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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2018-07-28朱文飞

经营者 2018年6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县域建议

朱文飞

摘 要 本文从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目前县域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县域 金融监管 问题 建议

一、引言

目前县域金融机构的主体是大型国有银行、农发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商行、农信社、邮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县城及县城以下地区的分支机构,其中农商行、农信社凭借网点规模优势在县域金融中占据重要地位。县域金融机构提供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保险、股票经纪、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满足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需求。

二、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数据,2017年末我国大陆总人口为139008万人,其中乡村常住人口57661万人,占比超过四成。乡村常住人口集中居住在广大县域。截至2016年底,我国有县(县级市、自治县)1843个。发展县域经济对我国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郡县治而天下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县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对现代金融的需求,证券、保险、期货、担保等相关金融机构也相继在县域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高风险性和县域经营主体偏好相互担保、民间借贷等隐性债务多等原因,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在农村地区蔓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农商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信贷业务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县域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相对较差。县域企业规模较小,大部分企业依赖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渠道,而对证券、信托等融资渠道了解不多。由于农业对气候、水利等自然条件要求较高,从事农业生产需要承担较高风险。农民的整体信用意识相对较弱,有的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垒大户”,如果出现经营风险或重大意外事件,还款意愿和能力难以保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对于降低区域性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县域金融需求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三、县域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县域金融监管力量较为薄弱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和地方金融办等组成。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集中于省级和地市级,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连地市都难以触及。一般而言,县域金融监管机构只有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银监分局的监管办事处,县人行和监管办编制较少。虽然绝大部分县都设立了监管办,但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常驻。此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融资租赁、小贷、互联网金融等众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在县域开展活动,有的延伸到了乡镇;部分金融资产层层嵌套,金融交易复杂,监管难度较大。金融监管力量的薄弱和监管任务的艰巨导致监管者监管起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由于县域金融监管机构人才流动性较差,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上级部门对其培训力度较小,导致县域金融监管人员专业知识相对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对某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二)县域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沟通协作机制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融资担保、P2P、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在很多县域也大量出现。对于此类公司,部分地区监管机构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职责明确的监管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县域金融的监管边界和职责认识较为模糊,日常监管和处置金融风险时往往存在扯皮推诿的现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各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管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机构和业务,而对于新兴金融机构和银行理财业务、证券公司通道业务等涉及银监、保监、证监等多方监管的业务,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空白。难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联合起来形成一股力量,这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

四、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增强县域金融监管力量

针对县域金融监管任务重但监管机构和人员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在县域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倾斜,招聘更多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监管队伍。同时,将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进一步延伸到地市、县域,重点加强经济总量较大、金融市场活跃的县域金融监管。对县域目前有限的、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队伍。针对监管人员知识老化、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可以采取轮岗、跨机构交流学习等方式,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县域金融监管体系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花大力气消除监管真空和监管空白。监管者要将各类型的金融公司和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中来,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创新监管方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的要求,建立行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要进一步增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通过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率。

(作者單位为中信银行)

参考文献

[1] 屈波.县域金融监管的困境及改革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7 (23):117-118+123.

[2] 张昊.浅议如何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7(13):299.

[3] 郭茹,刘丽娟.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J].经济研究导刊,2017(6):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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