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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探析

2018-08-06徐振光齐卫平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8年6期

徐振光 齐卫平

[摘 要]中共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批判了第二国际改良主义议会行动,分析了中国资本主义议会政治现状,提出参加议会进行革命的议会行动,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关键词]中共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人大制度;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 D2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8)06-0021-05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关于“世界大势与中国共产党”的议决案》《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议决案》《关于“工会行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等文件和决议案。当前学术界关于中共二大的研究成果虽已十分丰富,但主要集中在“二大”的历史地位、民主革命纲领、“民主的联合战线”、党的建设、妇女运动、“二大”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二大”任务等方面,对《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以下简称《决案》)迄今尚未见有专文论述。本文拟就该决议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研究意义作一探析。

一、中共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产生的背景

在党创立前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性质认识不清,对所要进行的中国革命的任务认识也不清晰,认为中国革命将不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而是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因而,在提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的同时,主张实行反对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直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这一时期的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完全排斥议会,他们以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例子为佐证,认为加入国会就会逐渐放弃自己的原则,成为资产阶级的一部分,变成叛徒,并会把国会作为斗争和工作的唯一方式。因此,提出:“为了不同资产阶级采取任何共同行动,为了集中我们的力量进攻,我们不应当参加国会,而应当在国会外进行斗争。而且,利用国会也不可能使我们的情况有任何好转,加入国会,就会使人民有可能认为,利用国会,也只有利用国会,才能使我们的情况好转,才能为发展社会革命事业服务。”[1]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共一大明确规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党成立之初,对中国其他政党采取了不联系不合作的态度。

1920年7月,共产国际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决议》等重要文件,认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解放斗争是反对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对待资本主义议会上,提出:“在共产党的全部宣传鼓动中(在议会讲坛内外)应当不断揭发各资本主义国家违背自己的‘民主宪法,经常破坏民族平等,破坏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种种表现。”[2]主张利用议会揭发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对待资本主义议会,列宁曾指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前,参加资产阶级的议会活动,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对革命无产阶级的政党来说是必要的,但如果无产阶级政党把斗争“局限于议会内的斗争,或者认为议会内的斗争是最高的、决定性的,支配着其余一切斗争形式的斗争,那就实际上转到资产阶级方面而去反对无产阶级”[3]。这是由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所决定的。

1922年1月,中国共产党派员参加了共产国际举行的远东大会,这次会议关于建立反帝联合战线的指示以及共产国际二大通过的民族殖民地问题相关文件,促使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革命的性质和革命的任务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认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共二大作出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提出参加议会。《决案》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为代表中国无产阶级及贫苦农人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的先锋军,所以应当跑入这类时常被封建的武人势力所胁迫、破坏的议会中去。”[4]把这一行动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个重要步骤和方法。从“一大”拒绝参加议会到“二大”主张参加议会,利用议会进行革命斗争,这一革命策略的转变是以共产国际的指导和中共对中国革命性质的认识转变为轨迹的。《决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用于利用议会开展斗争,作为民主革命一种斗争形式和补充的初步认识。

二、中共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的内容评析

(一)《决案》首先批判了第二国际改良主义议会行动。《决案》首先分析了第二国际改良主义议会行动产生的背景。开宗明义地指出:“在经济先进国,资本主义的大生产既安然发展过好几十年,于是与他表里为用的议会政治,也随着渐趋于巩固。”[5]中共二大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资本主义议会政治的产生和发展,认为在经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议会是与资本主义大生产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表里为用”的。资本主义议会制打着所谓的民主、自由、平等旗号,模糊了议会的阶级本质,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资产阶级政权。《决案》指出,正是“在这样背景下,无产阶级政党议会行动,就渐渐变成为投机主义和改良主义的议会行动,换过说,就是第二国际的议会行动”[6]。

《决案》批判了第二国际投机主义和改良主义的议会行动,指出:“德、奥、法、比的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简直以全付精力集注于这种合法的晓舌的改良行动之内,而把无产阶级革命的宣传运动及其他一切必要的违法工作抛在九霄云外。”[7]社会民主党把这种议会的合法斗争手段作为唯一的革命手段,而否定暴力革命的主要作用,导致了第二国际的破产。

