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专题报道之二我们需要怎样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18-07-23李天琪
本社记者 李天琪
为什么要强调规则体系构建?
在国际法领域,曾有一位知名专家说过:“世界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是从使用武力走向使用外交解决争端、从使用外交再到使用法治解决争端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各国相互依赖加强的今天,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全球治理都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在2018年7月2日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法官张月姣发言表示,在今天这个时机,国际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现下的大环境要求我们遵守国际法的原则来解决各种争端,通过磋商、通过其他的和平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
这一想法与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的想法不谋而合。袁国强认为,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实际上是互联互通的问题,所有目标的实现实际上是不同形式的互联互通。如果要实现互联互通,则不能在一个真空之下操作,它需要实体与非实体的基础设施,才能够可持续地保证。这其中,法律的基础设施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基础,能让互联互通建立起来,因此,关于规则体系与条约法律保障问题,是研究“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合作中不可回避的重点。
正视这一问题后,下一步该如何操作呢?张月姣认为,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建立联合的法律合作框架必不可少。“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才能解决。比如说,跨境投资协议、人员的自由流动、资源的流动、货物的自由流动都需要法律规范。如果投资者不能够进入投资目的国,那就很难进行投资监管,很难减少投资的风险。”
为推动各国合作,张月姣建议,可以以建立联络点的形式,使国内的相关立法更加透明,让其他国家的人们更多地了解。“境外企业进入新的国家,不知道当地的基本立法情况,但是对于投资活动来说,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劳动法等立法情况对投资行为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设立一个联络点来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
曾经就发生过不少中国企业不清楚投资地当地法律政策导致工程折戟的案例。
>>张月姣发言表示,在今天这个时机,国际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李天琪 摄
2010年,中国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低于波兰政府28亿兹罗提预算一半的价格中标波兰A2高速公路A、C两个标段,作为中国首次在欧洲修建公路的项目,这个不可思议的项目备受关注。形容其为不可思议是因为波兰人认为,世界上谁都不可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修建高速公路。难道中国海外工程有什么奇招?
但其实,与其说是奇招,不如说是被中国企业美其名为“项目二次经营”的潜规则。在海外竞争中,以超低报价投标,开工后以“挟工程以自重”为筹码,要挟对方支付更多项目款的做法,在国内屡试不爽,甚至在中东、非洲等地都有成效。
如波兰政府所怀疑,也如中国海外工程当初的小算盘,项目中期,中国海外工程尝试与波兰政府重新谈判合同事项。中国海外工程以项目说明书描述不清、地质情况复杂导致成本增大向波兰政府追加2.5亿美元工程款。但因欧盟法律规定公共工程不允许修改初始合同,这一请求遭到波兰政府拒绝,随后波兰政府依合同向中国海外工程提出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并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波兰市场公开招标。
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偏重商业角度考量,忽略法律角度思考,一方面不熟悉投资地法律政策规定,一方面“不把法律与规则当回事”,让很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栽跟头,这种不明智的出牌做法往往容易埋下巨大隐患。
境外投资,风险与机遇常伴
2008年11月14日晚,由印度尼西亚国营电力公司投资兴建、中国东风电力公司和山东电力公司联合承包的万丹第三发电厂在建造过程中遭到数百名附近居民暴力攻击。暴民纵火烧毁14栋员工宿舍,捣毁厂房和办公室,砸烂7辆汽车和3台重型机械等,承包公司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电视等物品遭到掠夺。当格朗市消防局派出10辆消防车,迅速把火势控制,雅加达和当格朗警方也动员数百名警力镇压,94名中国技术人员被迫撤离至雅加达。
该工程原定于2009年完工,发电厂占地100公顷,发电量1万兆瓦特,投资金额5.5亿美元,完工后向爪哇各地供电。本是一项造福民众的工程,可却因为触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引起了大规模暴乱。
兴建发电厂占用当地居民大量土地,当地部分村民认为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遂向印尼政府索要名目众多的补偿款。未果后,当地村长和其他六名滋事者为主谋,鼓动数百名村民闹事,发动暴力攻击。
这次袭击事件,有当地政府的安抚补偿工作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未解决当地居民就业问题的原因。中国企业在万丹建立发电厂,没有雇用足够的当地劳动力,使得既没有工作又失地的村民心生不满。此外,当地民风彪悍,恰逢印尼警方在全国展开扫荡流氓行动,逮捕了勒索该工程的几名村民,从而引发村民集体不满,众多因素促成此次暴乱。
与传统的国际投资贸易争端不同,印尼在2008年的这次暴乱源于东道国社会局势的动荡,而这一现象在“一带一路”沿线不发达国家地区中并不鲜见。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长的同时,海外投资面临的外部风险也在显著提升。
2018年1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从评估结果来看,低风险级别(AAA-AA)仅有新加坡一个国家;中等风险级别(A-BBB)包括27个国家,占35个国家的绝大多数;高风险级别(BB-B)包括7个国家。报告指出,“一带一路”样本国家中多为新兴经济体,整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结构单一,经济稳定性差;部分国家地缘政治复杂,政权更迭频繁,政治风险较高;而且内部社会弹性和偿债能力也较低。这让一些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投资风险仍然存在一定的疑虑。
正如报告所说,政治复杂、政权更迭频繁、政治风险较高是导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系数倍增的不稳定因素,我国中远集团收购希腊比雷埃夫斯港过程就是如此一波三折。
比雷埃夫斯港位于希腊东南部,毗邻苏伊士运河,地理位置优越,是希腊最大的港口,也是全球50大集装箱港及地中海东部地区最大的集装箱港口之一。比雷埃夫斯港占据希腊90%的集装箱进出口市场,因此在全球物流链上具有独特战略地位。
2008年,中远集团旗下的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中标希腊港口集装箱码头,获得比雷埃夫斯港2号、3号码头35年特许经营权。在时任总理萨马拉斯政府的推动下,比雷埃夫斯港启动多数股权出售程序,尝试出售港口67%的股权中远集团成为重要的潜在买家。
但2015年1月,希腊新政府上台,齐普拉斯所领导的激进左翼联盟在上台的当天就叫停了比雷埃夫斯港的私有计划。不过,短短两个月后,事情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因资金紧张,希腊副总理称仍将计划把比雷埃夫斯港口的多数股份出售给中国。
2016年4月,在希腊总理齐普拉斯的见证下,希腊私有化管理局与中远集团签署出售协议。在希腊议会正式批准、走完所有审批流程后,中远集团及中国政府才算松了一口气。
为什么希腊政府短短几个月内,一改“反对变卖国有资产”的先前态度呢?
