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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税收信用体系 助推依法诚信纳税
——访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

2018-07-23刘梦雨

中国信用 2018年7期
关键词:税务总局惩戒纳税人

◎文/本刊记者 刘梦雨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近年来,税务部门为强化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搭建了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取得实效的同时,诚信纳税人的获得感也不断增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对每个人、每个企业的诚信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从纳税信用入手,积极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自愿遵从税法,着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作为我国较早具备完备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和首个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领域,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对诚信纳税有何推动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围绕上述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制度先行夯实纳税信用管理之基

记者: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之后,出台的第一份相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税务部门经历了一个怎样的探索过程?税收诚信制度最基本的建设理念是什么?

孙玉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2014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性任务,为税务部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

实际上,税务部门的信用建设工作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税务总局就在全系统推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两年一次对企业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措施。该办法的实施,对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优质资产,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也有了新的认识和期盼,认为过去“重评定、轻管理、难应用”,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过小,外部门应用力度不足,造成纳税人对守信激励措施热情不高,对失信惩戒措施敬畏不足,纳税信用“含金量”打了折扣。这些意见促使税务总局开始谋划新的纳税信用管理思路,力求构建与科学财税体制相适应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4年7月,重新设计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相继顺利出台,不仅将过去单纯的信用评定扩展为涵盖信用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结果应用的纳税信用管理全过程,还充分体现了将纳税信用的主体责任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特点,标志着现代化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此后,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即税收违法“黑名单”)管理、纳税信用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持续丰富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信息获取和异议解决渠道,推动纳税信用由静态评价向动态管理过渡,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今年年初,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之前未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全部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并增设了M级纳税信用级别。扩围后,全国纳税信用评价户数由2017年的882万户增加至2018年的2388万户,基本实现了对企业纳税人的全覆盖。

奖惩并重注重纳税信用结果之用

记者:除了纳税信用评价,我们了解到税务系统也非常重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我国首个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就是以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为激励对象,能否介绍几年来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实际效果?

孙玉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这为推进税收共治、发挥纳税信用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此,税务部门从“内部用”“联合用”“增值用”三个层面来共同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全面应用。

内部用,就是在税务系统内部发挥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作用。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信用评价、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出多项措施,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如领用发票:A级纳税人可单次领用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需领用;B级纳税人可单次领用2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D级纳税人每次领用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发票用完再次领用时,需要先按已开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旧供新。再如出口退税:只有A、B级企业才能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C级企业最高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D级企业只能评为出口企业管理四类企业,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联合用,就是在内部应用的基础上,积极把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向外部门,进行联合奖惩应用,使纳税信用作用最大化。

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2016年7月,税务总局率先与29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署了首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领域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18个领域,涵盖了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税收服务和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商务服务、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融资等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让A级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凭借税收领域的守信记录,赢得更多的机会和实惠。据统计,仅2017年,就有逾42万户次A级纳税人享受了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各类激励措施。

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2014年,税务总局既构建起“一体两翼”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框架。2016年12月,税务总局又与国家发改委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将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措施由原来的18项增加至28项,实现联合惩戒制度的“提档升级”。截至2018年5月,税务部门已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10.41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共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边控信息1611人次,实际阻止113人次;6584名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职务;7033户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6872户当事人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6936户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6774户当事人被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6584户当事人受到证券监管部门限制;6472户当事人受到保险监管部门限制;6575户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6869户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6396户当事人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6451户当事人被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受限。多部门联合惩戒社会反响强烈,综合效应显著。

增值用,就是与外部门共同探索纳税信用的增值功能,更好地发挥信用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2015年,税务总局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渠道。所谓“银税互动”,即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小微企业“增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则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开发新客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出基于纳税信用信息的无抵押信用贷款,缓解企业因征信不足、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而产生的融资难问题。

“银税互动”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据税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向守信企业发放贷款72.7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58.4万笔,小微企业借助“银税互动”贷款金额达到7933多亿元。从前3年的推进情况看,“银税互动”贷款笔数和金额均呈加速上涨趋势,仅2017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向守信企业发放贷款33.6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24.2万笔,小微企业借助“银税互动”贷款金额达3900多亿元,超过前两年的总量。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协同共管,实现了税收诚信建设的“双剑合璧”,有效提升了纳税信用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从连续4年的全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看,纳税守信群体逐步扩大、失信群体逐步缩小,A级纳税人连续第三年保持稳定增长,全国纳税信用状况持续稳中向好,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显增强。

扩围升级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之法

记者:今年2月,纳税信用级别新增了M级。此举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孙玉山: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因素。2014年以来,随着纳税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但按照原有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零申报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未纳入评价范围。这部分企业由于没有纳税信用级别,在市场竞争中缺少税务领域信用资产,因此热切希望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呼声也很高。

为此,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馈情况,研究出台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一是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重点为新设立企业增加信用资产;二是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并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三是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发现纳税人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将直接判为D级。

扩围后,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基本实现对企业纳税人的全覆盖,除因公安立案、复议诉讼等原因不参加评价的个别企业外,99.91%的企业参加了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从评价结果看,近90%的扩围企业评价结果为B级或M级。特别是有630.5万户新设立企业被评为M级,占全部新设立企业的97.2%。这些企业不仅能够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勾选认证等便利措施,还能在申请贷款、参加评选等方面获得诸多便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丰富完善增强纳税信用体系之力

记者:当前,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请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下一步就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有何进一步的考虑?

孙玉山: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在制度上完善、范围上拓展、应用上深化三个方面对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改进。

在制度上完善。着手全面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从完善信用记录、优化评价方式、丰富奖惩手段、加强信用联动、引入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对接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的新要求。

在范围上拓展。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是税务机关管理的三大类信用主体。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在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中的区别与联系:一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管理。推动各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优化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逐步实现纳税信用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全覆盖。二是试点办税人员信用管理。按照办税人员“自我打分、自我评价、自我管理”的思路,建立办税人员终身信用档案,并将日常办税行为量化为信用积分进行信用管理,促进办税人员诚信自律。三是探索自然人信用管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情况,通过采集自然人纳税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引导自然人诚信自律。四是实行纳税人信用联动管理。如将办税人员的个人信用与企业纳税信用相关联,编织互荣共损的纳税信用关系网,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办税人员与企业、个人与企业之间形成相互选择、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的信用联动和约束关系,进而提升纳税人整体诚信水平。

在应用上深化。一是将“银税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去年12月,税务总局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并搭建专线启动“线上银税互动”试点,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银税互动”贷款办理渠道,实现“银税互动”贷款的申请、审批、守信、放贷“一站式”完成。二是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和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各部门的衔接沟通,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方式,提高纳税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交换效率,确保各项联合奖惩措施扎实落地。

诚信是社会有序运行的根基。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助力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为信用中国建设作出税务部门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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