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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概念研究述评
——基于CNKI的量化分析

2018-07-26李金锋许开轶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7期

李金锋 许开轶

科技革命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其影响也逐步传导到国际政治领域,其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网络空间成为继陆地、海洋、极地、太空之后的第五空间。进而,“信息主权”、“网络主权”、“数据主权”等新的主权概念逐步成为国内外政治领域研究的热门主题,相关研究成果众多,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上述概念的使用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基于此,本研究希望通过量化分析来对“网络主权”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一、研究方法与文本筛选

文献的量化分析是指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等定量方法,围绕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系统研究相关文献的年份变化、关键词分布等情况。量化分析在文献综述类型的论文中广泛使用,以客观、全面地考察相关领域或相关主题的研究情况,例如钟阳、韩舒立在《当代中国政治学学科发展状况评估》一文中以《政治学研究》1985—2015年所发表的文章为样本,运用ROSTCM软件、SPSS软件对中国政治学发展状况作出全面评估。①“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 (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以下简称CNKI)收录了国内学术界最新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全面,信息可信可靠,有极高的文献使用价值,可以作为学术研究和科学决策的依据。运用CNKI的计量可视化分析功能可以对某一主题200篇以内的文献作出定量分析,因此本研究以CNKI所收录的中文文献为检索源,定量分析学术界关于“网络主权”相关概念的研究情况。

本研究的样本选取分4个步骤:首先,选取相关期刊、报纸、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确定检索的数据库范围。其次,确定检索主题,通过初步阅读文献发现,与“网络主权”相关的概念有“媒介主权”、“信息主权”、“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网络空间主权”、“国家网络主权”、“网络主权”、“领网主权”和“数据主权”,相关数据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2月10日。再次,由于相关文献过于庞杂,本研究以引用率至少为1次为选取标准,初步筛选出160篇文章。最后,通过进一步阅读上述160篇文献发现,有相当多的文章与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无关,还有部分文章仅仅提到上述相关概念但没有作出论述,甚至还有少数文章存在抄袭或一文多发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二次筛选,进一步剔除前两类文献,一文多发的只计算一次。经过筛选,共得到83篇样本文章,其中阐述信息主权的文献有50篇,涉及网络主权的有15篇,涉及数据主权的有14篇,涉及网络空间主权有3篇,涉及互联网主权的有1篇,涉及媒介主权、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国家网络主权、领网主权的均为0篇。所选样本的总被引数为876次,篇均被引数10.55次,总下载数641432次,篇均下载数499.18次,下载被引比47.3,因此选取的样本较为权威可靠。

二、文献分布情况

本研究首先考察样本文献的分布情况,包括年份变化和关键词分布情况,从总体上考察学术界关于“网络主权”相关概念的研究现状。

1.样本文献年份变化

如表1所示,国内“网络主权”相关研究起步于1996年。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学者关世杰在《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原则问题》一文中,从国际法层面论证了“信息主权原则”的国际法法理依据及其构成要素,开启了国内学术界网络主权相关研究之先河。此后,“网络主权”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从1996年至2012年,国内“网络主权”相关研究出现了细微的变化,这表现在: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信息主权”的论述日益完备,论证角度日益多样。其次,“信息主权”概念得到进一步拓展,如李鸿渊于2008年在“信息主权”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并阐述了“网络主权”概念。从2013年开始,“网络主权”相关研究的热潮兴起。此时,中国的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网络安全对中国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性上升。同时,美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问题,频频指责具有中国官方背景的黑客组织攻击美国的公共部门网络、窃取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间接促使中国政界和学术界重视网络问题,“斯诺登事件”则直接促使中国高度重视本国的网络安全问题。2013年以后,“网络主权”相关研究更加细致,“网络主权”的使用频率逐步超过“信息主权”,表明网络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曹磊于2013年提出“数据主权”的概念,得到蔡翠红、沈国麟、杜艳芸等多位学者的认可,开启了“数据”研究的热潮,“数据”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2016年,关于“网络主权”的研究达到一个相对较高的峰值。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样本中2017年及2018年的文章只有2篇,可能是因为发表时间较短,但不代表相关研究势头逐渐减弱。

