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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紧追权的分析

2018-07-28许天烨

商情 2018年29期
关键词:公海海洋法国际法

许天烨

【摘要】紧追权是国际法规定的旨在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的一项海洋执法权,是指沿海国家的海上执法部门,当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外国的船舶,在本国海域(具有管辖权的水域)中,违反了本国的法律、规章,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将该违法船只追逐至公海并可以押解回岸的权力。紧追权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的规则,是背离公海的自由原则,船旗国家的管辖原则的一种例外性的权力,是海洋国家的海域管辖权在公海上的扩大、延伸。

【关键词】紧追权;国际法

紧追权的起因是15世纪以来随着海洋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和争夺也逐渐加大,各海洋强国展开对海洋控制的争斗,18世纪英国成为海洋霸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海洋利益,英国主张设立领海主权和公海自由的原则。然而公海自由也为违法船只逃亡创造了便利,因此在19世纪末,一些沿海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走私,其国法律中就有了紧追权的大概规定,但是各国没有对行使紧追权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法律也各不相同,最终在1894年召开的巴黎会议上,国际法学会关于海洋法的第8条第2款,确定了统一的基本要素。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各国间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公海公约》从六个方面对紧追权做出详细规定:其一,紧追的依据。确定外国船舶有违反了沿海国在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以及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并且沿海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其二,紧追开始的合法要件。《公约》规定沿海国的执法船舶在追逐开始前,必须在外国船舶视觉、听觉可以达到的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其三,沿海国的执法船舶在展开紧追时必须符合即时性与连续性的要求。其四,公约规定了紧追终止的法定情形。违法的船舶,在进入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范围时,执法船舶必须立即停止对违法船舶的紧追。其五,根据《公约》的规定,实施紧追的工具,必须是军用飞机、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公务船舶和飞机。其六,不当紧追引起的法律责任。

历史上关于紧追权发生争执的案例其中一个是关于1929年3月20日,美国海关的“沃尔科特”号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发现了“孤独者”号。“沃尔科.特”发出要求其停船的信号后,“孤独者”号并未停止航行,而是向公海方向驶去。紧追不舍的“沃尔科特”号在几次开炮后,仍无法强迫“孤独者”号停驶。3月22日上午,美国海关另一艘船“迪克印矛特”号从相反方向赶来参加到紧追中,“迪克斯特”号发出停驶信号,并要求“孤独者”号停止航行,但是“孤独者”号并没有理会。最后,“迪克斯特”号在离美国海岸大约225海里处向“孤独者”号开炮并将其击沉。

紧追权在我国的《海关法》中被称之为海关连续追缉权。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或个人,因为违抗海关监管而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将其追到海关监管区域、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的地区以外的地方,并且,将其带回去进行相关的处理。《海关法》中所规定的连续追缉权,与国际法中的紧追权联系紧密。但是,现行的法律中,关于连续追缉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一套完善、明确规范的详细的程序。

我国紧追权方面的国内立法比较分散,并且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及程序性的规定。并且与《海洋法公约》在紧追权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必然会给紧追权的实际操作造成一定的困难、混乱,甚至会导致国际纠纷、国际争端的产生,从而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我国海洋执法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建议我国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综合性海上执法规章。首先,其应该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和保证其效力的相当普遍性。其次,我国的相关海洋法规应与国际通行实践保持大致一致,其在实体性方面也應考量国际习惯以及《公约》的规定。最后,其应当在程序方面对紧追权的实施加以完善,形成一体系的程序,在各部门进行合作或操作时形成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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