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治理现代化路径探析
2018-07-22岳琦琳
岳琦琳
摘 要:时代赋予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理性化、多元化、规范化、法治化、效能化的现代化诉求,但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治理依然存在着公民协商民主意识淡薄、行政权力主导权威过剩、基层协商民主程序混乱、基层协商民主方式单一、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缺乏等诸多问题。为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应通过树立合法维权意识,加强基层人民、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建立常态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执行监督,搭建基层协商民主参与平台等,来推动我国基层民主治理向前发展。
关键词: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现代化;路径
在国家走向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基层协商民主自身发展还面临着公民协商民主意识淡薄、行政权力主导权威过剩、基层协商民主程序混乱、基层协商民主方式单一、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缺乏的诸多问题,更面临着观念理性化、主体多元化、过程规范化、方式法治化、结果效能化的新要求。置于这一新的发展历史诉求的考量,如何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一、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现代化的诉求
(一)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观念的理性化,主要体现在理性认识、理性分析、理性反应三个方面,理性认识要求人们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事物,即不道听途说、不断章取义、不先入为主;理性分析要求人们在理清事情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沉着、冷静、理智地对事情进行深入分析;理性反应要求人们不应在未正确认识、分析事情的前提下,带着强烈、冲动的情绪做出过激的行为,应平息情绪,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二)基层协商民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多元的治理参与主体、多元的治理监督主体、多元的治理评判主体三个方面。多元的治理参与主体要求由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主体变为由人民群众、基层社会组织领导干部、与政府工作人员积极互动的、多元的治理参与主体;多元的治理监督主体要求由过去以纪检部门为主的单一监督主体变为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工作者及纪检部门交叉监督的多重治理监督主体;多元的治理评判主体要求由过去以政府领导为主的单一评判主体变为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综合评判的多样评判主体。
(三)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过程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实施规范、监督管理规范三个方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制定常态化的具体程序,建立健全监督追责机制;基层协商民主执行实施规范要求参与主体严格遵照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基层协商民主监督管理规范要求监督主体严厉打击出现在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方式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法治化、实施执行法治化、维权意识法治化三个方面。完善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精致、精细地建立、修订每一条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对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过程进行全覆盖;实施执行法治化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来实施执行,通过严厉惩治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树立法律权威;维权意识法治化要求培养人们的合法维权意识,通过法律知识教育、宣传使人们形成恪守法律、依法依规行事的法治意识。
(五)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结果的效能化,主要体现在培养基层协商民主的共识、优化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整体架构两个方面。培养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共识就是要使人们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观念、目标达成一致,观念一致才能形成良性沟通;优化基层协商民主的整体架构就是要在完善每个部分的基础上,将基层协商民主的每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方式组合起来,使其发挥出部分之和大于整体的高效作用。
二、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协商民主治理已经进入理性化的发展阶段,公民的协商民主观念固化阻碍了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发展进程。“法不责众”、“道德至上”、“声大有理”等守旧认知依然盘踞在人们的思想高地,人们常常不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聚集权益诉求者众人以增加争取权益的可能性,亦或用道德来捆绑权益,再或是造声势来捍卫权益。
(二)基层协商民主治理已经进入多元主体化发展阶段,行政权力主导权威过剩阻碍了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发展进程。“一手包办”、“一票否决”、“一锤定音”等现象仍然存在,在民主协商的实践中,政府的主导权威过大,主导基层协商民主的决策,不仅使民意被严重抑制,也使基层协商民主变成了一种形式。
(三)基层协商民主治理已经进入法治化的发展阶段,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滞后了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建设进程。基层协商民主常规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不够完善,人民进行民主协商的常态化程序尚未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领导干部对基层协商民主进行治理时的监督机制、追善。(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已经进入规范化的建设阶段,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程序混乱滞后了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建设进度。实践中还存在着主体职责范畴模糊、常态化程序缺乏、监督追责乏力的问题。主体间职责未作清晰的界定,常态化程序未建立,监督追责的相关机制缺乏,对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漠视民意、操纵民意、践踏民意等行为未能进行有力的监督导致协商民主秩序混乱。
(五)基层协商民主治理已经进入效能化的发展阶段,基层协商民主的治理方式单一滞后了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建设进程。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方式仍然以公民代表参与商谈会为主,这种方式需要前期民意收集、确定商谈时间、准备商谈会场等长时间准备,人们希望自己的政治诉求能够得到快速高效的处理,单一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三、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现代化路径选择
(一)树立合法维权意识,促使公民的基层协商民主观念理性化。可以通过开设法律知识讲座、推送法律常识短信、建立网络法律知识学习平台等方式来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网络、张贴海报、播放露天影片、播放广播等方式将基层协商民主的常规程序进行公告,让人们知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合法方式。
(二)加强基层人民、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的互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主体多元化。将政府的多余权力下放给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多主体,给予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监督权,人们敢说、敢辩、敢争取,才能调动民主协商主体的积极性。
(三)建立常态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程序规范化。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完备制度体系,以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程序规范化。在基层协商民主治理的实践中,有许多法律未界定模糊的范畴,只有对模糊的行为概念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才能保证基层协商民主治理顺利开展。
(四)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执行监督,促使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法治化。执法者要对基层协商民主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惩治,以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除了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还应当建立长效季度制约机制,特别是应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監督。
(五)搭建基层协商民主参与平台,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效能化。改变单一的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模式,创建多样性的基层协商民主参与平台,现在可以利用网络创建更便捷的基层协商民主参与形式。网络最大的便利在于不受时间、地点、人数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使人们都参与到基层协商民主治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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