表1 样本文献年份变化表

2.关键词分布

关键词是对文章内容的高度提炼,是了解研究热点最直接的途径。通过考察关键词出现的频次,以表格的方式呈现出来,可以直观地了解研究者的关注点。

如表2所示,出现频次排名前30的关键词是:“国家主权”(频次为70)、“主权国家”(频次为42)、“信息安全”(频次为36)、“国际关系”(频次为34)、“国际社会”(频次为27)、“国际政治”(频次为24)、“网络安全”(频次为24)、“国家安全”(频次为24)、“文化主权”(频次为20)、“网络主权”(频次为19)、“互联网安全”(频次为17)、“信息技术”(频次为13)、“非国家行为体”(频次为12)、“互联网管理”(频次为11)、“国家利益”(频次为11)、“数据主权”(频次为10)、“网络空间”(频次为10)、“信息基础设施”(频次为10)、“信息时代”(频次为10)、“信息网络”(频次为9)、“信息霸权”(频次为9)、“网络攻击”(频次为8)、“跨境流动”(频次为7)、“大数据”(频次为7)、“网络战”(频次为7)、“国际法问题”(频次为7)、“信息革命”(频次为7)、“主权原则”(频次为6)、“信息产业”(频次为6)、“国际传播”(频次为6)。从中可以看出“网络主权”研究的特点:首先,随着网络普及率的提高,互联网的跨国性特点使网络安全问题迅速成为国内学术界的关注点,出现频率前30位的关键词中,与安全问题直接相关的关键词有7个,分别是“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互联网安全”、“信息霸权”、“网络攻击”、“网络战”。这说明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是国内“网络主权”相关研究的首要关切,且网络安全问题是多样的。按照德国学者托马斯·里德(Thomas Rid) 的划分方法,网络安全问题的范围可从普通犯罪延伸到常规战争,政治暴力则居于这个光谱中的中间位置,政治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即颠覆活动、间谍活动和破坏活动②,学术界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注主要还是光谱中间位置的“政治暴力”部分。其次,“国家主权”、“主权国家”、“文化主权”、“网络主权”、“数据主权”和“主权原则”等高频关键词表明:为应对网络安全问题,学者们普遍主张国家主权原则应用在网络空间,主权国家有权对本国范围内的网络空间实施管辖权,有权对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跨境信息流动进行管理。

表2 出现频次前30位的关键词

三、“网络主权”相关概念阐释

通过CNKI统计样本文献的引用率,可以得到相关主题被引率较高的文献。被引率较高的文献较为权威,能够说明某一主题的研究趋势和权威观点,得出相对可信的结论。

如前所述,与“网络主权”相关的概念有“信息主权”、“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网络空间主权”、“国家网络主权”、“网络主权”、“领网主权”和“数据主权”,其中“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网络空间主权”、“国家网络主权”、“网络主权”和“领网主权”等表述相近,因此归并为一类。由此,我们将上述表述划分为“信息主权”、“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三个类别,其涉及的研究对象分别是信息、网络(或网络空间)和数据。

总体而言,国内网络主权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信息及其传播为研究对象的“信息主权”阶段,时间段为1996年至2008年。在此阶段中,网络仅被视为信息的传播手段之一。第二个阶段是以网络空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网络主权”阶段,时间段为2008年至2013年。在此阶段中,网络及网络空间成为专门的研究领域。第三个阶段是以数据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数据主权”阶段,时间段为2013年至今。在此阶段中,网络空间产生的海量数据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有极大可能成为社会科学专门的研究领域。

1.“信息主权”

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学者关世杰最早于1996年提出了“信息主权原则”概念。他认为,依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因此各国都有在不受其他国家以任何形式的干扰下,选择自己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在传播和信息领域享有全部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就内容而言,“信息主权”主要包括:第一,在所在地区控制传播基础设施的权利。第二,在本土制定传播政策的权利。第三,平等地参与全球信息传播的权利。第四,在传播和信息领域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权利。第五,尊重他国“信息主权”的责任。③后继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使得关于“信息主权”的研究成果逐渐丰富。