(二)《决案》认为革命的议会行动是激起革命风潮的重要方法之一。《决案》在批判第二国际改良主义的议会行动之后,完全接受了共产国际关于无产阶级议会行动的主张,第三国际“重行估定无产阶级参与资产阶级专政之下的‘民意机关的价值”,但这种参与与第二国际的参与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完全抹去了“改良主义的油烟”,是带有革命性质的无产阶级议会行动。参加议会是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的一个重要步骤,即设定参加、抛弃、退出资产阶级议会,完全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最终达到革命的目的。参加议会斗争并不是革命的主要方式,而是“把这类合法的行动完全隶属于违法的革命行动之下”[8],也就是说以暴力等非法的行动推翻旧统治是主要的斗争方式和手段,议会斗争仅是作为暴力革命斗争的辅助形式。《决案》由此认为:“至此的革命的议会行动,成为激起或辅助无产阶级一类革命风潮的重要方法之一。”[9]暴力革命仍是主要的革命方式。

(三)《决案》分析了中国议会政治的现状。《决案》认为:“经济落后如中国,一面成为国际资产帝国主义的掠夺场和半殖民地,一面成为国际资本帝国主义所扶植的武人势力的宰割物和糜烂区域。因此民主革命未成功,议会政治还未确立。虽然形式上,设立了各级议会,但因为武人势力的干涉和蹂躏,常常处在破坏、胁迫的恐怖之中。”[10]由于军阀的破坏、胁迫,辛亥革命后从西方引进的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政体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只剩下一副民主的空架子,徒有虚名。党的一大召开前夕,《共产党》月刊就发表文章,批判了中国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度,认为“代议政治在中国比在欧美更为无缘。所谓国会、省议会、县议会,无一不演出种种怪状丑态,简直到了末路了”[11],对中国资本主义的议会政治表达了深深的失望。“二大”召开前,中共发表《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指出国会“已失代表民意的精神”,大半国会议员“失节败行”,已不能够“创造民主宪法与民主政治”。[12]代议共和制名存实亡,已沦落为各派军阀争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舞台,成为欺骗民众的幌子。

(四)《决案》提出了共产党人参加议会的任务。《决案》明确阐明了共产党人参加议会的任务,任务有二:其一是“高声告发代谢不穷的由国际帝国主义所收买所扶植的武人政治的罪恶,酝成民主革命到最高的潮流,以期达到社会革命的目的”;其二是“同时又在各级议会中,辩护无产阶级和贫苦农人经济生活的利益,以反抗本国幼稚的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一切的压迫”。[13]这两项任务体现了中共二大所制定的民主纲领的精神。为进行民族民主革命,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二大”提出联合民主派,建立民主的联合战线,而计划之一就是“共产主义的议员在国会联络真正民主派的议员结合民主主义左派联盟”[14]。

(五)为保证革命的议会行动顺利实施提出了一系列举措。一是赋予中央对候选人名单的最终确定权。《决案》规定:“国会候选人名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省会、市会、县会候选人名单,由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协同提出,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所提全体或一、二人不能胜任时,令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改提。”[15]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候选人名单有提出权、审查批准权。政党以何种方式提名公职候选人对一个政党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决案》把政党提名权集中在中央,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观念和政治理念。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一个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只有“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16]。在生存环境险恶,历史任务艰巨,党员人数又少的情况下,由中央高度集权提名有利于严格保证候选人的素质、当选人执行中央的意志,保证中央意志的贯彻和落实,能够有效保证党的统一领导的实现。如由地方分权提名,势必如一盘散沙,组织优势和战斗力无从发挥。

二是规定候选人首要资格应是“本党中最勇敢最有革命精神的劳动者”。《议案》对候选人资格作了规定,提出:“候选人资格决不限于甚么‘学识和‘经验,应尽情提出本党中最勇敢最有革命精神的劳动者。”[17]中共二大为了推动民主革命,对候选人资格没有唯所谓的学识和经验,而是把是否最具有革命精神,放在了第一位。是否是最勇敢,能否冲锋陷阵,成为共产党候选人最重要的品质和资格。也唯有革命精神,不怕牺牲,才能不忘肩负的历史使命,在残酷的斗争环境中为大众利益说话,为党代言,为民代言。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开篇即言:“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之急先锋。”[18]党员议员候选人理所当然地首先必须要最有革命的精神。

