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无禁区
2018-07-29郭斌
郭斌
摘 要: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作出了全面推动从严治党的全新战略部署,也揭开了我党发展与进步的新篇章。本文扼要概述了时下党和国家对廉政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客观分析了《国家监察法》的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的基本遵循,以及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法》打击反腐的核心要点,以期为督促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序开展党风廉政工作,将《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供积极参考。
关键词:国家监察法;廉政建设;反腐措施;国家立法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级法制工作会议中,不仅对《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方向、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了清晰明确的要求,还反复强调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均应当高度重视并贯彻《国家监察法》相关规定措施。即,在这些重视指示与会议精神要义的指导下,积极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各项法规措施,建立建成覆盖国家各职能部门、机构以及全体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成为了时下各级法制工作者的工作重点。
一、“十九大”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十九大”的顺利召开,在行政、法治、民生等各方面均取得了一系列的伟大进步。其中相关依法治国、党风廉政建设的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现已进入发展新时期,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而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对此,为全面贯彻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期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职能部门应当动员全体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国家和党的号召,既要始终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工作,还要将近期重磅出台的《国家监察法》全面、深入地融入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职能部门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工作当中,将《国家监察法》始终贯穿于日常工作实践之中,融入于日常管理和运营之中,使之成为扼杀不正之风,打击反腐行径的有力武器。
二、《國家监察法》的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我党和国家长期开展并坚持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我党建设伟大工程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党中央从严治党要求的直接体现。随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职能部门务必全面落实《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措施,严厉惩治和防范腐败滋生。而这不仅是对国家和党的号召的直接响应,也是满足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根本需求。具体地说,《国家监察法》的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有如下几点:第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贯彻从严治党的直接体现。党风廉政建设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支撑,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也是落实党中央从严治党要求的直接体现,同时还是党心、民心之所向。因此,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全面贯彻从严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职人员提高党性、提升修养、约束自身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之举。第二,《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惩治、防范各项腐败的根本保证。从整体上看,廉政建设不仅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力措施,也是转变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肃清党政机关清风正气,有效扼杀与惩治、预防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的基本遵循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是基于党和国家在总结过去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时代的发展规律和使命所提出的新的法治理念与法治建设要求,这不仅反映出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也体现了我党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与态度。为积极响应国家和党的号召,在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的过程中,应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要义,扎实践行新时代对法制建设工作以及反腐廉政工作的新要求。具体地说,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准则:
(一)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追溯过往,我党自成立至今,始终秉持着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团结、带领广大群众不懈奋斗,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革命与建设胜利,并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实际国情结合的基础上,实现了一系列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历史性飞跃。同时,在我党的英明领导下,我国先后实现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成了“封闭、半封闭”体制到全方位开放体系的伟大历史转折,使得我国的群众面貌、社会主义中国面貌相继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不仅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总体实现了小康水平,还逐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宽广。因此,基于这一历史背景和发展形势,《国家监察法》隆重登场,不仅体现了国家和党对法治事业、法治工作的热切关注,同时反映出对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高度重视。因此,学习与实践《国家监察法》,务必严格遵循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中央发展大势的高度,以史为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反腐廉政建设工作中注入无限活力,奋力拼搏,为“中国梦”的实现与发展而不断努力。
(二)准确把握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定位
首先,要从《国家监察法》开篇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入手,深刻领悟国家和党对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明确定位,清晰认识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核心,坚决拥护国家宪法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神圣职责与使命,严格遵照以“国家级监察委员会”为领导的各级反腐廉政建设工作的执行开展,以构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落成。其次,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指引,基于现有行政架构与行政层级进一步调整与优化行政职能部门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将“行政案件全面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系统分析与研判本地政治生态状况制度”等切实执行到位,在《国家监察法》的法律指引下将“制度优势”逐步衍生为“治理效能”,促使反腐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实现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发展。除上述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职责划分与权限界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形成既能够相互配合,又能够相互制约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能够实现全面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四、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法》打击反腐的核心要点
