用。在此基础上,两岸警方就可以分析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律特点、作案手法、犯罪组织、犯罪趋势等方面的内容。在该类犯罪案件发生后,两岸警方还可以及时调阅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为查明案情、制定侦查计划、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种种便利,并可以通过此信息资料库向上追查犯罪团伙各层级的相关人员,以了解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成员分布情况以及在具体诈骗过程中使用的诈骗手法。同时,当涉及到海峡两岸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出现后,两岸警方可就相关情资进行互换,并共同研讨制定侦查计划,适时同步实施抓捕。
(五)建立警界高层定期会晤机制
在签署《南京协议》过后,两岸之间建立了高层级的联络渠道。具体而言,大陆方面是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业务部门作为协议执行的联系主体;台湾地区方面则是以台湾法务部作为联系主体。这样的高层级的联系主体,十分利于解决海峡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制度性难题。例如,在2010年公安部就邀请了台湾刑事警察局局长林德华率团来访大陆,一同会谈、进行业务交流,两岸警界高层确认了两岸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两岸警务合作的工作重心,同时考虑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对办案实效性要求高,从而开辟了上海、广东省、福建省等几个地区警方可以与台湾地区警方直接联系的渠道,直接推动了打击这类犯罪的警务联络渠道的完善。 在当前两岸打击这类犯罪的警务合作的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需要两岸警界高层出面协调处理的事项越来越多,因而有必要建立两岸警界高層定期会晤机制。两岸警界高层从而可以在固定的一段时间内就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这无疑会极大的推动两岸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机制完善的进程。
注释:
许福生.两岸跨境犯罪新情势、新问题分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3).103-111.
袁国礼.国务院部署打击电信诈骗:强制关停涉案诈骗电话.http://news.jcrb.com/jxsw.html.2016-01-01.
邵明仁.从个案研究论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台湾:国立中山大学.2011.
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海峡两岸警务合作.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2).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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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仁.两岸警察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研究之研究-以刑事警察局侦办跨境诈欺犯罪为例.台湾:国立台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