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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操课程“遇冷”的思考

2018-08-02高明光

运动 2018年9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校方体操

高明光

(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义务教育阶段将学生的体操课程学习划分为4级水平,并在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4个方面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学习目标。然而,通过对目前我国中小学体育教育中体操教学内容开展现状的调查发现,体操这一有着传统优势的教学内容在中小学体育教学中已经基本消失。《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现今,我国中小学体操课程的开展状况与《标准》和《条例》所要求的相距甚远,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和农村,中小学体育课中几乎无体操课。学校不开展体操课程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体育受教育权,亦是义务履行不善之行为。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万方、知网和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系统以体操教学改革、学校体操课程等为关键词搜索了2007-2017年的文献资料,筛选出与本研究高度相关的文献资料62篇进行通读。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查阅民法学等相关书籍4种进行相关内容的通读,并查阅了侵权责任法等政策法规,为本研究的撰写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1.2 实地调查法

本研究采用抽样法选取了福州市18所中小学进行实地调查,对体操场地器材、课程的开展现状等相关信息的获得汲取了第一手资料,并根据研究目的与任务与学校的36名体育教师进行了交谈。

2 体操课开展遇冷的原因

2.1 体操器材缺乏、不完善

体操器材的不完善是导致体操课程不能顺利开展的原因之一,如技巧、器械体操等运动的正常开展需要在一定的器械设施上才能完成;另外还需有安全辅助设备,如自由体操垫、海绵包等作为安全保障。而我国中小学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及农村地区,其体操器材数量不足、种类单一或根本无体操器材,从某方面来说,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学体操课程的开展。

2.2 对体操课程“敬而远之”

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上可发挥主导作用,在目前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已经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体育教师的自主选择权利更大,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态度如何,可以说是决定体育课质量的关键所在,体育教师授课态度是体操课和其他体育课程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相对其他体育课程,体操课程工作量较大,教学组织更需严谨认真,开展教学时,需要学生时刻在教师的视线内,否则易出现伤害事故,因此,便出现了对体操课程“敬而远之”现象,由于体操课的诸多特殊属性,在无外来激励督促的情况下,用消极态度对待体操课程便成了常态。

2.3 教师体操技能受限

体操专项的累和苦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体教专业大学生在选择专业时,大多对体操项目敬而远之,这也是目前中小学体操专项教师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培养中小学体育教师的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其体操教学课时从1981年的342学时,缩减到目前的 90 学时左右,体操教学课时的大量减少,使得体教专业大学生在学习体操基本技能时显得力不从心。加之体教专业在大学一年级之后就不再进行体操课程的学习,这就使得原本就捉襟见肘的体操技能雪上加霜。教学体操技能有限,教后不练习等问题是体育教师不能正常开展体操教学的关键所在。

2.4 学校为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停开体操课

部分体育教师对体操项目缺乏正确的认知,认为体操是一项很容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高危体育课程,为了避免体操课上伤害事故的发生,停上体操课程就成了广大体育教师的首选。通过对福州市18所中小学中的部分体育教师(共36名)进行的实地访谈中得知,担心伤害事故的发生居所有原因中的首位,其次是场地器材的缺乏、体操课堂不易组织等原因(表1)。

表1 场地器材的缺乏、体操课堂不易组织的原因 n=36

3 解决路径的思考

3.1 政府引导、改造体操动作技术,以赛事举办为杠杆调动学校积极性

由当地教体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创编具有较强健身性、趣味性及观赏性的体操等级动作,采取某种可行方式,抽取学生进行校际间的体操等级规定动作的公开赛,以赛促教、促宣传、促普及,以奖惩促实施,此种方法可在外部给予学校施加压力及增添动力,以解决体育教师对体操课程“敬而远之”现象,促使教师本人提高自身技能及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能够真正地学到体操技能,增强自身体质。公开赛的选择地点应在人群较为聚集的地方,在前期做好宣传工作,并邀请广大学生家长前来观看,用以合理加工改造过的具有趣味性、健身性的体操等级规定动作公开赛,来消除家长及社会大众对体操的误解。根据比赛成绩等,教育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惩,这样可促使学校加大对体操器材设施的投入,促使学校积极认真地开展体操课程。

3.2 体育事故中民法归责原则的运用应考虑体育活动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问题的归责方式有以下4种,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民法归责原则应结合体育的特殊性,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应结合学校体育活动的特殊性,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严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摒弃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应以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学校要承担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受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校方无错则不承担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均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审理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严格责任原则亦称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学校体育事故中的归责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少用、慎用过错推定原则,以避免因滥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打击校方开展体育课的积极性。公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责令加害人或者收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体育的特殊属性决定着体育活动是有一定风险性的,若校方在无过失情况下还要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承担公平责任,那么无疑是对体操等略带风险性体育课程是一个致命的打击。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主体利益。结合体育活动内在特点认为,此种归责原则的适用对体育课的开展是不合理的。

3.3 引进校方责任保险,以合理规避体育风险

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有关政策,切实推进校方责任险在中小学的普及,以保障学校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在于:(1)校方责任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成熟度,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2)校方责任险的保费较低,但赔付额较高,能有效填补受害学生的损失;(3)校方责任险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可解除学校方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后顾之忧,可推动学校体育更好的发展。在实践中上海、北京、深圳、杭州、宁波等城市已相继推行了校方责任保险,这充分说明了校方责任保险对校园伤害事故所起到的保障作用,在学校伤害事故中,体育伤害事故则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因此,校方责任险在保障学校整体伤害事故中,对体育伤害事故的保障将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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