从论证方法的角度考察,对“信息主权”存在的合理性的论证遵循三种路径,即国际法引申说、国家主权延伸说和秩序需求说。国际法引申说主要是寻找信息主权存在的国际法法理依据,“信息主权原则”概念的提出者关世杰即为此类。国家主权延伸说将“信息主权”视为国家主权在信息领域的自然延伸,进而直接阐述“信息主权”的意义及内容④,大多数学者属于此类。还有部分学者采用秩序需求说,他们认为,如果不对网络空间予以规制,网络空间将陷入无序的状态,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诈骗以及网络间谍等失范行为将会威胁社会及国家的安全,因此网络空间需要秩序,而这种必要的秩序只能由主权国家来提供。正如政治学者们所强调的那样,“国家依然是一种庞大的且强有力的政治制度,如果没有国家,大多数公共治理将不能有效地进行”⑤,而国家主权原则正是国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理依据,因此,国家主权原则理应适用于网络空间。

对于“信息主权”的内涵界定,本研究从50篇阐述“信息主权”的文章中剔除完全引用他人观点的文献并选取引用率靠前的权威文献,共筛选出7篇文献,分别是关世杰的《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原则问题》、龚文庠的《信息时代的国际传播:国际关系面临的新问题》、孔笑微的《全球化进程中的信息主权》、刘晓茜等人的《信息时代的国家主权》、俞晓秋的《“谷歌事件”再敲国家信息主权与安全警钟》、刘连泰的《信息技术与主权概念》和高德胜等的《信息主权视域下的信息犯罪问题规制》⑥。此外,在阅读文献的过程中发现,郭庆光在《传播学教程》中提出的观点和杨泽伟在《国际法析论》中提出的观点被频繁引用,因此也一并纳入,从而得出9种关于“信息主权”的权威阐释。

表3 信息主权的具体内容

由表3可以发现,学者们一致认为,主权国家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空间享有主权,有权自主制定本国的信息政策。此外,主权国家有权开发使用本国的信息资源、共享全球信息资源也在国内学术界取得广泛共识。但不同的学者对信息政策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例如,郭庆光认为,“信息主权”应涵盖三方面:一是对本国信息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二是不受外部干涉,自主确立本国信息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传播体制的权利。三是对本国信息的输出和外国信息的输入进行管理和监控的权利。⑦杨泽伟补充道,“信息主权”还应包括在信息领域发生争端时一国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⑧

2.“网络主权”

美国学者吴修铭(W.S.Timothy) 于1997年首次提出“网络空间主权”(cyberspace sovereignty)概念来概括完全排斥国家对网络空间进行干预的网络自由主义思想⑨,这与现在对“网络主权”的理解完全相反。国内学者最早于2008年提出“网络主权”的概念,提出者李鸿渊认为,“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行使管辖权”⑩。此后,国内学者又先后提出“互联网主权”、“领网主权”⑪、“网络空间主权”⑫、“网络空间国家主权”⑬等类似的提法。

学者们在论证“网络主权”存在的正当性时,同样不外于国际法引申说、国家主权延伸说和秩序需求说三种路径,其中国家主权延伸说依然是主流。但与“信息主权”不同的是,对“网络主权”具体内涵的阐述需要结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主体的多元性等特点,这决定了“网络主权”与“信息主权”在具体内容上的细微差别,即相比而言,“网络主权”更加关注网络安全问题。这是因为,互联网先驱、美国网络工程师杰罗姆·萨特泽 (Jerome Saltzer)、大卫·克拉克 (David Clark)和大卫·里德(David Reed) 将端对端原则(Endto-end Principle)确定为网络设计原则,要求网络应该尽量精简,只要符合TCP/IP协议就可以实现端对端的数据传输,而不过问网络用户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身份、地理位置或发送的内容。⑭于是,互联网具备了开放、虚拟的“本质”,但其安全性缺陷在后来越来越明显。

学术界对“网络主权”具体内容的阐述包括以下四点:第一,“网络主权”是指对本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包括跨境网络活动在内的管辖权。第二,“网络主权”是指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责任,确保国家网络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力,其中包括在遭受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的网络自卫权。第三,“网络主权”是指国家对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活动的参与,即平等参与网络规则的制定。第四,“网络主权”是指国家有义务防止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危害他国“网络主权”的活动。可见,“网络主权”的具体内容几乎全是围绕网络安全问题来展开的,这就要求致力于营造对公民、社会及各主权国家更加安全的网络空间。

