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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专题报道之一“一带一路”如何推进国际法治良性进步?

2018-07-23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7期
关键词:倡议一带规则

本社记者 李天琪

>>2018年7月2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孙守森 摄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五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成果颇丰。“一带一路”建设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明、不同法系,是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是各方共同打造的全球公共产品。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除了继续加强基础设施等“硬联通”外,各方对规则制度等“软联通”的需求也日益凸显。值此背景下,为共同探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相关问题,2018年7月2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由中国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王毅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作特别致辞。

王毅表示,规则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中国将出资实施“‘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修项目”,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法治能力建设和国际法律人才培养。

王乐泉表示,作为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最可靠最有效的方式,法治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共同追求。要通过国际论坛等平台,不断深化合作内容与形式,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动力。

论坛共同主席、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开幕式上表示,当前,应着力推动和加强法治互信与政治互信、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经贸合作与法治合作、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法律实务合作与法学交流合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法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规范、保障、引领、促进作用,努力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法治合作之路。

此次论坛,共有350余名“一带一路”参与国政府官员、国际组织代表、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与会参加。两天的论坛中,与会嘉宾围绕“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展开了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

源自中国,更属于世界

2013年,顺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使之成为对外开放政策的重大举措。2017年中国对“一带一路”作出新部署,使之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把“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上升为中国的全球治理观,彰显中国矢志不渝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坚定决心。

五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了良好成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部司副司长、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翟东升介绍,随着贸易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获益五年累计超过5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超过700亿美元,并持续扩大,增速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中欧班列开到了欧洲14个国家42个城市,现在平均每天开行100多列。一些来自东亚的工艺品、中亚的农产品,也经由班列到达对方。伴随着重大项目的实施,铁路、港口、电站等基础建设提升了当地国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了当地国家的发展条件。翟东升表示;“最近,巴基斯坦电站建成,年发电满足了200万户家庭的用电。一个电厂照亮的不仅仅是地球上的一方天地,更是地方民众的心。在这五年,中国政策保障机制基本成型,生态环保、海关税务、海外风险防控等领域都出台了专项规划政策,目前货物和人员的通关效率大幅提高,对外投资双层征税等问题得到解决,海外安全保障得到加强。”

翟东升表示,下一步,要持续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建立区域和国别互惠制度,提高班列的市场化水平;保障项目按期开工,推进新项,同时更加注重防控各类风险;狠抓贯彻落实,使保障政策规划落地生根。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 孙守森 摄

为应对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多种风险挑战,翟东升认为要把法治作为重要基本方略,在共建“一带一路”工作实践中,更加密切地开展司法、执法、立法、法律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保障法治网络,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更着力造福各国,行稳致远。

立足现有规则,不断加强交流

在两天的会议中,很多与会嘉宾不约而同提到,在建设“一带一路”实体法治方面,要坚定地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遵守现有的国际规则,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商事示范规则、国际商业管理。

巴基斯坦驻华使馆公使穆塔兹·扎赫拉·博楼池坦言:“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提供了一个典范,这种国际合作模式基于互利共赢,共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技术转移、能源提供以及加强能力建设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这种跨越全世界各大洲促进各地区贸易建立,通过中国和南亚、中亚之间以及中东的能源通道,区域性的互联互通和融合将会给沿线国家带来经济、贸易的便利和红利,促进相关所有国家的发展。现在全球正面临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因此极有必要在保护国际贸易规则前提下,建立新的规则,加强全球合作。”

五年来,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扩大,不同的法律制度使沿线国家地区面临新的挑战。“一带一路”成员众多、区域广泛,急需新的国际法律规则进行规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为全球多边制度带来了新的维度,这些也要求沿线国家地区在制定规则方面进行协调,既包括机构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政策标准和监管框架方面的协调。

会上,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倡议,希望沿线各国加强法律制度交流互鉴,大力支持法律交流合作项目,共同建立国别基本法律信息便捷查询平台,推动法治领域人文合作。在政策方面,加强双边、多边规则构建,加快商签和全面升级沿线国家之间的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筑牢国际合作法治基石。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开幕式上致辞 孙守森 摄

促进国内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

“信任”,是7月2日当天会议被提及次数最多的词之一。陈冀平在专题发言中指出,经济合作以政治上的相互认可和信任为基本前提。“一带一路”合作不仅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政府之间的合作,更离不开政治互信。这其中,政治互信天然地包含法治互信,没有脱离以法治互信为支撑的政治互信。

为了达到法治互信的要求,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强有力的国际法治必不可少。也正如陈冀平书记所说,没有脱离国内法治而存在的国际法治,国际法治以国内法治为基础,是国内法治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延伸。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善于将本国法治与国外法治有机结合,必将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也必将推动法治的共同进步。

视线移至近年来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市场,因中国国内法与境外投资地法律规定不协调引发的风险事故不一而足。单就劳工问题,以缅甸为例,缅甸的《外国投资法》对境外企业的用工要求作了如下规定:投资人对国民熟练工人及职员的使用,从项目开始之年,第一年内国民职员占比至少25%,第二年至少50%,第三年至少75%。对于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委员会可适当放宽期限规定;不需要熟练技术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民员工;项目外国人需向委员会申请工作证及居留证件办理事项等。这样的做法,在缅甸、印度、印度尼西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很普遍,为了缓解国内紧张的就业形势,很多国家、地区对境外企业在聘用人员上有或多或少的要求。如果中国企业打算“走出去”,这一问题上,不得不多做考量。一方面这些国家地区缺乏高素质人才,为符合当地法律政策要求,人员培训方面的工作需要下一定功夫;另一方面,若海外投资过程中涉及公司并购,曾有研究人员敏锐指出,被收购公司员工的处理与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或将成为敏感问题,若处理不好,东道国政府的介入可能会使整个项目复杂化。

针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国际发展法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aw Organization)致力于支持各国政府加强法律改革。国际发展法律组织总干事艾琳·汗介绍,国际发展法律组织不断强调国际和国内法治之间的相互协调,可以通过加强国内国际法治的衔接来更好地实施“一带一路”的项目,国际的规则要转换成国内的规则,使得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信任,我们需要建立各种解决争议的机制,来建立投资保护和财产保护的制度。世界银行做了一个研究发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竞争力密切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不相同,法律文化所处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需求是非常大的。艾琳·汗认为,导致一些国家目前还没有从“一带一路”倡议中获得好处的最大原因在于,他们的法律制度不利于他们的投资和融资。

“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贡献不仅仅在于经济发展层面,艾琳·汗高度评价倡议在法律制度领域的贡献。“倡议加强沿线国家的协调,在法律和政策方面进行更多的对话,政府、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对话可以帮助大家共同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这样的对话,‘一带一路’可以促进更加公平的多边合作机制,可以让发展中国家发出更大的声音,可以建立更加公平的贸易投资规则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毋庸置疑的是,遵守和完善有关国际规则体系,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法律协调与合作,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是“一带一路”倡议下推进国际法治良性进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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