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2018-08-06李劲鹏
摘要:公民信息的合规利用对于政府而言,可以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执政能力。而部分公民和单位的恶意使用和非法纂改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人民正常生活以及对社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将带来不利的影响和冲击,须及时制止。网络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非法獲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更加隐蔽,精准和及时,如何通过刑法的作用对个人信息做到保护,是相关部门重要的任务之一,涉及到国家的安定和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本文试着从公民个人在刑法保护的实施角度出发,在执行方面做一些简要论述和探索。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
我国的个人信息被相关的法律做出了保护,并通过结合有效行为信息,参照先进法条,为公民信息的识别和维护做出了有效记录,保障了公民大的方面的隐私。但从社会属性出发,隐私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私密的成分,社会生活方面也是其中内容之一。前者被法律程序所保护,而后者因为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加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权衡的指标,因此,应该增强相关立法行为,进而形成更大的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的现象分析
在商业活动中,客户信息被泄露和盗取,乃至通过政府或事业单位被遗失,乃至电脑入侵病毒、网站论坛的非法买卖等情况大量出现,导致现在出现得电话推销产品、电信诈骗、骚扰电话、信用卡被盗等现象频频发生,使国民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个人权益遭受极大损害。据调查统计,经历此种诈骗现象占80%,经常收到诈骗电话和骚扰短信、垃圾邮件,同时只有近10%的公民在个人信息被盗、利益受损后选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事实上,即便如此,利益得到法律维护和保障的比例占比也很小。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人们受到个人信息威胁和损害的情况,多半得不到合法合合理渠道的保护。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存在一定缺陷,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定相关规定,限制和打击非法行为,要求网络平台和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履行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电话诈骗等新型诈骗手段屡有发生,而且上当受骗者也层出不穷,危害极大。两年前,山东一个大学生因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竟把近万元的学费打给对方,后发现被骗报了案,同家人报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造成了极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此事件给予人们惨痛的教训,使更多的人深知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造成个人信息用途增多,传播范围变广,在传播中被泄露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造成收集和销售信息的非法的方式多样,通过网络等渠道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取证十分困难,需凭借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则显得难上加难。现阶段,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同时存在很多待完善的地方。
(一)刑法保护发展方面
我国刑法相关条例明显规定隐匿、毁坏、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法律条文已经很明确的表达出对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的保护,但仅限于信件是否被开拆为据,没有对内容被获取、损害和泄露予以法律条文的保护和相关惩罚。我国另外一条法文针对邮局工作人员做出了规定,如果对他人的信件有私自拆、藏匿、毁坏,就构成电报罪,该项发文以邮局从业人是否经过本人同意,而对当事人的信件破坏为依据,属于身份犯罪,但未将犯罪限定扩展到其他人群,因此,仍然有职务以外人员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2015年,国家对相关法文做了调整,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并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领域之中,大大扩大了犯罪惩治的范围,利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保护;与此同时,明确指出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方案信用卡管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都有标注,增加了罪型,且规定盗窃公民个人信息者为盗窃罪;将通过电话、短信等骗取公民个人财务的定义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法》指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均列入刑法保护个人信息中。由此可见,国家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行为主体的相关法律出台,越来越频繁,重视程度也逐渐增加,对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的主体,进行了法律制裁,构成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成果,在具体案例中也有集中的体现。
(二)刑法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罪名数量并不多,而在网络信息化水平不断发展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形式和渠道不断增多,使刑法的适用情况很难匹配,刑法中规定各种有关个人信息的犯罪都与网络信息盗取无多大关联性,在刑法保护中应该增加相关规定,否则问题会更加突出。
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侵犯的主体范围尽管做了充分补充,但仍有很大程度的主体泄露问题,在宾馆以及物业等方面都形成了遗漏,我做出相关规定。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创造了侵权空间,现阶段刑法对法律条文的方式已明确对信息侵害行为作出了处罚和制裁的行为,在规定中对特殊主体进行了限定。但是,现行刑法的适用性不断被削弱,利益链底层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程序和方式虽进行了说明,但无形中推动了侵犯公民利益行为的出现。
刑法对个人信息的方面有所规定,但仍有大量的行为在主体约束范围之外,让刑法强制力的约束行为严重受到限制,即便很多法文对偷窥信息等行为有约束,但还是缺少应有的界定和极大削弱。很多法律在解释上很多,但实践上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实现问题的解决。很多现实表明,我国的刑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问题,在层不不穷的信息违法手段中,适应不了。长久下来,公民对刑法的认可性将大大降低、此外,我国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还存在预防能力低,公民运用法律权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较少,法制意识淡薄,应充分强化宣传,将法律思维植根公民的内心之中。
三、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的构建
刑法要对侵害公民信息的情况加以严厉的惩罚,断绝部分单位和个人因为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进而对别人产生侵权行为,加大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顺之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力量。2015年,在刑法修正案中,已经潜在暗示,刑法对犯罪的制裁已经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一举动将增加社会的安全性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同时也认识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和落实法律在此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人们有望对刑法侵害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定刑程度加深予以规定,事实上,在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处罚上存在相对较轻的惩罚力度,国家更重视对国家信息安全侵犯行为的惩罚,对之惩罚力度也远远大于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惩罚,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平个人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力量上,还需下大功夫,要解决对犯罪行为惩罚过轻的现象。
(二)利用刑法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落实的条件
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的落实,应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对犯罪主体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充,发挥法律条文的约束力。当前,法律尽管对侵犯信息犯罪有身份犯和一般犯的简单划分,但仍然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互联网信息的飞速和大跨越的发展,侵犯个人信息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多,方式也更加难以捉摸,范围逐步扩大,危害持续增强,一些犯罪主体对员工内部隐私资料泄露的情况利益增多,严重危害了公民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二是在现行法律中,尽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所惩罚规定,但是界限并不明显,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而泄露他人社会信息却无明确表示。这对部分像医生、律师等特殊职业的岗位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上产生了难度,社会信息的保密性难以实现。三是我国刑法对信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做出加重处罚的规定,但是具体在衡量标准和执行上,为存在明确的划分和实施标准,有失公允,刑法的量刑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限度,应不断的完善和加强。
(三)刑法应逐步完善侵犯公民个人行为的方式
刑法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方式上,应该逐步完善,跟上信息手段革新步伐和犯罪形式,避免采用原油不匹配的舊方式解决如今的新问题,很多利用新信息诈骗手段低公民的危害很突出,亟需刑法对其合法权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具有针对性的打击犯罪,发挥刑法的实际运作能力,保护公民的隐私和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刑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要与现实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上的法律建设,要从事实出发,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尽可能的保障公民的最大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从具体实例中出发,还是从我们现实生活中考量,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国家现阶段的法律未能与侵权方做合理有效的斗争,很多信息安全保障,在法律条文上存在极大空缺。法律行为的空位,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被盗用和毁坏,乃至利用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质量,乃至幸福指数,也严重阻碍了法律权威的释放;公平、正义的施展,增添了社会局部不安定、不和谐、不团结的因素。因此,要在现有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增加立法和施法力度,逐步弥补和改善现有法律对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对法律空位予以填补,采取积极行动,分析现状,制定符合国情的保障措施,为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巨大的屏障,发挥强有力的捍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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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劲鹏(1991年生)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