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遭遇事故即使不构成工伤,也能索要赔偿
2018-07-30颜梅生
农村百事通 2018年9期
颜梅生
案例:
夏女士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两年,但觉得自己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着强烈的劳动愿望,加上一家公司需要她这样的人才并向她抛出了“橄榄枝”,夏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于2016年11月初到该公司入职了。谁知,仅过去1个月,夏女士上班期间在公司楼梯上不慎滑倒,造成右臂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两个月后,当夏女士向公司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夏女士超过法定年龄就业,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自食其果。
以案说法:
该公司不能做“甩手掌柜”。的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但这并不等于夏女士不能索要赔偿。因为夏女士与公司之间虽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可双方已经形成民事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还指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