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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绩效评价实践及发展研究

2018-08-08卢扬帆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8期
关键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

卢扬帆

(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40)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绩效评价是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亦是落实预算法、推进我国绩效财政建设的客观要求。①高培勇:《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绩效评价是基于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导向,运用科学方法、规范流程、相对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财政收支的投入、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综合性测量与分析的活动。从其功能来看,财政绩效评价是实现预算民主的技术手段,重点关注财政收支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旨在追求公共财政的公信力(或者说有公信力的执行力),凸显政府绩效评价的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②郑方辉、廖逸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6期。

2003年,由财政部门主导的我国财政绩效评价拉开了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序幕,至今已逾15年。但是,囿于理论定位、目标导向、组织技术和体制环境等方面的深层矛盾,其在现实操作中也遭遇到不少的阻碍。而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具有客观必然性,故有必要对过去的10多年,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做出系统性的反思和检视,尤其是厘清其理论、技术、组织和保障等环节的得与失。这对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绩效评价在我国现行体制环境下的定位和发展思路,乃至推动评价持续扩展深化都大有裨益。

二、我国财政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与实践探索

财政绩效评价发端于20世纪初美国的公共工程社会效益分析,以古典经济学和科学管理理论为基础,强调市场的自体均衡性,服务于财政支出执行规范、成本节约与效率提高的目的,凸显目标考核、过程控制的工具色彩。③高小平、贾凌民、吴建南:《美国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与启示——“提高政府绩效”研讨会及访美情况概述》,《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9期。1940年代,基于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绩效审计侧重于对公共项目带来社会福利增减的评估,其理念区别于前者,主要关注财政支出的效果性,凸显结果导向。1980年代以后,随着新公共管理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扩张,评价进一步强调财政支出的公平性与回应性:一是作为反思和纠错财政支出决策及其目标设置的机制,彰显财政民主性与公共性价值;二是突出责任政府、公众满意导向,旨在提升公共财政的公信力。*朱衍强、郑方辉:《公共项目绩效评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2页.

我国财政绩效评价缘起于对财政支出监管的诉求。但从本质上讲,绩效评价关注的是政府或公共财政“应该干什么”,凸显对体制外评价标准的回应。*郑方辉、廖鹏洲:《政府绩效管理: 目标、定位与顶层设计》,《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一方面财政绩效评价是预算民主的实现机制,内含了预算民主的价值理性。“因为财政是政治问题,公共财政的实质是‘民主财政’,涉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以及政治合法性。”*李炜光:《财政不是经济问题,是政治问题》,搜狐财经网2013年7月30日。另一方面,国内的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多视其为一种技术工具,或以财政绩效目标管理为主线,形成“考绩”为内容的评价体系,即各地的财政绩效评价普遍带有明显的审计特征,主要为合规性评价,突出辅助决策(提供信息)、监督约束(结果问责)和驱动工作(强化执行力)等三大功能。总体来看,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遵循预算民主的价值导向,定位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二重属性及其动态平衡。

基于系统论视角,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等。其中,理论体系解决评价对相关学科理论的诉求和演绎;技术体系立足评价理念和内容并提供量化的技术规则;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作为评价实施及可操作的保证。*郑方辉、李文彬、卢扬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与报告》,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尽管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早已兴起,但究竟评价什么、如何评价却一直处在探索之中。2011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6个部门和杭州、深圳等8个地区为政府(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试点,进一步将该项工作推向全国。回顾这一阶段我国地方绩效预算改革,有研究者指出,中国财政绩效化进程已形成以事后评价来改善资金使用效果、从人为分钱到制度分钱、以绩效预算促民主理财三种模式,并在地方层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牛美丽:《中国地方绩效预算改革十年回顾:成就与挑战》,《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年第6期。我们以为,基于第三方立场对这项改革设计和实践的持续跟进,可以从更微观的视角对其特点进行总结。

