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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罪

2018-07-18李启义谢佳芮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重婚罪行政许可

李启义 谢佳芮

【摘 要】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婚姻关系有两种法律婚与事实婚。法律婚是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而事实婚是虽未经国家法定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下,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范围应当尽量减少,但是出于对社会管理的需要,行政法下的婚姻关系与刑法的婚姻关系认定出现差异,导致在民法上对婚姻关系的衍生权利如继承权、夫妻间共同财产支配权等权利的保护也产生不利影响。重婚、找小三、包“二奶”等社会不良风气蔓延,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一夫一妻制度。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行政许可;重婚罪;刑法谦抑性原则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在对重婚罪的研究之前不得不提到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根据搜狐网的数据,我国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的结婚离婚率统计结果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仅2017年上半年我国离婚的夫妻就达到181.5万对。高企不下的离婚率折射出来的严重社会问题。据搜狐网数据显示,夫妻一方出轨是导致离婚的首要原因。出轨就包括了重婚,重婚属于出轨行为之一,是最严重的出轨。出轨是指的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包括通奸、姘居、甚至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等。这是一个范围较大的概念。简而言之,出轨行为中大多数是由社会道德来调整的,比如通奸不是犯罪也不是违法行为,通奸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

二、我国频繁出现的重婚行为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在我国,众多被查处的官员大多数存在男女间不正当关系问题,有的是包养数十名情妇、有的是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有的则是通奸等等,归结一点,包养情妇、保持不正当关系、通奸等在堕落腐化的个别官员心里是一种身份象征,而官场的地位则往往影响着官员包养情妇的数量,甚至是某些腐化官员之间公开的秘密。为何重婚行为屡禁不止?归结其社会原因,我认为是我国物质生产日益丰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后的人民需要追求更多的精神享受,而精神上的供给匮乏,导致人民在精神上得不到满足。因此,在饱欲思淫欲的驱使下形成了这种不道德的精神需求和生理需求。包养“二奶”、找小三、通奸等等,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精神上的对淫欲的满足和刺激以及对性需求的满足。除此之外,我国社会存在一种“一夫多妻”的思想潮流,彼此之间的攀比将“女人”与“社会”联系起来,形成不良社会风气需要改善。

(二)历史原因

我国封建社会到后期清末民初的军阀时代,均盛行一妻多妾制度。则是历史上的思想原因,一妻多妾被认为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女人被认为是身份地位的象征,甚至可以自由买卖i。出轨的方式千千万万,重婚的行为万里挑一。重婚的前提是“一夫一妻制”,我国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仅有二十七条,但是它第一次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设立重婚罪的前提条件。归结历史原因,重婚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由我国一直以来的一妻多妾制度所影响,而重婚罪的前提“一夫一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仅仅六十余年历史,中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不到四十年历史。1994年2月1日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才正式否认事实婚,仅仅保护法律婚,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不再保护。综合以上,有着悠久历史一妻多妾制度的思想仍然影响着国人,一夫一妻制度确立不久,而法律的滞后性下1979年《刑法》才确立的重婚罪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仍有缺陷。直到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才正式确立不再保护事实婚的原则,导致刑法对事实婚认定重婚罪产生差异影响。最后由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从而形成了《刑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间对于事实婚的认可产生完全对立的局面。

三、刑法对重婚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分析

(一)重婚入刑是否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刑法是法律的底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的介入要慎之又慎。刑法介入是最严重的公权介入,也只有刑法可以处分一个触犯的法律的公民之生命,而一般的民事性法律仅仅涉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内容。行政法也仅仅是罚款、行政拘留等财产性处罚和有限度的人身自由处罚。刑法对公民影响的严重性决定了其必然需要保持谦抑性的原则,刑法是公权力设定的最严苛的规范。由国家公权力强制保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字面意思可以清晰的看出,触犯重婚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①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②客观上有重复结婚的行为。③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罪名的构成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里的重复结婚是明确的法律婚还是事实婚,字面理解上看我认为应该是法律婚。即必须前婚与后婚两个有先后顺序的婚姻关系,前婚必须为法律婚,后婚也应为法律婚。我国《刑法》与1979年颁布,当时的条件下,还未实现婚姻登记机关全国联网,因而会出现同一人在不同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现象(现已实现全国联网,除人为因素外,此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因而结合当时颁布《刑法》的客观条件来看,刑法里指的结婚应该是指法律婚。即,重复结婚的行为是指第一次为法律婚后,第二次又登记为法律婚的情形。但是,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不再支持事实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頒布司法解释,明确了事实婚也可以构成重婚罪。由此,进入了一个《刑法》进一步介入事实婚的时代。

