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分析
2018-08-11蔡卓
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护投资者、他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税法主要目的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利润的。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申报表设计的最大变化是新表的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确定应税利润, 即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因此,厘清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及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可以提高会计人员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减少会计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实现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衔接的服务目标。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计算口径不同。即企业按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所确定的收支口径、包括的收支内容不同。如企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是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因此,两者之间在计算利润时就产生了差异。
(二)计算时期不同。即企业某些收入、费用虽然在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时计算口径一致,但由于两者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如:假定某项固定资产,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自定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20%的折旧;而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10%的折旧。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来看,由于两者所采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不同,使计入费用项目的折旧与计算应纳所得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之间就会产生差异,从而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产生差异。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内容
1.利息支出。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支出部分,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而会计制度中没有这一限制,对利息支出都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扣减利润总额。
2.工资支出。在会计上,允许一切工资进入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高于计税工资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会计上均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4.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会计上均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5.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会计核算时被确认为管理费用。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在业務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上实行的是双标准控制,以发生额的 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二者金额低者为可扣除的金额。在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上无论是用哪个标准控制可扣除的金额,都会使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但会计制度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对超过部分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6.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在会计核算时被确认销售费用,在发生当期全额冲减会计利润。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差异协调的原因
(一)两者协调具有必要性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从各自的目标出发,形成相互独立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这就使得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可能还会扩大,这意味着纳税调整项目将逐渐增多。另外,如果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差异的话,必然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因此,两者之间的协调就具有了必要性。
(二)两者协调具有可能性
1.从税收制度的演进历史来看,会计与税收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着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而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过多的分歧,对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带来的将是麻烦、负担和效率低下,决非促进、协调和发展。
2.从会计与税收目标之间的关系看,会计以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的反映为己任;税收则以满足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基本目标。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似乎有些不相容,然而,任何一个国家,除非在特定历史时期,都不是以税收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兼顾需要与可能为财政收入的目标,税收必须建立在真实的收益基础上。会计收入是企业经济收入的客观反映,是最基本的征税依据。可见,两者并非互不相容,而都是以经济真实为前提的。
3.从会计准则与税收规范的性质看,税收制度因其法律规范性,形成了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我国的会计法具有同税法一样的法律地位,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虽其法律层次较低,但并不妨碍其实施上的强制性,两者过多的分离,会破坏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关系应该是协调而不是单方面适应,两者应从互相适应的角度去理解。
4.从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看,虽说会计原则是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统一会计信息标准为目标,但这并不是说会计原则仅有微观意义。实际上,基于会计原则基础而编制的会计报告及提供的相关信息影响十分广泛,它也可以作为一种宏观管理工具。同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对会计行为选择有着充分的影响,因为会计原则追求客观、公允地提供经济信息,也要求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3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
[3]丁宏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8.7:22-24
【作者简介】
蔡卓,女,1976年6月生,本科学历,高级讲师,工作单位: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研究方向:中职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