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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要素与会计等式、利润表的矛盾与协调

2018-07-29杨兆翠

经营者 2018年9期
关键词:利润表

杨兆翠

摘 要 我国利润要素的定义与会计等式、利润表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本文主要阐述三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如何解决这些矛盾。

关键词 利润要素 会计等式 利润表

一、利润要素的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可以得到计算式:利润=收入-费用+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损失(公式1)。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得是指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损失是指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得和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成果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具有不确定性,是不可预测的,它会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或利润。在会计核算中,将利得和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另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账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营业外收入是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支出是计入档期利润的损失。

二、利润要素定义与会计等式的矛盾

会计等式,又称会计恒等式,它是表明各会计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等式。

财务状况等式,也称基本会计等式和静态会计等式,是用以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平衡关系的会计等式。即资产=負债+所有者权益。这一等式是复式记账法的理论基础,也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经营成果等式,也称动态会计等式,是用以反映企业一定时期收入、费用和利润之间恒等关系的会计等式。即收入-费用=利润(公式2)。这一等式反映了利润的实现过程,是编制利润表的依据。

很显然,公式1和公式2是矛盾的,同样是利润,根据概念得出的计算式和动态会计等式不一致。

三、利润要素定义与利润表项目的矛盾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由收入、费用、利润三要素构成。我国利润表采用多步法编制,依次计算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目前,我国利润表的计算步骤如下: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通过比较利润要素与利润表的计算步骤,笔者发现两者存在以下两个矛盾:

第一,利润表里的“净利润”与“利润”要素所包括的内容相同,但名称不同。

利润表里的“净利润”等于“利润”要素定义的内容,都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但名称不同,容易混淆。

第二,利润表里的“营业利润”与“利润”要素定义相同,所包括的内容不同。

从定义上看,利润表里的“营业利润”与“利润”要素定义相同。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营业利润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

但利润表里的“营业利润”与“利润”要素定义包括的内容不一致,营业利润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也就是不包括利得和损失。但“利润”要素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四、矛盾的协调

(一)修订利润要素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不应当包括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这样,“收入-费用=利润”会计等式与利润要素定义就不存在矛盾了。

所得税费用,指的是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市场经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由此可见,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形成利润后,国家参与分配才出现的。所以,笔者认为利润不应包括所得税。

(二)把利润表里的“营业利润”改为“利润”

修订后的利润定义,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不包括利得和损失,与营业利润包括的内容一致。既然“营业利润”和“利润”两者定义一样,所包括的内容也一样,为了维护学术的严谨性,也为了便于学习者学习,应当将利润表里的“营业利润”要素改为“利润”。这样,利润表里的“营业利润”与“利润”要素定义相同,所包括的内容不同,这个矛盾就解决了。

(三)把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改为“所得总额”,“净利润”改为“税后所得”

“所得”是税收概念,表示企业所有经济利益总流入,在这里引入,目的是为了将利润与利得、损失区别开。这样就避免了利润表里的“净利润”与“利润”要素所包括的内容相同,但名称不同的矛盾。

(作者单位为海南省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容,王丹.会计要素、会计等式和利润表的矛盾与协调[J].会计改革与创新,2014(18):54-56.

[2] 陈海燕.对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一些思考[J].当方企业文化·商业文化,201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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