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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2018-07-28李想

商情 2018年29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监管

李想

【摘要】首先介绍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概念,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更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然后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

一、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监管还不到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下面分成三点详细讨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不满三十年,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在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我国证券市场有四阶级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但是从时间和范围讲,为满足证券市场运行制度还是远远不够,仍然需要向等发达国家学习,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法律体系。

1.信息披露立法不够完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缺少细巧、操作性强和执行力高的具体规范。信息透明度较低,有些规范落伍时,现实中已不执行,却没有新的规范去替代。规范严谨度不高,随机改变性过高。部门立法之间有些规定出现相矛盾的现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杂糅在一起,没有有效地分散,导致立法或法律随意性提高。

2.信息披露违法成本过低

我国监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后,进行惩处太弱。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由上可见,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惩处较弱,而上市公司通过虚假信息可以继续在资本市场融资,降低ST的风险。当违规违法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就会出现源源不断的这种情况。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實

按照证券业协会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要真实、及时、充分。但是在A股市场中中,充满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实的现象。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中委托代理的难题,我国上市公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管理者倾向信息扩大、虚构粉饰自己的业绩。

1.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往往不能满足。比如说,安徽证监局就对中弘股份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安徽证监局指出,中弘股份子公司所开发的如意岛项目已陆续停工,但是中弘股份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次,中宏股份对本公司的债券逾期,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市场变化万千,而证券价格波动本质上是对信息的反映,因此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证券反映真实价值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竞争理论假定市场是充分的,因此才能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而不充分的信息,往往就导致投资决策的偏差,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实现完全的信息充分,但是在信息披露制度下,我们可以实现最大可能的信息充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还是广泛存在。比如华星创业在收购互联港湾的51%股权时,没有说明公司股东和互联港湾高管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交易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否支付完成要求进行书面说明。

3.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公开与如实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真实与公正的基石,虚假的信息披露将损害投资者利益。近年来监管机构一致严打虚假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加强对证券发行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并积极推动投资者使用民事诉讼向相关主体追偿因披露虚假信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比如江苏雅百特公司在上市重组过程中,虚构境外承包项目,跨境资金循环,建材贸易,从而虚增利润2.6亿元,因此证监会对雅百特作出顶格惩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进入措施。

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立法

首先要完善立法。其次,要对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明确定义,减少法律定义的模糊性,加强完善信息披露的“重大性”的界定。最后,要做到及时更新法律,因为资本市场发展速度极快,新的业务模式和交易方法不断产生,因此要不断更新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这需要,专家学者关注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进行进行更新。

2.提高违法成本

首先,要在法律上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惩处力度,让监管机构“有法可依”,并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而不是顶格处罚三十万的处罚规定,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其次,设立违规披露黑名单,并将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记录在册,这类公司在后续的信息披露过程中,监管机构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这些存在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名单可供投资者查阅,提示投资者。这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上市的组织结构,确定组织形式,明确相关的管理关系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在确定和完善组织结构时应该坚持职务不相容原则。避免不同职位由同一个人担任而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做到严格分离,由相应专门人员或部门进行办理,同时要做到分权制衡,避免某个管理人员独大,利用权力干涉其他部门的运转,切断利益输送的基础。

(三)完善信息披露监管

1.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首先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手”,然后要落实业务备案制度。最后要完善“同业相互调查”制度。

2.加强监管力量

首先,要扩大监管部门的相应权力,可以调阅各类信息资料,以此作为监管的信息基础。其次,要为监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即使系统完整,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来执行,最终也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所以我们必须增加监事人数。此外,在补充监事人数的同时,要注意提高监事人的专业素质,才能快速精准的发现信息披露的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郭建军.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实现[J].中国财经出版社,2015.

[2]陈玖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规经济学分析[J].中国财经出版社,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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