1.在组织模式上,从体制内评价到第三方评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最早从体制内自评开始。财政部提出的绩效评价组织程序要求,由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及其修订版(财预〔2011〕285号)。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系统内部评价模式,无论财政还是预算部门都为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而从试点地区(部门)的评价实践来看,无不将体制内评价当作推动改革实施的一个重要阶段,或将单位自评作为整体评价的一个基本环节。G省是全国率先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省份,其在省级层面实施体制内评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凡500万元及以上支出项目均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自评报告,财政部门组织抽查或复核;二是每个预算年度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在单位自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三是对影响较大或跨年较长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组织中期绩效评价。*广东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这些机制自2009年启动,一直延续至今。然而,随着评价范围扩张和绩效预算改革向纵深发展,体制内评价的弊病逐渐显现:首先,面临“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冲突,无法满足评价公信力的要求;其次,财政或预算部门人力及专业水平有限,难以对各行各业财政支出作出科学评价。为配合政府机构精简与职能转向,以及财政民主化和增强社会监督诉求,由财政部门发起和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日益成为主流。实际上,2010年以来G省体制内评价机制就主要是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完成的,50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的年度自评审核亦部分交由第三方承担。其他省市引入第三方评价的规模也不断扩张。第三方依托其民间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好地服务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目的。甚至可以说,第三方评价已构成政府(财政)绩效评价的本质要求。

2.在评价权归属上,从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到人大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评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涉及评价主体的权责结构,背后为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的复杂关系。*包国宪、曹西安:《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的“三权”问题探析》,《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发起和组织。无论是体制内自评还是委托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都曾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甚至主导的角色,以致于在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和2011年版)中,直接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界定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进行的评价”。G省财政厅200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绩效评价处,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官方组织机构,其他省市如辽宁、广西、福建、厦门等亦纷纷效仿。2010年后,财政部门每年都委托第三方对部分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但是,如前所述,财政部门主导的评价不仅无法满足公信力和专业性等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其与被评价单位同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级别相当),常需被评单位配合完成各项工作或提供政绩互评;且其本身对资金分配和监管负有责任,某种程度也应是被评对象。故出于部门利益等因素,其往往缺乏足够的动机去获得、尊重和发布一个较为负面的评价结果。尽管评价报告都以第三方名义发布,财政部门亦称评价过程基本独立,但实际上其对结果仍拥有较大的影响力,或说第三方机构基于完成项目的考虑,可能会尽量揣测或尊重委托方的意图和评价意见。可以说,现行体制环境下评价发起主体或评价组织模式已成为制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进一步走向纵深的关键障碍。为摆脱这一困境,G省自2014年起尝试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第三方对重要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督(评价)的模式,此举为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提升评价民主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该模式已成功运作3年多,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应该说,人大主导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对于财政部门组织而言,其参与主体更加广泛(包括财政和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均对评价结果作出贡献),评价手段更加丰富(通过课题组评审、专家评议、书面质询、现场答辩及问卷调查等多个环节互相取证),评价内容也更加全面。从实践来看,包括云南、浙江在内的多个省市近年来也在不同程度地引入人大、政协等共同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可视为对这一模式的印证和支持。

图1 人大主导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架构

3.在评价内容与技术上,从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到资金整体绩效评价。评价指标、权重和标准等构成财政绩效评价技术体系,背后指向不同评价客体的责任划分。*倪星:《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与筛选》,《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人大主导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模式不同于以往,其中一个要点就是扩充了评价内容,完善了评价技术体系。以往财政部门组织的评价更多的是从资金管理过程或结果角度出发,针对的是资金使用绩效。然而,单纯就资金使用进行评价并不足以凸显绩效评价的民主价值,甚至难以区别于财务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更应当从宏观视角,对财政资金的设立及其分配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平性以及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规则设计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等作出评判。换言之,评价的功能定位应指向资金管理绩效和监督绩效。在G省由人大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协同、第三方实施的模式实践中,特别强调要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内容和评价对象体系。其中,评价对象为涉及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包括资金使用者、管理者和监督者,分别对应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绩效和监督绩效,三者合成资金整体绩效。相应的,评价内容重点关注三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针对资金立项决策和管理办法,以及设定目标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中观层面针对各级资金落实、管理与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微观层面针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目标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从技术上看,三个层面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如宏观和中观层面基本依靠专业人士评价,微观层面则依据第三方书面评审与现场核查,三者在资金整体绩效评分中所占权重由专家咨询调查结果确定。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而言,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其他省市采用这一评价模式,但是,它更全面或更能体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本质,故应作为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发展的重要方向。