(一)深刻领悟监察法内涵意义,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党和国家对打击反腐工作的高度决心,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反腐建设机制体制明确,不仅极大程度强化了震慑性,并未今后的反腐工作实践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在开展廉政建设工作、履行反腐职能的过程中,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务必加强学习、领悟《国家监察法》的深刻内涵与意义,坚决拥护我党对反腐廉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监察法》具体规定,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断强化自身党性与政治素养,从而形成内在驱动力以严格约束自身,清廉公正。
(二)全面落实监察法各项规定,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为国家执政党,如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最大限度提高和保障公职人员对腐败的抵抗能力,是我党工作重点,也是《国家监察法》颁布与推行的内涵意义。在系列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由此可知,落实“从严治党”,强化廉政建设的其中关键。从实践中来看,目前国家公务员领导干部队伍中,具备党员身份的人数占比接近九成以上,可见加强党内监督,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对国家的内部监督。即,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有着高度互补性。因此,基于这一形势与背景,在学习与落实《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的进程中,应当再次强调对党内、党外各的全面覆盖,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督全覆盖,真正做到“将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中”,以此回应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等系列法治理念的号召,由此不断提升党和国家对公权力的监督管理范围、程度,进一步推动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从而带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等各项宏观发展目标、战略目标的实现与建成。
(三)明确目标,确保监察行动保持与党的思想一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此,在落实《国家监察法》的道路上,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必须在现有的成功经验和精神觉悟上,深入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对反腐廉政工作的自觉性,在实践中加深对《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的体会和领悟。具体地说,既要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法》是国家全面推进“反腐廉政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实践,也要深刻认识到配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加强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还要站在整体战略布局的高度上,宏观的认识到《国家监察法》是社会实现稳定发展、长足发展的关键节点,要深刻把握现阶段国家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明确法治实践与发展目标,坚持以问题导向,保持思想觉悟与党的一致性,继续在实践中把《国家监察法》规定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应保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即,各级监察委员会要综合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力量,推行既有监察职能,又有纪检职能的、与实践相契合的监察工作机制,以此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四)坚定信念,充分发挥公权力机关的政治优势。
即,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部门务必坚定政治信念,积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理念的发展形势和任务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职能机构、部门的政治引领作用,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监察法》立法精神、法规指导作为首要任务,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例如,可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开展学习活动,联系职工群众开展《国家监察法》学习活动,切实将全体职工、党员干部的思想与国家法治建设相协调,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监察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其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对各类行政机关下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利用“专题会”、“座谈会”等多元化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监察法》理念、主旨,将党和国家的法治决策、工作部署准确地传达给至内部各层级,使广大职工群众清晰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树立发展意识和大局意识,变压力为动力,以此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引领各级行政机构、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中的政治优势。
(五)强调依法行政理念,保障行政职务履行的法定性
随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不断增强,必须以更高标准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职责。从这一角度来看,不仅要对《国家监察法》各项规定的严格遵循,同时还要强化地方行政架构的规范管理。具体地说,一是完善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现行体制下,基层人大代表名额大多由推荐产生,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履职能力普遍不强,对此,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人大代表直接竞选试点,探索人大代表产生的多样化途径。同时,建立人大會议期间与平时相结合的人大代表提案制度,并对人大代表的提案进行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提案的质量。二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把政府、法院、检察院提交的工作报告作为审议重点,及时做好同级政府预算和决算的决定工作,防止出现因预算不能通过而影响施政的问题。除上述外,还应当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带领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所形式的监督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故务必强调时效性和有效性。既要不断探索创新监督手段,把有效监督与不代替“一府两院”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在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责的基础上,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提高人大监督权威,还要延长监督链条, 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并对“一府两院”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解决不彻底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方面彻底解决;对应付了事、整改不力的要提出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必要时可采取质询等刚性手段督促落实。
五、结语
反腐廉政工作不仅是各级行政机构、机关及全体公职人员遵循党中央从严治党要求的客观体现,也是遏制和惩治党内贪腐现象的有力保障,更是国家社会实现长期、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在《国家监察法》及各级监察委的共同作用下,全体公职人员务必严格遵循各自工作职责,将工作廉洁性列为首要准则,坚持不懈地从根本上下功夫,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向个体传导至整体,一级一级地将责任扛起来,一级一级地将歪风压下去,用铁的纪律锻造铁的队伍,坚决保障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不被滥用,自上而下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参考文献:
[1]李复达,文亚运. 《国家监察法》留置措施探讨——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切入点[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2):87-92.
[2]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J].环球法律评论, 2017(2):117-121.
[3]王迎龙.监察委员会权利运行机制若干问题之探讨——以《国家监察法(草案)》为分析蓝本[J].湖北社会科学, 2017(12):126-136.
[4]张昊正.试论国家监察法框架下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J].法制博览,2017(28):34-37.
[5]刘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立法考量——基于国家学说及宪法权利保障的角度分析[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23):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