三是严格规定了党员议员在议会中的纪律。《决案》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国会议员各项的演说稿,须预先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审定;省会、市会、县会议员各项的演稿,须预先交中央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审正。”[19]《决案》明确了党员议员和议会党团的定位。共产党议员及共产党议会党团必须绝对服从中央的一切指挥,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听从中央的安排,不得自作主张,一切行动听中央指挥。无产阶级政党要推动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严格的纪律。为建立“铁似的纪律”,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要求党员不论在言论上、行动上还是情感上都必须与党保持一致,“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个个党员都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20]很显然,中共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对党员议员的纪律要求完全体现了《组织章程决议案》的铁的纪律的精神。

四是要求党员议员必须以多种方式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决案》规定:“本党议员必须常常保持与群众的直接接触,每年必须到选举他的区域往返几次,召集选民开种种会议,演说政治、经济、国际等情形及访察群众的新要求。他们在议会中的演说稿,必须用一切工人、农人、妇孺都能懂解能动听的文字,常常汇印成小册子,散布于城市与乡村。”[21]在这里,《决案》规定了共产党议员与群众保持联系的方式、方法,即到选区,召集各种选民会议,向群众宣传政治、经济及国际形势,让群众及时理解国内国际大事,同时,要向群众了解诉求和意愿。《决案》还要求“本党一切议员须利用議员不可侵犯的身分权,参与议会外一切群众运动和违法的组织。每次示威运动发生,本党议员必为示威行列的领袖,跑在群众的前面”[22]。要敢于冲锋陷阵,做群众运动的带领者。从代议政治的一般原理来说,议员的权力来自选民的赋权,议员必须联系选民,为选民负责。《决案》要求党员议员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的党。中共二大指出,“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要成为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并且一个大的群众党,首先“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23]这里自然包括革命的议会行动,群众是革命的核心力量和基础,没有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革命的议会行动无从谈起。

为保证革命的议会行动顺利实施,《决案》最后一条作出了惩罚性的规定:“本党议员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销其议员资格,并开除出党。”[24]严格的纪律是革命行动成功的重要保证。

三、《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的研究意义

(一)给深化认识人大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提供了独特视角。如前所述,当前关于中共二大的研究成果已非常丰富,对中共二大通过的其他文献都有专文论述,但对该《决案》的研究还尚未见有。这一现象不能不引人思考。该“决案”没有研究价值吗?我们不能只看决案名称就想当然得出结论,中共主张走议会道路,建立“议会党团”,主张实行多党制。这么浅薄的思路逻辑可能是导致该研究严重缺失的重要因素。恰恰相反,通篇细究,这一《决案》能够帮助我们深化认识中国革命发展的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由拒绝参加议会到提出借助议会这种形式,希冀推动革命形势的发展,但“二大”以后,中国革命的实际发展和中国国情并没有允许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的议会行动”,把这一决案实践化。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独裁政权,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暴力革命的道路。

毛泽东曾深刻指出,与资本主义各国相比,“中国则不同。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25]。因此,在中国“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26]。这就是说,采用合法、和平的手段作为主要斗争形式,是完全不可能的。“在这里,共产党的任务,基本地不是经过长期合法斗争以进入起义和战争,也不是先占城市后取乡村,而是走相反的道路。”[27]西方议会式的民主道路幻想在中国最终破产。中国共产党先天对资本主义议会政治的深刻批判和否定,也促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最终确立了最适合中国国情、最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历史的选择。

(二)给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与启示。《决案》提出党员议员候选人必须最勇敢最有革命精神。这一点对今天人大代表的素质提升而言仍然有启发意义。已故著名学者蔡定剑说过:“责任,有没有代表的责任,有没有为民请命的责任,并且敢不敢表达民众的意志,是最重要的代表素质。”[28]没有体察民情、敢于为民呼吁的精神,代表谈不上称职。当前提名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首先就要通过各种程序,全面考察其有没有为民尽责的精神。《决案》要求党员议员必须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对今天密切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也不无启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制度良性运行的根本基础。人大代表必须以多种方式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群众的诉求,积极维护群众的利益。

对《决案》作出的党员议员在议会中的纪律规定,今天必须辩证地历史性地看待。《决案》对党员议员作出严格的党团纪律规定是以多党制为前提的,目的是团结全党的力量,促进社会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和领导党,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而不是两党或多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存在资产阶级国家那样的议会党团,不能以党团纪律约束成员以保持行动一致。但这并不是说,党员代表履行职责就没有了纪律约束。《代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论是党员代表还是非党代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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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5-136.

[11]林代昭,潘國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从影响传入到传播(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3:241.

[25][26][27]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41.542.541.

[28]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15.

作者徐振光系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党校副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各国议会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齐卫平系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终身教授,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