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018-07-31李新星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12年正式成为了我国的司法制度中的一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国家的认可不仅仅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一种体现,更是实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所在。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所以其自身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认为想要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出自身的真正价值,就必须不断的在实践过程中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李新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5
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漏洞较为明显,存在一定的不完美性。但从本质上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
一般来说,人们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非法性的时候,主要判断对象为证据的内容和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基本法律规定。比如说,在采集证据的时候,采集证据所使用的手段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即便最终得到了证据,其也属于非法证据。简单来说,非法证据就是指司法人员在自己职责权限之外所获得的证据,或者使用了不符合法律规定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二)类型
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下述四种类型:一是经过查证之后,不具备证明能力的非法证据。比如说,证据与实际情况没有任何关联性,无所对司法决策作出帮助的证据。二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形式的非法证据。比如说,证据不具备真实性,仅仅是个人的猜想。三是非司法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比如说,证据的提供者并非法院的司法人员,而是由主告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四是采用了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比如说,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收集证据,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从而获得的证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执法部门或者执法部门的下属人员通过非法行为或手段获取的各类证据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使用的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的实际情况
(一)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执法部门,不具备非法拘禁他人的权利和非法搜身的权利。另外,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具备非法搜索他人住宅的权利,即便是政府的执法部门也必须在获得相关允许的前提下才能对他人的住宅进行搜索。此外,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证词,还是被害人的叙述以及案件证人的证词都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收集。
(二)缺陷及问题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我国得到了使用,但由于发展较晚的原因,相关部门对其缺少有效的研究,至今尚未形成一套标准的操作程序。比如说,在刑事案件开庭前,法院不会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排除其中所包含的非法证据。比如说欧美等国,其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前,有着对于严格的证据处理程序,从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尽管我国已经意识到非法证据的危害性,但依然缺乏具体的详细指导,从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使用效果不佳。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犯罪者沉默权,从而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逼供的情况。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执法部门在抓捕犯罪者的时候,会明确告知犯罪者其具有沉默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法庭上很少会出现非法证据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美国已经从法律的角度上给予了犯罪者足够的尊重。从本质上看,给予犯罪者沉默权不仅是对其人格的一种尊重,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我国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经常会出现非法扣押嫌疑人的情況。虽然这种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犯罪者逃跑的情况发生,但从本质上讲,非法扣押嫌疑人依然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此外,当执法部门扣押嫌疑人之后,还会搜查嫌疑人私人物件以及嫌疑人的住所。同样,这种行为也是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一种行为。尽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非法搜查他人物件和他人住所寻找到一定的证据或者破案线索,但该行为已经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另外,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陷,所以对于非法收集到的线索和证据,并没有严格的处理标准。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证据是否可以排除这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般来说,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往往需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查证。从实际应用的效果来看,这一要求不免过高。因为想要证明证据是非法获得还是合法获得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困难度。从而导致判断证据是否可以排除的操作系数极大。
以上种种情况,均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根本上看,若不合理解决以上问题,就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去其本身的价值意义。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就成为了司法部门必须去面对,必须去思考的问题。
(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推动“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实现,更能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便于诉讼参与者依法行使自己所具有的权利。由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二字,这也与我国的发展方向基本吻合。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所在。实践证明,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想要确保我国的司法活动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性,就必须不断的在实践当中去发现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完善现有的制度,并将优秀的制度引入到现有的司法制度当中,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在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先进性的时候,往往要先看其司法制度是否完善。
除此之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于改进执法部门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在执法人员执行任务的时候,往往会采取一些较为粗暴的手段来达成某一目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出现,会让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审视自己的行为,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想要避免越法执法的情况出现,就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这样一来,执法人员就会不断的在工作过程中思考自己的行为,完善自己,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的水平,进而促进整个执法部门的进步与提高。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目前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已经被列入了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当中。而使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无疑是一种符合国际潮流的行为,能够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综合水平,能够确保我国的刑事诉讼符合国际标准。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施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以及其权限,并严格控制其执法的程序,从而避免执法部门出现超越法律的情况。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当明确犯罪者的权利,确保犯罪者在遭受执法部门制裁的时候能够通过何种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避免犯罪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使用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于司法活动的制约,避免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现阶段,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健全,必须加快完善法律空白的步伐,从而真正实现,若无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二)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各项制度
现阶段,我国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比如说,执法部门在审讯犯罪者的时候,并没有相关法律来约束执法部门行为,也没有相关规定来要求执法部门在审讯的过程中什么事情不该做,什么事情可以做。正因如此,我国执法部门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经常会出现逼供的情况。
除了要完善审讯制度之外,还应当提高辩护制度的标准。很多犯罪者在犯法之后的审判缺乏合理性,从而导致犯罪者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而绝大多数的犯罪者不知道当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抱有一种“认命”的心态。为此,国家应当为犯罪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确保犯罪者能够通过律师的辩护来抗议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另外,国家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避免出现非法执法、非法取证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才能确保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条例来开展相关的执法工作。
想要避免非法取证情况的发生,国家还应当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或者取证的时候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比如说,国家应当针对执法部门所采取的执法手段进行适当的授权,若执法人员没有获得相关授权的时候,则不能开展相关行动。从反面角度来看,当执法人员获得相关授权时,所采取的非常规行为则可以得到认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和正当性。
(三)完善询问制度
在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询问的时候,询问人员应当告诉嫌疑人其被关押或抓捕的原因。此外,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询问的时候,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出现在询问的现场。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对于询问制度的发展和管理,从而导致执法部门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和不合理性。完善询问制度其实就是完善法律的一种行為,是提高我国法律水平的一种体现。
(四)加强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
为了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我国针对不同的执法部门有着不同的监督和管理标准,且效果较为显著。但不可否认的,在实际当中依然存在着滥用权力的情况。想要降低滥用职权所出现的概率,控制违法证据的出现,就必须加强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比如说,我国可以建立司法审查标准,当执法部门需要开展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授权,并在收到人民法院所发布的许可时,才能采取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此外,我国应当实现司法审讯的透明度,并做到审讯公开。比如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录制视频的形式,将整个审讯过程在全社会公开。这不仅可以规范执法人的行为,更能有效避免非法取证的情况发生。
四、结语
综合来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相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确保其能够发挥出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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