4.在评价范围选择上,从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到分类(一般)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从评价范围看,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起步于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评价。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近年来一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正逐步向类别性或一般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延伸。主要表现在:一是被评价的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不少评价标的实为以“大专项”名义整合了若干“小专项”,其本质为类别性财政支出,如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际上还包含了LED与新能源汽车、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政银企合作、核心技术攻关等若干个资助专题;又如“基础教育创强奖补”包括了对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建设教育强镇、强县、强市等的补助方向和资金;二是确有部分非项目性的一般财政支出列入评价,并呈增多的态势,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农村危房改造等补助,这类支出更多地体现出政策性或普惠性,不以具体项目和具体单位为载体。事实上,从专项资金评价向一般财政支出评价过渡,不仅符合我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和优化(压缩专项预算、增加一般预算)的需求,而且服务于建立一个覆盖范围更广、评价内容更全面、对象包容性更强的通用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5.在法制保障上,从非定类不定期评价到制度化规范化评价。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都从试点开始逐步迈入正轨。早期的评价实践多存在非确定性特点,其规范化程度并不高。具体表现在:一是针对什么领域、何种类别资金进行评价并无明确标准,评价范围(纳入资金规模)受组织方意图与特定时期工作重心影响明显;二是评价发起时点或针对时段弹性较强,有对上一年度或相隔若干年度资金进行评价,也有对尚在实施中甚至下拨不久的资金进行评价;三是采用内部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第三方机构的选聘程序、评价技术方案与实施流程、第三方工作的独立性以及评价报告范式等差异较大。但是,随着有关评价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评价组织结构和技术体系日益优化、各操作环节不断规范,财政绩效评价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一个大趋势。首先,财政部2009年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11年作出修订,成为(国家层面)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对评价相关主体权责、评价基本方法与内容架构等进行了规定。其次,2014年出台的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基本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了预算绩效原则,特别是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监督以及决算各环节均明确了绩效导向的相应要求。再次,北京、广西、海南、南昌等省市进一步颁布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或评价专家(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还制定了国内首部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G省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印发了《第三方评价实施办法》,对人大主导条件下委托第三方评价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确定评价范围是针对政府重大投资或重点项目、重大民生保障财政支出,具有规模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关乎国家或地区长远发展战略以及群众根本利益等特点;二是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和选聘流程、评价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方式等进行了规范;三是首次提出评价内容指向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并对评价结果呈现及报告体例作出要求。

三、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发展面临的现实困顿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历经十多年的改革探索,基本确立了其作为实现预算民主技术工具的价值导向,并在评价组织模式、权责归属、内容与技术路径、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进一步的发展也存在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与困顿,如与审计功能存在交叠、评价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发生背离、财政公共性目标难以测量以及单纯评价支出绩效无法触动财政体制的深层变革等。具体表现:

