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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劝阻他人吸烟被打,老板视而不见应担责

2018-07-23颜东岳

长寿 2018年10期
关键词:餐馆老板人身餐馆

律师先生: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餐馆就餐时,见邻桌的三名男性顾客不顾墙上“无烟餐馆”“请不要吸烟”的告示,在座位上吞云吐雾,而且烟味直接在我们周围缭绕,便好意上前提醒。谁知他们不仅不理会,反而乘着酒劲对我破口大骂。我拿出手机要报警,这三人先后上前对我拳打脚踢。在长达5分钟的时间里,餐馆老板及其员工因担心引火上身,视而不见,也没报警,最后还让那三人扬长而去。警察到来后,做了笔录,让我先上医院看病。事后,因无法确认这三人的身份,我听从一位懂法律的人士建议,要求餐馆老板赔偿1600余元医疗费用,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所受伤是他人造成的,与其经营活动没有关联。请问:老板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杨秋霞

杨秋霞读者:

老板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老板违反了自身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你在餐馆就餐,老板已经接纳,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老板具有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三名男性顾客在公共场所吸烟,并动手打人,明显是触犯法律,老板应上前阻止。但本案中老板却视而不见,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不承担,故老板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他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再向那三名男性顾客追偿。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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