随着跨国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西方社会也开始接受低限度的“网络主权”。2005年11月,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二阶段峰会(WSIS)在突尼斯召开,欧盟提议在多方参与治理的基础上由政府制定并应用与互联网名称和数字机构(ICANN)功能相关且全球适用的公共政策原则,该主张令美国震惊不已,美国时任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和时任国务卿赖斯为此专门写信劝说英国(欧盟时任轮值主席国)政府改变立场。最终,峰会的成果性文件《突尼斯议程》被确认,各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公共政策。如果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在承认“网络主权”时稍有遮掩,那么《网络活动适用国际法塔林手册》则是明确主张“网络主权”。2013年,美国牵头欧洲国家的国际法学者制定并出版了《网络活动适用国际法塔林手册》,该手册提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国际法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仅限于网络基础设施及其相关活动。为应对网络攻击,国家享有自卫权,行使自卫权的理由应是充分的,且自卫行为应符合比例相当原则。⑮

3.“数据主权”

国内学者早在阐述“信息主权”时就已注意到信息资源的重要性,他们主张主权国家享有对本国信息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主张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权。这是因为主权国家在共享信息产业的发展中拥有相对独立的信息产业市场和较高的信息资源利润。在对“信息主权”和“网络主权”的论述中,对网络安全的关切始终超过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至2012年前后,海量数据的生成、技术能力的提高才使得开发利用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源本身成为可能。

“数据主权”的提出正好呼应了2012年前后所兴起的“大数据”热潮,2011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该报告认为,如今的数据时时刻刻都在源源不断地渗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数据正日益成为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⑯2012年3月,奥巴马政府正式发布“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大数据研发成为美国的国家战略。“大数据”一词随后被赋予海量(Volume)、快速 (Velocity)、多样 (Variety) 和价值(Value)等特征,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门主题。国内学者于2013年初首次提出“数据主权”的概念,提出者曹磊认为,“数据主权”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利。从内容上看,“数据主权”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方面,数据所有权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数据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数据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本国数据享有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⑰

“数据主权”研究以数据为研究对象,其内涵也紧密结合数据自身的特征。学术界对“数据主权”具体内容的阐述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国家安全和国家竞争力,安全性仍然是“数据主权”的重大关切,但“数据主权”也强调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就国家安全而言,主权国家应对个人隐私权和生命财产、对企业资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相关数据予以保护,同时还要对本国公民和其他境内行为体在国际社会的数据行为负责。当本国数据遭遇安全威胁时,主权国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权益免受侵害。就国家竞争力而言,“数据主权”体现为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对本国数据进行占有、管理、控制、利用和保护的权力以及就数据领域发生纠纷所享有的司法管辖权。⑱此外,主权国家有权决定以何种程序、何种方式参加到国际数据活动中。“数据主权”一般通过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来实现,如数据安全港协议,欧盟、俄罗斯、中国等都先后要求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本区域内产生的数据在本土存储,并严格限制向本区域外的数据传输。

4.“信息主权”、“网络主权”、“数据主权”之比较

关于“信息主权”、“网络主权”、“数据主权”三者的区别,只有两位学者作出过专门的研究。沈国麟综合地比较了“媒介主权”、“信息主权”和“数据主权”。他认为,“媒介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其境内媒介及其所传播的内容能够不加干涉行使的权力,包含媒介本身的所有权、媒介内容保护主义和媒介通路的主权宣示。在传统媒体时代,国家只要管理好媒介本身,就能够控制信息在国境内外的流动,但由信息技术革命所造成的信息自由流动把“信息主权”摆到了各国政府的面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转眼间我们又迎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和信息的区别在于数据只有经过加工和解读才成为被人们能使用的信息,数据由此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⑲杜雁芸分析认为,“媒介主权”、“信息主权”和“数据主权”三者一脉相承,均由“国家主权”概念演化而来,都是“国家主权”在新环境下的延伸。但是他认为,使用“数据主权”这一概念最为恰当,这是因为相比于“信息主权”,“数据主权”更贴近当前“大数据”环境下的实际情况。虽然网络空间是信息传输的最重要场域,但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并不限于互联网,还可通过电报、遥感技术、卫星传播等路径实现,因此单纯以网络空间来界定“数据主权”的行使范围显得过于狭隘。⑳