2015年5月,希腊政府同欧盟达成协议,欧盟继续对希腊提供第三轮财政援助,金额为103亿欧元,用于偿还7月到期的国家债务,而国有资产私有化是希腊获得国际援助的重要条件。希腊政府在提用欧盟的第三轮财政援助时,如果能完成比雷埃夫斯港的项目审批,可以作为私有化成果,利于条件的满足。虽然最终中远集团获得比雷埃夫斯港港口67%的股权,但是港口的私有化过程一波三折,牵扯很多时间与成本,充斥着国家利益、劳资关系保障、国际债权人各方的博弈。
遇到国际争端怎么办?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规则很重要,但不可否认的是,越是紧密的合作,越有可能出现争端。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我们无法抑止矛盾的出现,不过有了规则,正确地解读规则,能帮助我们化解矛盾、消除争端。
也许有人会问,是否需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规制经济活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认为这样做不太现实,且不是十分有必要。安娜•乔宾•布莱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连接60多个国家地区,这么多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多元的法律文化中应该保持它的多样性,而不是去建立统一的规则去规制。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推进国际贸易法的融合,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建立起更完善的环境。通过建立起桥梁,把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伊斯兰法系国家等联系起来,大家一同支持‘一带一路’法律合作。”
随着国际投资的增加,争端问题可能随时在各领域中显现出来,如果没有一套一劳永逸的统一规则,出现纠纷后,该如何解决问题,将各方损失降至最低呢?
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构建以条约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机构。她指出,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人们往往容易忽略私人与国家间、国家和国家间的争端,“当前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不是足以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国家的争议呢?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关于私法体系的完善固然有利于倡议的实施,然而还是会出现无法提供足够的私法救济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国际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张皎解释,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商事仲裁都不是解决涉及国家争议的最佳办法,在处理涉及国家争议案件中需要充分适用条约解决方案,需要全面考虑主权政策,需要尊重与维护国际合作体系,这一切与解决商事争议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张皎的这一看法也得到了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主席迈克尔•大卫•库珀、奥地利亚罗利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奥利弗•彼得•斯图伯的支持。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指出,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建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地解决“一带一路”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
>>此次论坛,共有350余名国内外专家代表参加。 李天琪 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根据《意见》的精神,中国正在建设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张勇健表示:“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应对全球经济化大潮,很多国家纷纷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按照《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这种措施彰显了中国营造法治化环境、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促进国际合作法治的立场和决心。”另外,张勇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程序规则、审理机制以及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举措。
实际上,我国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做法正是对与会嘉宾提出构建争端解决机制最好的实践诠释。张勇健认为,刚刚挂牌的国际商事法庭仅仅是中央决议意见的措施之一,中国不仅会有国际商事法庭,还会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也会邀请知名的国际调解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机构来和我们共同构建这样一个平台。
具体做法上,国际商事法庭会根据具体案件当中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对于一些案件当中涉及的法的查明提供相关建议,并且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还会邀请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调解。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代表具有广泛性,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当事人都很可能在专家委员会的名单中找到来自同一个地区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专家。这样的情况之下,更加增强当事人获得公正处理案件的信心。另一方面,也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据张勇健介绍,更难得的是,在仲裁和调解解决过程中,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会提供一系列的司法帮助。“比如说仲裁机构,在现行机制下,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我们的调解机构可以要求国际商事法庭对于他们的调解书转化为民事调解书、转化为判决书,更具直接的执行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仲裁、调解和诉讼的衔接,能够完美地实现我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当发生国际贸易争端,现在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当事人一定能获得有力的司法帮助及公正的对待,更加提高法治的公信力,更加提高公正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