(二)将事实婚列入重婚范畴合理性分析

这并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1994年2月1号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显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目的是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是国家秩序。民法在介入、行政法也介入,刑法也在介入,但刑法是底线。国家已经明确不再保护未经婚姻登记而形成的事实婚,行政法规不保护事实婚不意味着刑法不可以处罚事实婚性质的重婚。事实婚没有在法律形式上侵犯一夫一妻制度,但是在实质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践踏,是不利于现代文明进步。刑法介入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度,因为行政法、,民法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阐述,行政法不再保护事实婚实质上是不再保护可能存在的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权益ii。并不是对婚姻关系中出轨者的不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对其的纵容,因为出轨者不必与婚姻关系第三者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如事实婚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继承权等,会让其更加肆无忌惮的践踏一夫一妻制度。客观变化来说,由于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实现联网,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婚形式几乎不可能出现,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字面意思理解,那么重婚罪的设置已成多余。因为行政法规定与现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将法律婚法律婚形式的重婚罪从源头上杜绝,已经很难再出现法律婚的重婚。

(三)重婚罪的刑法分析

关于重婚罪的情形,法学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①事实婚与法律婚②法律婚与事实婚③事实婚与事实婚④法律婚与法律婚。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颁布二十余年,对于事实婚早已经不再承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作出的司法解释,事实婚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但前提是存在法律婚的后存在的事实婚。旨在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权威。因此,当前法院本着为保护社会法益且兼顾刑法谦抑性原则而有条件的认可的两种重婚情形入罪:即②、④。事实婚本质上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需要进行法律登记获得国家认可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承认“事实婚”,不是为了保护“事实婚”而是为了惩罚已有法律婚后的“事实婚”,行政法的规定是对“事实婚”的不保护,映射出来的就是在事实婚建立的婚姻关系上,于民事领域涉及的各种对应于法律婚建立的婚姻关系衍生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与刑法中将“事实婚”列入重婚罪的范畴所包含的对不忠的“事实婚”的惩罚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有些学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婚认定为重婚罪范畴是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说法便不攻自破。假若不将事实婚列入重婚罪范畴,那么就当前婚姻登记机关全国联网的大前提下,几乎不可能出现第④种情形: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婚形式。那么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目的则失去,对于大量存在的没有法律形式却有夫妻实质的事实婚性质的重婚行为将难以用刑法震慑与杜绝,也无法发挥出刑法的红社会教育指引公序良俗的应有功能。但是,将事实婚列入刑法重婚罪范畴也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所有存在事实婚的情形都应该列入重婚罪范畴,想①、③此种情形则不适合列入重婚罪范畴。第一婚为事实婚的,无论第二婚是否为法律婚,都未践踏法律的规定。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的原则,以及该行为并未践踏法律制度的权威。

四、结语

法律应该是不断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的变化的,1979年颁布《刑法》时,当时的立法机关也未曾想三十多年后的当今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婚姻登记机关实现全国联网。从源头上杜绝了一人多次领结婚证的有违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因此,当时的《刑法》本着谦抑性原则对重婚罪的定罪入刑慎之又慎,规定的字面意思应该是法律婚重婚才会入刑。随着时代发展,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出现违反一夫多妻的情形,而行政机关利用互联网技术后,依据法律规定又在源头上杜绝的重复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但是,事实婚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践踏丝毫未减。由此,刑法把事实婚也列入到重婚罪的范畴也是不得已之举,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这是把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有机结合,是利国利民的做法。对于打击重婚、破坏家庭、践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刑法是法律的底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下,对于刑法的适用当然要慎重,但是也绝对不能杯弓蛇影,失去刑法应有的立法目的。司法者要将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对社会的教育、惩戒目的性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刑法对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强有力的作用。

注釋:

i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2-24

ii温文治,陈洪兵.对重婚罪的重新解读 [J] .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4-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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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4]杨方泉 . 重婚罪新论[J]. 政法学刊,2006(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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