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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

2018-07-31禹玉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未成年网络直播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市场需求日益变化,网络直播平台愈发受到各个年龄阶层的喜爱。未成年人观看、参与网络直播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网络主播对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言语上的诱导,使之大量打赏礼物。对于心智发育并未完全的未成年人,并不能经受得住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事件频发,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本文对未成年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进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网络直播 未成年 高额打赏

作者简介:禹玉琳,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29

一、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现状

网络直播是社会高速发展衍生出的新兴产业,网络直播实现了图文社交到视频社交的巨大转变,契合了人们的媒介使用需求。网络直播的火爆盛行,让打赏功能的发展也日新月异。在打赏功能背后,其利益链是不容小觑的。网络主播在直播时,往往会用引导性话语诱使观赏者送出礼物,甚至使出浑身解数对高额打赏进行及时且高效互动的表演。在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和监控制度,致使高额打赏事件在未成年人中不断发生。

河南商报2017年6月6日报道:禹州市的苗先生得了肝腹水晚期,每月需要近万元的药费。5月底发现微信钱包里的钱“不翼而飞”,经过一再追问,其13岁的儿子才承认自己用父母的手机下载快手直播平台。因儿子迷上鬼步舞,拜他在快手直播平台的主播为师。在十天内打赏给主播2.4万元。

钱江晚报2017年9月29日报道:彭先生是四川南充人,常年在外打工,挣钱十分不易。冯先生的儿子14岁,在初二暑假的时候接触手机TV直播平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男孩给名叫“大乃敌”的女主播打赏了11笔共计十六万多元。这十六万元是夫妻俩十年的所有积蓄。

多起关于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事件如泉涌般冒出来,本文所列举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会扭曲其消费观念,助长校园攀比之风、奢靡主义。未成年人盲目的行为,将增加家庭的财政负担。这不仅是家庭的悲剧,更会直接引发多重社会矛盾。

二、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行为分析

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会给整个家庭,甚至是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有的积蓄是家里的救命钱、治病钱,更会给本不富裕的家庭致命一击。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不力

网络直播平台的登录方式十分简单便捷,一般为微信登录、QQ登录、手机注册/登录这三种登陆方式。只要拿到解锁的手机或能解锁手机,即可网络直播平台,而平台完全无法界定登录者是否为微信/QQ/手机号码所有者本人。直播间有赠送礼物的功能,而这些网络虚拟礼物则需通过人民币购买。未成年人只需知晓支付密码,就能轻易实现购买礼物为主播打赏。而网络直播平台往往参与打赏分红,所以对于主播瞄准未成年人的行为放松管制。

(二)网络主播语言煽动性

网络主播在平台直播时,并不是单纯的表演或演唱。直播时往往使用具有煽动性的语言且配合具有蠱惑性的动作,致使未成年人愿意将金钱用于打赏与自己素未相识的主播。更有甚至,主播背后有演艺公司进行包装,诱导未成年人做出打赏的行为。当家长发现时,未成年人已将自己的零花钱或家里仅有的存款挥霍一空。

(三)未成年人自制力不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自制力和分辨力比成年人要差很多。网络直播更像是精神鸦片,使未成年人为之上瘾。在网络主播富有感染力的、引诱性的索要礼物的言语下,未成年人往往不加思索的进行打赏。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即使是巨额金钱,在网络支付时也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具象的触动他们。未成年人并不知道,自己随意的打赏,是父母们起早贪黑积攒下来的血汗钱。

(四)家长监管力度不足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移动支付迅速普及的时代,网上支付已十分便捷。家长忙于工作时,总让手机、平板电脑陪伴孩子。网络直播平台越来越受到孩子们的喜爱,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网络主播已成了孩子们攀比的内容。在这网络支付随处可见的时代里,只需输入该支付软件的密码即可支付成功,孩子有心记住支付密码并非难事。家长的粗心大意、自身监管不足,再加上对孩子缺少陪伴,致使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的事件络绎不绝。

(五)有关部门缺乏常态化监管

在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事件爆发后,有关部门并没有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由于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致使网络直播中的法律问题频繁出现。各个部门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有力监管。不要让互联网成为藏污纳垢之地,要树立好互联网的量好风气,引导未成年人的价值观。