一是功能定位过分倚重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导致绩效评价与财务审计发生交叠。如前所述,资金使用绩效是财政支出绩效的一项基本内容,或者说是微观层面对用款合规性的评价构成整体评价的一个重要维度。尽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该重点关注的是支出决策的科学性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但仍需立足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其背后指向绩效评价与财务审计功能的本质区别。逻辑上讲,财政资金效益的发挥一定程度上需要以资金监管有效和资金使用规范为前提,即支出决策科学(尤其管理规则制定合理及可操作)跟后两者存在显著关联。然而,评价若以后者为重,或完全依赖后者,则势必走进评价误区。其一,绩效评价尤其是第三方评价面临严格的资源成本约束,而主要针对用款合规性评价(若充分展开)则需付出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以审计部门目前进行专项审计的操作为例,一般是要专门拿出一笔工作经费,以供必要规模的工作团队进驻被审计单位,蹲点耗时长达一月甚至数月,几乎对每笔支出的票据和上下游关联都仔细核实;显然,第三方绩效评价并无可能也无需沿袭这种做法,否则即与审计职能重叠。*事实上,采用专业技术方法进行完整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成本亦不低。从评价流程来看,三项费用构成最重要的开支,并直接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与公信力:一是技术体系设计,通常借助专家咨询,如严格按层次分析法至少需要进行3~4轮专家调查,费用不菲;二是用款单位现场核查,为确保代表性需规定最小样本量,并尽可能覆盖所有地区、项目类别和其他情况,仅差旅费一项就蔚为可观;三是满意度调查,尽管依托现场核查抽样,但由评价方独立组织、控制质量,加上受访者报酬等,每份简单问卷成本就已超过50元。其二,绩效评价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审计,就是要立足于更为宏观的视角、采取更为专业的手段,关注财政支出决策、分配和监督等上游而不仅是资金使用的下游环节。*施青军:《政府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差异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4期。但现实是,国内绝大多数的省市,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评价仍基本停留在资金使用评价层面,表现在委托的第三方多为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基于其执业惯性必然将重点放在合规性审查,同时这些机构也无足够的专业力量和研究积累对现行政策或规则设计本身进行评判)。尽管它们采用的评价指标也涉及论证决策、管理制度等,但从评分依据看,这些依据并未跳出政策本身。那么,造成这样一种现状,应该说既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系统内在矛盾所致,也有外部环境或评价执行者对其功能定位不准造成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实际操作中已被“降格化”,从而未能成为一种指向政府(公共财政)“应该干什么”(提供理想评价标准)的纠错机制。

二是过分关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的合规性,从而合规性与结果有效性之间产生背离。根本上讲,政府绩效评价源自新公共管理运动确立的顾客至上、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理念,其理念强调结果导向和社会满意导向。反映到技术层面,即有关评价内容和指标设计应尽可能的采用结果性指标,凸显资金绩效目标实现。但是,囿于其公共资源或财政资金的特定属性,必须兼顾过程管理,即以合规性或执行力作为结果和公信力的前提。我们知道,财政支出过程的规范性是实现结果有效性的充分条件。而若预设了组织不协调、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约束,则遵循程序的过程便增加了成本,并可能出错,如要快速获得有效结果则往往需要适度违背程序,这就造成我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中一对深层次的内在矛盾。从实证结果看(如图2所示),G省近年委托第三方评价的部分专项资金(仅拿9项统计),其过程合规性(实施过程)评分均值(百分制)为68.3分,结果有效性(目标实现)评分均值为80.5分,前者与后者反差明显(差了两个绩效等级)。进一步的,过程评分较高的专项(子项目)可能结果评分较低,反之亦然。过程合规与结果有效存在悖论的原因非常复杂,不仅触及绩效(4E准则)和法治(普遍性、合规性、公平性等)两类价值体系间的协调与整合,更关系到现行财政支出管理体制、组织系统和执行监督的完善,背后更指向公共财政追求公信力与执行力间的衡平。*卢扬帆、谢良洲:《国内绩效预算:实践转型及法治化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7年第1期。但其导致的一个直接影响是,当我们在评价过程时,主要采用的是组织机构健全性、管理制度完备性、实施过程规范性、财务执行合规性和项目监管有效性等指标;而在评价结果时,又会采用完成进度与质量、社会经济效益与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指标。这两个维度之间关系究竟如何界定和理顺,或者说指标重要程度(权重)如何分配,则是进一步推进财政绩效评价所要破解的现实难题。

