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司制度中的伦理文化思想
2018-07-22姚佳鸣,马良
姚佳鸣,马良
摘 要:自唐宋、元、明至清时期在我国西南地区存在的土司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它不仅体现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中央政权秉承“修教齐政、因俗而治”的传统理念,还体现了地方少数民族为谋求共同发展的集体智慧。因而对土司制度中的伦理文化的研究,有利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政治智慧,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及未来的多民族共同繁荣、文化多样性的有效维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司制度;智慧;伦理文化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先后流传了近七百年的历史,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是在中国这一具有悠久歷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和多元一体、血肉相融的中华民族的大一统的背景下演进的。通过挖掘和研究土司制度中蕴含的伦理文化思想,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土司文化特别是土司制度文化体系,更有利于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族融合与团结。
一、土司制度及其本质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意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土司是土司制度的核心所在,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在本质方面,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土司制度有其自身统治特点,但是土司制度与少数民主政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来说土司制度的特点表现在政治上的对所管辖区域绝对的权利统一;经济上的绝对控制以及军事上的绝对指挥权;此外各级土司有世袭其职的特权。或者可以说在土司辖区内,土司就是当地的土皇帝,这跟很多地方称土司为王实际上是有一定渊源的,这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土司的权力之大。
二、土司制度中的政治管理伦理思想
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本质上仍是中央集权,体现了一定的政治管理伦理思想。土司制度的内涵可以提炼为“修教齐政,因俗而治”八个字,而土司制度中政治管理伦理思想也正是体现在“修教齐政”的传统政治文明理念以及“因俗而治”的政治管理伦理智慧两个方面。
“齐政修教”是明清时期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一种方略,典出《礼记·王制》,意思是管理边疆民族地区,实施礼仪教化。其内涵为: 国家在管理边疆民族地区时应当注重统一政令。其中,“齐政”作为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土司地区与经制州县政务的“齐政”和土司地区的土司相关制度“齐政”。而“修教”是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举措,一方面是土司地区建立多种学校,另一方面则是强制土司及子弟入学读书。“修教”不仅加速了主流价值在土司地区的广泛传播,改变了土司地区民众的习俗,而且维护了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改土归流在土司地区的顺利实施。可见,土司制度的施行以及对“齐政修教”强调,其目的在于突出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的绝对权威和儒家礼仪教化的重要。“修教”是国家治理的举措,“齐政”是国家治理的目标,即“修教”的举措是为了实现“齐政”的政治目标。“齐整修教”的施行,不仅加速了主流价值的广泛传播,改变了土司地区的习俗;也维护了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改土归流的顺利实施。
“因俗而治”典出《辽史·官制》,意思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社会发展状况实施统治或管理。“因俗而治”是明清统治者根据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制定的民族政策,是在保留土司地区各个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在土司制度下,各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内容在不影响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保留、传承与发展。明清中央政府的“因俗而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行政体制方面,实施“多轨制”; 二是在管理制度方面,体现“差异化”; 三是在司法制度方面,注重“变通性”。地方土司政权的“因俗而治”主要是通过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得以实施。实施“因俗而治”的前提是必须维护中央王朝的统治,凡无碍于中原王朝统治的风俗习惯可“因俗”,而有碍于中原王朝统治的各种制度则不能“因俗”。“因俗而治”政策的实施既推动了边疆土司地区的内地化,又推动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渐进化。明清时期的“因俗而治”政策是适合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生活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是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基本国策。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和谐,更有利于促进土司地区多民族文化的包容与共处、保护与传承。
三、土司制度中的德治文化思想
土司制度有其自身的统治特点,但是土司制度与少数民族政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来说土司制度的特点表现在政治上的对所管辖区域绝对的权利统一;经济上的绝对控制以及军事上的绝对指挥;此外各级土司有世袭其职的特权。或者可以说在土司辖区内,土司就是当地的土皇帝,在某些方面也反映出土司权利是违背历史发展潮流的,终究会历史的长河吞没。在土司制度特点方面,主要是以土治土、高度自治、军政合一、世袭其职。而土司制度中的德治文化思想主要体现在“国家统领、世袭自治”的制度取向以及“军政一体、兵民合一、土流兼治”的治理模式两个方面。
土司政权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地方政府的统治形式,有着自己独特的统治模式。作为治理一方的行政机构,土司政权有着双重性:政治上它是中央王朝管制系统的一部分,受中央的管理,而在其统治内部,土司又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对土司辖区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力。在土司区内人们只认土司不识皇帝,而土司政权又必须对中央王朝保持一种谦逊的态度,这是一种十分微妙的政治关系,这也体现了政治统治模式上的文化整合机制的运转。在土司的承袭方面,类似封建王朝的君主世袭制。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有长次之分,不可僭越。正如《土司传》中记载的“替袭奉必朝命,属虽在万里之外,皆赴阙守职”。所以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达到延续其家族统治特权的目的。一般来说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为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像新王朝贡表“投诚”、“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的印信,才能为新王朝合法命官。虽然这种世袭制延续了土司家族的荣耀与辉煌,但是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却是极其危险的。“國家统领、世袭自治”是一种极有智慧的统治制度,一方面给了土司制度相对的自由,又限制了土司制度的相对自由。因为土司的世袭制,往往酿成土司藩镇割据的离心倾向,极易形成割据势力而发生叛乱,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边防的长期稳定,这就为“改土归流”的实现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在治理模式方面,土司政权是军政合一的组织,土官将行政与军事融合为一体,成为自己统辖领地和听命中央征调的有力保障。土司军队不由朝廷支付军费,采取“寓兵于民、兵民一体”方式,以旗为单位编练士兵,以土司政府为首自成体系,。此种军政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加强土司的专制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维护政治稳定、国家统一和保境安民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军政合一”成为土司制度下少数民族政权极为鲜明的特点之一。但“军政一体、兵民合一”直接导致各地土司拥有强大的私人武装,极易产生拥兵自重的情况出现,这使得部分土司势力膨胀。随着历史的更替,中央集权的加强,政府对各地土司统辖的士兵数量有了严格的限制,又将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壮丁抽到国家军队中,这样一来就更加削弱了土司的军事力量。到了改土归流的后期,甚至直接派军队接管土司辖地的防务,使得土司军事力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了土司制度的衰落。
四、结语
土司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是地方土司势力与中央集权王朝的一种政治博弈。这种博弈是伴随着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加强而不断发展的。土司制度最终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中,体现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力量的一种斗争。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土司制度从繁荣到衰落,不仅体现了统治者的智慧,更体现了民族融合的重要作用。因而对土司制度中的伦理文化的研究,有利于继承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传承文化多样性,、也是实现大一统国家稳定与全民族共同繁荣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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