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约车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07-29汪数辰
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给民众的出行也带来了便捷。据统计,自2009年优步在美国首次推出了网约车服务后,网约车已经遍布全球六十多个国家。在我国,“滴滴快车”和优步在竞争两年后也终于合并,形成了滴滴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当然,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出现法律层面的真空状态是正常现象,我国也正在对相关情况积极立法规范。本文对网约车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网约车;互联网平台;运营模式;政策监管
引言
网约车依据互联网平台近年来发展迅速,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较为重视。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网约车的地位得到了合法认可。在此之后,各地政府也不断尝试制定各地细则,试图规范网约车市场。本文将先从网约车的法律定义出发,分析其功能特点与运营模式,并根据两种主要的运营模式进行法律关系分析。然后,针对相关《辦法》和《意见》进行法律规范的分析,并试图给出完善建议。
一、网约车法律含义及特征
(一)网约车的法律定义
根据新出台的的《办法》,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这种网约车服务与日常的出租车不同的在于,接单司机已经事先知道乘客地点并且了解乘客坐标、目的地情况甚至乘车人数。
(二)网约车的功能特征
网约车的功能不仅局限于普通出租车,而具有更多的功能特征。首先,网约车具有实时定位功能,乘客和司机可以通过手机APP的网约车平台定位到对方所处的位置。因此,在等待中可以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调整。同时,在乘客上车后,也可以在网络上留下可供查询的出行位置特别是司机的行驶轨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乘客安全。其次,网约车的支付方式更加先进,除了同出租车一般的现金支付,还有部分出租车个人已开通的微信、支付宝支付,更有平台签约后的绑定网上支付平台或银行卡的小额免密自动支付。下车后用户无需操作即可扣费。当然这一功能也带来一些扣费失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另外,网约车具有网上评价功能。乘车时如用户担忧评价后会被司机骚扰,可以在事后进行匿名评价,评价细化到5-8个小的方面,并且还可以自动填入更多个性化评价。根据累计的评价,平台对乘客和司机(尤其是后者),进行星级评定,根据星级评定给予司机不同的奖励金额。
二、网约车运营模式法律分析
网约车模式的理论根基是分享经济,这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近年来在各商业领域发展迅速。其本质从法律上看,是一种暂时转让物品使用权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出租模式的延伸。按照网约车(司机)与其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经营模式。
(一)控制型运营模式
控制型运营模式是指网约车公司对司机具有相对的控制权。主要将租赁汽车用于客运,其中车辆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网约车公司负责司机和车辆的管理。此种代表为神州专车和首汽约车。由于其前期投入培训司机、规范汽车等费用较高,如对司机的身体素质检查、培训相关技能等投入较多,其消费适用人群也因此多为中高端商业人士及中高收入群体,其安全性和消费体验相较于传统出租车也比较理想。由于门槛高、收费高,想要成为这种模式下的司机和车辆数量都较少,因此整体在市场中的份额也较小。
(二)挂靠型运营模式
挂靠型是比较常见的网约车模式,其中,网约车对司机没有控制权。司机往往载着自己的“私家车”,挂靠在租车公司名下,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后自行实施车辆客运服务。司机名义上对汽车租赁公司负责,网约车平台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但是实质上,是把没有运营资质的私家车用来运营营利。常见的公司如滴滴快车和优步(国内已合并)。这种模式入门门槛低、对车辆和司机限制少,监管又比较宽松,因此占有市场份额大。当然,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解决问题的后续服务业经常难以实现。
三、网约车相关现行法规及法律问题
(一)网约车相关现行法规
现行法规主要有上文提到的《意见》和《办法》,以及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的细则。然而,通过《办法》网约车公司和租赁公司的法律关系没有改变,因此仍从两种运营模式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两种模式下,车辆租赁公司和网约车公司都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两种模式下的公司车辆来源不尽相同。“控制型”模式中,出租车辆是租赁公司所有,而“挂靠型”中,车辆为车主自有,只是名义上挂靠在公司名下。因此,这之中还多了一个挂靠关系。《办法》第28条中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和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因此这种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往往处在一个灰色地带,需要规范。另外在定价方面,《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约车运行现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此外,《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条件、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2016年12月21日,北上广三地纷纷出台网约车细则,三地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要求为本地户籍或者有居住证,同时还限制车辆的注册地为本地。
(二)网约车主要法律问题
网约车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模式自身问题和网约车行业问题两类。自身问题主要有:乘客机会不平等、挑客拒载现象涉及违约。前者主要是指不同年龄段的乘客由于接触使用网约车平台的机会不同,使用熟练度不同,容易造成老年人等不熟悉使用智能手机的人群难以打到网约车。后者是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出租车不能挑客拒载。但是由于网约车平台有定位功能,而司机因为地点或者个人喜好直接选择不接单、是否构成挑客拒载呢?另一方面,网约车行业问题包括:平台补贴涉及不正当竞争、加加功能涉嫌非法定价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高额补贴大战仍然历历在目,不同的平台公司依靠强大的资金支持进行高额补贴的竞争。按照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要求不正当竞争者必须是经营者,但是网约车平台不能认定为仅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且成本价也无法预估,无法判断是否恶意压价。而且在车费的收费细则中,利用高峰期价格杠杆调节价格没有公布给消费者,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目前国内事实上滴滴的垄断地位,消费者也没有其他的网约车可供自由选择。当然,今年3月滴滴也发布声明,会进一步取消主动加价功能,具体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应对法律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网约车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相关法规
网约车企业发展迅速,功能也在不断完善。在立法方面,应加强新功能出台的审查门槛,对新功能开发、信息安全、用户个人隐私、老年人版本等各方面应进一步优化。针对支付方式,可以进一步优化,增加多平台支付选项,必要时也可以使用现金,方便老年人出行。同时,关于免密支付的金额可以用户自行修改,同时,对超额收费的后续投诉服务也应加强。减少绕路乱收费,未及时结束行程等情况的出现。
(二)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在立法政策方面,政府可以有较大空间进行规范。建议政府规定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针对不同的定价方案改动应及时去工商报备,建议政府及时监督收费价格,特别是针对高峰期定价、自主加价等涉及消费者实质权益的方面举行公开征求意见等行为,适当时候应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查询。
(三)消费者权益应加强保护
消费者自身和行业协会也应发挥自己的作用。针对消费者自身情况,消费者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注意保存证据、投诉建议。目前网约车行业没有行业协会,因此,也建议可以形成合理规范的行业协会,或者加入各地出租车行业协会。
参考文献:
[1]荣朝和,王学成.“厘清网约车性质 推进出租车监管改革.”综合运输,2016.
[2]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行政法学研究,20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汪数辰(2000-),女,民族:汉族,籍贯:湖北应城,湖北省孝感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