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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实践的类型

2018-07-25卢旋

科教导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类型化大学生

卢旋

摘 要 大学生法律实践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施的前奏。法治教育的现状导致了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缺失,如何丰富法律实践形式,将法律实践类型化,最终提升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运用类型化理论将目前几种主要的法律实践类型予以分类并探讨其价值。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实践 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8.03.009

Abstract The legal practice of college students is the prelud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le of law education has led to the lack of legal practice 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How to enrich the forms of legal practice, categorization of legal practice and ultimately enhance the legal practice 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has become our urgent task. This paper uses the theory of typology to classify the main types of legal practice at present and discuss its value.

Keywords undergraduate; legal practice; stylized

十八屆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大学生法律实践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施的基础,开展大学生法律实践成为目前高校迫在眉睫的任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历来被各所高校重视,有着深厚的历史沉淀,提升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成为当下一个热门的研究主题。

1 大学生法律实践的基本形态

1.1 法律援助服务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一般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设立的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为经济困难、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由当事人分担一定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1]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司统计数据,十八大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167万余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920万余次。[2]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办理案件的数量和受援人数都在持续不断地增长,并且法律援助需求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依然是职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忽视了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多年的发展,各本科院校法学院都不同程度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站)。据统计,目前在校法学生的人数达到30余万人。通过学校专业系统的教育,这些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虽然其一直处于理论知识的学习状态,但缺少必要的实践机会去锻炼法律技能,造成了我国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能力的薄弱。因此,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的法律援助体制下,法律援助机构仍属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由于在校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等因素的制约以及社会阅历、职业能力、职业技巧等不足,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像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那样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主要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解等。其实,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一方面能弥补其经验和能力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随意性,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即“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以及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中7种法定证据的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3]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以知识传授为主,重视对各种法学理论学说的掌握以及对法律条文立法意图和作用的理解,却忽视了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其结果必然会使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工作中不知如何操作具体的法律实务,而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进行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有利的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使学生在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前就得以进行职业素质教育,从而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但有时模拟庭审流于形式,不注重案例的分析和理论的学习,此种情况应予以避免。

1.3 普法宣传活动

法律的权威来自公民的自觉遵守,如果制定的法律无法落到实处,法律便毫无意义。因此,实施依法治国,必须提高政府以及人民的法治意识和观念,“普法”是法治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前奏,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这就为我们高校大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提供了一个契机。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普及各类法律知识,不仅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更能提高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有助于树立大学生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并在社会中起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作用。

1.4 大学生法律诊所

“诊所”的概念源于医学院的教学方式,其是将专业学习与法律实务操作相结合,将现实的真实案例引入课堂,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地代理真实案件或从事其他法律实务工作的一种实践方式。法律诊所让学生在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思维和实务技能的训练,有助于其职业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法律诊所式教学”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参加的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理论结合实际,以生活中真实案例的各个具体环节的模拟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可见,“法律诊所”让学生在实际办案和模拟训练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4]

2 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类型化的价值

2.1 改善大学生教育的内在要求

法治方式教育是将法治思维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但目前的法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与实践脱节。一方面,法治教育在大多数高校依然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层面,未有效地结合社会实践,满足社会需求。往往造成大学生知法不用法,守法不护法,在遇见真实案例时,不积极、不主动地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外化于行动。另一方面,法治方式教育是动态的,需要结合大量的真实案例去讲授,参与大量社会实践去体会,但目前高校的法治方式教育相对落后,不仅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与体系,而且由于程序繁琐、费用高昂使大学生望而却步。因此将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类型化,对于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教育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2.2 促进大学生成长的重要方式

大学生维权、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民主管理的案例与日俱增,有很强的意愿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政府听证会、高校管理法治化等关乎自身命运和利益的活动,认为这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责任。[5]当前而言,法治方式教育不能让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实践活动类型化以后,为高校大学生实践法律,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路径。增强了法律维权意识,使大学生适应社会,自身得到不断成长。

2.3 大学生服務社会的主要路径之一

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结合,也给予了大学生服务社会的机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中可以有效地给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非法学专业高校大学生在自身实践的过程中也可以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3 大学生法律实践类型化的标准

类型,是相对应于类别而存在的一个概念,是由各特殊事物或现像所集之共同点。类别又称“抽象概念”,是指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类型是人类思维的方式之一。[6]在类型化理论中,对“类似性”的判断最为困难。主要有以下学说:(1)构成要件类似说。此说认为,如果A与B在主要的几个特征方面相同,则可认定两案具有“类似性”。[7](2)实质一致说,即两者事物之间具有一致的实质内容。(3)同一思想基础说。此说认为,两个事物以同一思想为基础,或者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具有“类似性”。(4)共同意义说。此说认为,类型具有“整体性”特征,每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有机的”,是“相互依存的”,共同形成一个意义性就可成就一个类型,[8]经过比较,本文认为为,类型的认定标准应是两案具有类似的构成要件与共同意义。

4 大学生法律实践的类型提炼

4.1 大学生法律实践分类的标准及新类型

前已述及,类型的认定标准是类似构成要件和共同意义。我们在利用类似构成要件分类的同时,自身就带有一种价值判断。两种类型的法律实践,在比较其主要特征与次要特征时,也不能忽视内在的共同意义,因此类似构成要件和共同意义这两种分类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结合此标准我们对前文列举的大学生法律实践的几种基本形态进行新的类型化:根据类似的构成要件说,可以将法律援助服务和大学生法律诊所归结为专业型;模拟法庭和普法宣传活动可归为粗放型。根据共同意义说,以是否具有服务社会的效果,可以将模拟法庭归为一类,法律援助服务、普法宣传活动和大学生法律诊所归为一类。

4.2 新分类的价值及意义

专业型的法律实践方式是指专为法学本科大学生所设计的实践方式,旨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以及实践水平,加强法律思培养和法律职业素养。专业类型的法律实践多为法律援助、大学生法律诊所此种类型,并不是所有专业学生都可以参与,其参与者往往是系统的学习了法律知识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年级学生,因此具有个别化的特点。专业类型的法律实践可以很好的将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堂理论知识结合于实践,运用于实践,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其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做好了铺垫。

粗放型的法律实践方式是指主要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而设计的法律实践类型,主要有模拟法庭、普法宣传活动等。粗放型的法律实践方式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培养以及整个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3).

[2] 杨晓婉.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商,2015.

[3] 黄志成.西方教育思想的轨迹——国际教育思潮纵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6.

[4] 马云波.“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实践方法探析[J].大学教育,2016(2).

[5] 邓映婕.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与路径构建[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6] 黄建辉.法律阐释论[M].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28.

[7] 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M].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110.

[8] 林立.法学方法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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