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治污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

2018-07-31吴国玖黄高峰

群众 2018年13期
关键词:排污费税额税法

吴国玖 黄高峰

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一个重要环节是要完善好激励约束机制,也就是综合运用激励和约束两种治理方式来鼓励特定组织或者个体的正向行为,约束其负向行为。激励是为了鼓励正向有益行为,而约束是为了抑制负向不良行为。在实际治理过程中,二者要有机结合,共同发生作用。激励约束机制必须注重激励约束的综合应用,通过奖励积极行为、约束不良行为双向发力,达到规范特定组织或者个体行为的目的。

激励约束机制可有多种方式,既可以是经济方面的激励约束,也可以是资格身份等方面的激励约束。不同的激励约束手段作用和效果也不相同,如果特定组织或者个体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则经济性的激励约束对其激励与约束作用就大;如果特定组织或者个体追求的是某种资格或身份,则经济性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就相应减弱。就污染防治而言,考虑到污染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针对其建立的激励约束机制应以经济性政策为主、其它政策为辅。重点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扩大治污减排的激励约束范围。有关排污征税(费)法律法规,都对激励约束机制的应用范围作了或多或少的限制。国家发改委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只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做了相应规定,没有涉及非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问题。《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对象为该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但是,环保税目前依然处于平移过渡阶段,仍有许多配套工作要完成。例如,居民关注的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等是影响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受制于监测技术水平,还暂未纳入到征税范围。此外,生产生活中大量使用的塑料薄膜、一次性用品、锂电池等,也未纳入。

提高治污减排的负向约束力度。目前总体来看,无论是排污费还是环保税,征收的额度或者比率存在征收就低不就高的现象。例如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地方确定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征收部门一般都是就低不就高,所收排污费或者环保税往往难以覆盖治理成本。江苏地处长江下游,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小,并且近几十年高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环境问题。因此,在排污費和环保税征收过程中,标准应就高不就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适当增加环境保护税(费)梯度。《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依此规定,企业减排的最有利结果就是按环保税标准的50%征收。因此,企业在减排到50%时就不再有继续减排的动力,这不能体现企业排污的具体差异,必然削弱相关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和激励功能。应进一步调整标准、设置若干档次,充分体现企业减排和缴税(费)的差异化。对废旧资源综合无害利用企业,还要给予相应优惠政策,通过综合运用激励约束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苏省政府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责任编辑:苏胜利

猜你喜欢

排污费税额税法
税法中的实质解释规则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环境保护税,哪些省份税额标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否有实质性差异?
邓海波:涉猎广泛的税法巨匠
环保税来了!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