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版6月1日实施!这些事你必须知道……
2018-08-13编辑娟子
编辑/娟子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近日共同修订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道路客运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较短时期取得良好成果的同时,也给交通运输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压力。一份《2017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虽然降幅明显,却依然高发。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仍高居世界第二位,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降低交通事故伤害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安全工作上升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政治新高度。2016年,首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道路客运行业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行业,也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领域。近年来,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我国道路客运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整体稳定趋好:据统计,较大等级以上的道路客运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2012年的119起、造成693人死亡,分别下降到2017年的44起、271人死亡,降幅分别超过60%。其中,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从2012年的16起、造成243人死亡,分别下降到2017年的6起、106人死亡,降幅也分别超过60%。
但是,当下重特大道路客运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2017年呈现反弹,全年发生的8起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中,涉及客车事故6起,充分暴露出道路客运业安全基础依旧薄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为什么要修订?
早在2012年,交通运输部便联合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从基础保障、安全职责、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
《规范(试行)》实施几年来,对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受到了道路客运企业的高度认可。但是,作为客运企业安全运行的重要标准规范,仍有不足亟待改进。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指出,《规范(试行)》主要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上图: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防范和遏制道路客运事故的关键
下图: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需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未纳入《规范(试行)》。2012年以后,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相继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很多新思路、新要求,需要客运企业认真对照落实。
二是《规范(试行)》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规范(试行)》本身也还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的问题,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客运企业无法有效执行,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客运企业作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的反复发生,反映出部分地区、部分客运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规范(试行)》,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试行)》要求,加强对驾驶员和客运车辆的统一管理。
四是“互联网+”新业态发展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随着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以及“互联网+”与道路客运的深度融合,一些新的客运模式得到了较快发展,在较好地满足了群众便捷出行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监管难度,急需对其安全运营加以规范和引导。
针对上述问题,亟需对《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并监督指导客运企业做好贯彻执行,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适应新时代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安全发展的新需要和新要求。
此次《规范》的修订,对于遏制道路客运安全事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二是有利于整治道路客运企业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利于道路运输企业在转型升级的同时确保安全发展。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等强化企业对客运驾驶员、客运车辆、运输组织、动态监控的管理
优化调整46项!
据介绍,此次《规范》修订主要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增加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并对相关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修订后的《规范》为七章、82条,共新增要求13条,合并4条,对46条进行了优化调整,24条未做实质修改。
蔡团结表示,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四条原则,即“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原则、坚持立足行业实际的原则”。在这四大原则的基础之上,新增了如下内容——
增加了客车限速、接驳运输、包车标志牌管理、行车日志、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预约定制客运条件、发车前安全告知、专职监控人员、违法信息处理、动态监控数据分析、第三方动态监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13项要求。
同时,在部分条款优化调整时,增加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岗前考核、依托互联网开展教育培训、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新能源车管理等要求。
优化调整了如下内容——
将派车单要求调整为行车日志,将相关驾驶员心理和生理情况调整到发车前的安全告知环节中提出要求。同时规范了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要求、安全生产会议与安全例会召开要求、驾驶员教育培训频次和学习内容、安全管理机构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长途客车驾驶员配备数量、驾驶员聘用及调离条件、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要求。
这些条款的调整,有些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而做的调整,有些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为了提升可执行性而做的调整。
“三超一疲劳”今后这么办!
2017年,由于客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那么,此次《规范》修订时重点进行了哪些调整和规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强表示,针对“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规范》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订:
一是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限值,及时查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此外,《规范》鼓励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二是明确公交化运营的客车载客要求。《规范》新增规定,明确要求公交化运营的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防止超载乘客站立发生意外伤害。
三是严禁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规范》新增规定,要求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且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是完善预防疲劳驾驶制度。要求客运企业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主要包括: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相比其他领域,道路客运行业依然是重特大事故高发领域
三部委同步落实
此次《规范》的修订,立足道路客运行业实际,着重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其效果十分值得期待。
“此次《规范》的修订很及时也很有必要,对于遏制道路客运安全事故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二是有利于整治道路客运企业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利于道路运输企业在转型升级的同时确保安全发展。”应急管理部副司长赵瑞华指出。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规范》如何落地牵动着道路客运企业人的心。据了解,三部委将协调配合,同步助推《规范》有效落地。
蔡团结表示,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一,组织有关单位编写《规范》释义,帮助基层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范》的核心思想,落实好相关要求。
第二,抓好《规范》宣贯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规范》的精神和内涵。
第三,指导各地建立师资队伍,壮大培训力量,层层抓好抓实培训。
第四,加强督导检查,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王强表示,公安部将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同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客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路面执法,督促客运企业落实《规范》相关安全要求,特别要督促企业落实客车动态监控、严禁客车违规载货、提示乘客使用安全带等重点规定。
赵瑞华则表示,应急管理部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做好《规范》的宣传、解释、培训、督导检查等事宜,全力推动各地做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此外,应急管理部还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在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和严格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考核两方面加大力度,确保《规范》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