图2 G省部分财政支出绩效过程评分与结果评分对比

三是技术路径上评价专项资金向评价一般支出扩展,容易受到财政公共性目标和结果不易测量的困扰。相对而言,财政专项资金有着目标明确、用途具体、绩效易于测量等特征,近似于传统的公共项目绩效评价,故可以在一定程度借用其成型的理论方法。但是,在技术层面上对一般性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则面临更多挑战。一是其绩效目标往往更难量化,绩效也更难衡量。理论上,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大都是难以清晰界定或不可量化的,因为凡是目标明确、定量分解的工作都应交由市场负责,政府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故体现为普惠性而非竞争性、福利性而非效率性、保障性而非效益性导向。二是不存在资金使用绩效,其受益者不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反而是政府的服务对象,即承担资金落实、分配和支付的政府部门(资金管理绩效和监督绩效)才是评价重点(服务对象满意度构成管理绩效的重要内容)。那么,评价这类资金就需要我们更加科学的设计评价指标和选择评分方法,以实现资金管理绩效与使用绩效的妥善衔接、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的有效协调。虽然截至目前,分类或一般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还仅停留在设想阶段,特别是还没有针对其进行区别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评价技术体系设计,但两者在目标属性和绩效构成等方面的显著差异,无疑将成为这一进程实施的主要障碍。

四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标导向是推进预算民主进程,而单纯评价支出绩效则无法触动收入体制的深层变革。绩效评价属民主建设范畴,不仅体现在评价主体的广泛性(民间组织和公众参与),更体现在其监督和纠错政府(提供政府行为理想标准,即回应社会需要)的本质取向。推进预算民主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根本目的,然而在更广阔的视野下,我们发现这一思路其实存在天然的缺陷。逻辑上讲,收入和支出构成财政预算的两个“臂膀”,并且两者是息息相关的。那么,长期以来我们的财政绩效评价仅关注到财政支出方面,这不能不说是“治标未治本”。从现实看:其一,尽管我国财政收入长期保持较高增速,但与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仍存在落差,收支缺口不断扩大,若要弥合或改善这一缺口,单从支出端着手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切实改善财政收入绩效,增强收入和支出绩效管理的联动性;其二,财政支出不足或绩效不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财政收入管理未强调绩效所致,因为地方财政如果增收的方式不对,很可能导致支出过度。例如,通过负债增加短期收入,实际上是提高了长期财政支出的压力;其三,收入是支出的源泉,评价财政收入绩效是财政支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反之亦然,科学评价财政绩效有助于公共财政量入为出、增强支出规模与结构的科学性。总之,科学的财政绩效评价应包含收入和支出两方面的绩效评价。

四、深化我国财政绩效评价的几点建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推进财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如何推进财政绩效评价?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手段?从理论角度看,其关键要点有三:一是完善我国财政绩效评价顶层设计。由于我国财政绩效评价顶层设计不足,各地在实践中出于自发理性,对评价目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等认识含混,过程控制人为干预明显;二是评价缺乏统一部署,尤其是缺少一个既有权威性又有公信力的机构来主导评价,有关评价决策、组织、实施和评议等关联主体的权责、运行机制不甚明晰;三是评价范围及关注视域偏颇,局限于财政支出绩效,无法消除我国财政收支总量与结构失衡的深层困扰。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下方面的突破:其一,完善中国特色财政绩效评价顶层设计,包括评价价值目标、功能定位、权责结构和实践原则,即遵循其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耦合,追求公共财政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提升;其二,明确评价主体尤其是牵头部门,确立一个兼具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机构开展主导评价,推动相关条件的健全完善;其三,加快健全评价内容与技术标准,将评价视点和重心从传统的支出绩效向收入绩效延伸,形成全面完整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

相关的政策建议:一是确立人大主导、政府部门协同、第三方实施的评价组织模式。人大主导评价是指由各级人大掌握评价权,进而决定评价组织者(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实施者(专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机制的组织模式,它具有评价权的统一和权威、实施权相对独立以及评价效率和结果应用有保障的特点。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设想和顶层架构,它不仅强化了人大预算监督权,明确了评价相关主体权责和运行机制,而且维护了评价公信力和组织效率,有助于评价的法制健全。二是探索财政收入-支出绩效联动的评价机制,包括其技术体系和问责程序。财政收入绩效评价是新的概念范畴,旨在从技术上科学(定量)评估财政收入规模及结构的合理性,进而为我国财税体制(税费负担及结构)改革与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提供依据。只有通过收入-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彼此衔接,塑造层次清晰、指向明确、量入为出、结构优化的财政绩效评价机制,才能真正触及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根基,从而有效推动绩效财政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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