三、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分析

(一)打赏行为界定

在网络用语中,“打赏”是指用户对网络直播或自媒体文章等成果的认可,自愿打赏礼物或红包的行为,打赏的礼物可以经由直播平台直接变现。在互联网热潮中,打赏功能已经发展成了一种大众所知悉的经济模式。对于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当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服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赠与合同。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对于打赏功能本身来说,是一种主观且自愿的行为,是完全根据个人的喜恶来决定是否打赏,其金额也没有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网络直播平台里,打赏是对网络主播表演或人格魅力的一种认可,从而进行无偿赠与的行为。打赏者进行打赏时,并没有约定主播的义务,主播接受赠与后的行为也完全是凭主观意愿进行互动。打赏行为是对主播已有的表演进行认可,打赏者无论是否打赏都能看到主播的表演。因此主播与打赏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从赠与合同来说,合同成立后,赠与行为使赠与人经济严重恶化或严重影响生活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未成年人的高额打赏行为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应基于赠与合同返还得到的财产。

(二)未成年人打赏效力分析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直播软件,并且成为“打赏”大军中的成员。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值得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行为能力来说,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和认知程度是有限的,很难认定其对网络打赏行为后果有充分的了解。事件爆发后,未成年人的父母往往不会对此进行追认,而是要求返还打赏。因此,网络主播应予返还未成年人的高额打赏。

四、预防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的建议

如今,网络打赏日渐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消费模式,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防范与引导相关制度却并不完善,导致不良事件频繁出现。想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高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力度

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自身监管,承担起未成年人进入泛娱乐类

直播平台入口监管的责任,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即时限制。可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对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准入。直播平台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就算用技术去进行封堵,哪怕漏洞百出,也比不作为和事后推诿要积极和有效。作为监管方的直播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严禁网络主播及平台工作人员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同时,平台还可以进行身份证验证、手机短信提醒与脸部识别等举措。可以反向借鉴“滴滴”网约车平台新出的机制,对用户进行不定时的视频认证,以保证账号和本人一致。此外,平台也应建立提醒机制,对于在一定时间内超过一定打赏金额的用户及时提醒,引导用户量力而行,健康消费。应当允许消费者有一个反悔时间,比如24小时内可以申请撤销大额礼物,那么平台在接到撤销申请时,发现礼物确实属于大额的,应当无条件进行返。还尽可能的防范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的账号进行打赏。

(二)禁止网络主播煽动性语言

网络主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暗示性的索要高价礼物,更不能主动向未成年人索要礼物。主播的诱导性言语和行为很容易对心智尚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人制造出打赏的冲动。再加上直播平台高达上千元的礼物,且没有上限。更容易频发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事件。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未成年人來说,这种索要打赏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正确的,网络直播平台应该严惩煽动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对于屡教不改的主播进行封号处理,以儆效尤。不仅能让这类主播不再进行诱导性直播,还能对其他主播起到威慑力的作用。

(三)家长加大监护、教育力度

家长应多关注孩子的成长,多陪伴孩子,而不是让手机、平板代替自己。家长还应避免孩子掌握手机支付密码等情况,注意孩子使用移动支付的可能性。未成年人对事物充满好奇心,家长应正面引导、约束孩子的行为。

(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各大相关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违规网红的打击力度,督促平台完善黑名单制度。平台与演艺公司要提升网络主播的个人思想文化素质,加强其法律意识和品德修养。网络警察要加强对直播间的巡查,对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或者疑似情况加以排查。对确定的情况直接上报,及时制止。

(五)发动社会监督

网友和媒体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更应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做好社会监督。对其他机制监管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查漏补缺,尽可能的维护网络直播平台的良好风气,创造一个绿色网络环境。

(六)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避免网络直播为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隐患,网络法律应与现实法律对接。在网络领域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尽早对其作出更为细一步的规范,明确对未成年人直播平台的注册和准入的约束。唯有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让网络直播平台天朗气清。此外,各类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和外部监管也应配合,唯有多方合力整治,才能使打赏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促进互联网文化繁荣。

注释:

弯文奎、崔文.河南商报.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17-06/06/content_1527 85.htm.2017-06-06/2018-05-22.

肖菁、蓝震.钱江晚报.http://qjwb.zjol.com.cn/html/2017-09/29/node_80.htm.2017-09-29/2018-05-22.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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