本研究认为,“信息主权”、“网络主权”、“数据主权”虽存在差异,但更存在一致的地方,即三者的核心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信息主权”以信息及信息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网络主权”以网络空间及网络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数据主权”以数据为研究对象,不同研究对象自身的特点赋予了相应主权概念独特的内涵和特征。但三者的基本内涵一致,本质上都主张主权国家对本国信息、网络空间或数据的管辖权,三者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在使用“信息主权”、“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三个概念时会出现混用的情况,未加以仔细区分。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对三者的区别进行研究,以提高学术的严谨性。

四、结语:“网络主权”的定义与基本特征

综合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研究认为,使用“网络主权”的提法最为恰当。这是因为:首先,“网络主权”与“信息主权”、“数据主权”的核心内涵都是主权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三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次,“网络主权”的提法更为全面和准确,网络空间包括网络用户、网络硬件设施以及信息(或数据)三大组成部分,相比于“信息主权”和“数据主权”,“网络主权”的提法更能全面准确地体现这一点。

本研究如此界定“网络主权”:“网络主权”全称“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一个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处理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有害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网络主权”包括一个国家对本国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对跨境信息流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平等享有网络空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范和打击网络有害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定义,我们进一步地分析“网络主权”的基本特征,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一方面,“网络主权”延续了传统主权的内容,这表现在仍然强调独立自主的管辖权和自卫权。另一方面,“网络主权”结合了网络空间自身的独特特点,管辖权作用的客体既包括实体部分,如网络用户、网络硬件设施,又新增了非实体部分,如信息等,网络空间的高度跨国性使得共享信息资源、防范和打击网络有害行为成为国家主权新的内容。

其次,秩序与发展是“网络主权”的两大价值目标。“网络主权”既关心网络安全问题,又希望借助网络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谋求建立一种二者兼顾的网络空间秩序。网络安全问题类型繁多,从违法内容到信息窃取再到网络战,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但随着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人类社会已经无法回到没有网络的时代,网络不仅具备工具价值,使得生产生活日益便利,还创造出信息资源,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新的制高点。

注释:

① 钟杨、韩舒立:《当代中国政治学学科发展状况评估——基于〈政治学研究〉的文本分析》,《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2期。

② Thomas Rid,Cyber War Will Not Take Place,Journal of Strategic Studies,2012,35(1),pp.5-32.

③ 关世杰:《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原则问题》,《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2期。

④ 孔笑微:《全球化进程中的信息主权》,《国际论坛》2000年第5期。

⑤ [美]穆勒:《网络与国家:互联网治理的全球政治学》,周程等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⑥ 详见关世杰:《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原则问题》,《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2期;龚文庠:《信息时代的国际传播:国际关系面临的新问题》,《国际政治研究》1998年第2期;孔笑微:《全球化进程中的信息主权》,《国际论坛》2000年第5期;刘晓茜、常福扬:《信息时代的国家主权》,《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俞晓秋:《“谷歌事件”再敲国家信息主权与安全警钟》,《中国国防报》2010年4月8日;刘连泰:《信息技术与主权概念》,《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高德胜、王瑶:《信息主权视域下的信息犯罪问题规制》,《行政与法》2016年第12期。

⑦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⑧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⑨ W.S.Timothy,Cyberspace Sovereignty?—The Internet and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1997,10(3),pp.647-666.

⑩ 李鸿渊:《论网络主权与新的国家安全观》,《行政与法》2008年第8期。

⑪ 夏德元:《网络时代需要强化“领网主权”意识》,《光明日报》2014年3月17日。

⑫ 张新宝、许可:《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⑬ 杨嵘均:《论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存在的正当性、影响因素与治理策略》,《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3期。

⑭ [美]苏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⑮Schmitt Michael ed.,Tallinn Manuel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Warfar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p.15-90.

⑯James Manyika,Michael Chui,Big Data: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 Competition and Productivity,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2011,p.4.

⑰ 曹磊:《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研究》,《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

⑱ 蔡翠红:《云时代数据主权概念及其运用前景》,《现代国际关系》2013年第12期。

⑲ 沈国麟:《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权和国家数据战略》,《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⑳ 杜雁芸:《大数据时代国家数据主权问题研究》,《国际观察》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