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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干预下的职业抗争
——清季民初新闻业“有闻必录”理念的奠定

2018-07-18操瑞青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报馆新闻界天职

操瑞青

一、引言

提及“有闻必录”,对中国新闻业稍有了解的人,都不会感到陌生。无论是初登学门的研究生,抑或是奔走业界的媒体人,要对它“评头论足”地说道一番,想来都不是难事。即使在今天,人们品评新闻活动是非得失时,该说法仍频频现身,余音犹在。已故著名中国新闻史学者宁树藩先生指出,“有闻必录”在近代中国新闻从业者群体当中影响甚大,它应该称得上是“旧中国流传最广的新闻用语”。[1]亦因如此,中国新闻史学界对“有闻必录”的讨论,长期不绝于耳,兴趣十分浓厚。*较集中的讨论可参见:宁树藩:《“有闻必录”考》,《新闻研究资料》,1986年第1期;刘建明:《“有闻必录”论的起源与发展》,《新闻知识》,1996年第12期;姚福申:《解读古代新闻的真实性观念》,《新闻大学》,2000年冬季卷;吴晓春、孙劲松:《“有闻必录”在美国》,《当代传播》,2006年第4期;郑苏文:《中国近现代“有闻必录”新闻观成因考》,《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胡正强:《汪康年:最早批判“有闻必录”口号的中国报人》,《新闻爱好者》,2013年第4期;卢宁:《早期〈申报〉新闻传播策略初探》,《编辑之友》,2013年第4期;李秀云:《客观主义报道思想在中国的兴衰》,《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王蔚:《新闻真实观探究:一种历史与实践的视角》,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4年,第70页;孙健:《报刊客观性:一种崇高的理想——民国报刊的客观性思想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第75页;操瑞青:《建构报刊合法性:“有闻必录”兴起的另一种认识》,《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3期;郭冲:《近代“有闻必录”观念的是与非》,载石义彬主编:《新闻与传播评论·2015年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0-141页;等等。

综观学界既有分析,相关讨论主要聚焦以下四个问题:其一,考证“有闻必录”的出现时间。新近研究表明,“有闻必录”在报章中首次出现系1876年6月29日,《申报》在当天的《调兵续闻》一文中最先提及该说法;[2]其二,解读“有闻必录”在新闻活动中形成的原因。部分学者表示,《申报》等报刊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关注社会新闻,时常招致读者责难,“有闻必录”成为报馆摆脱困境的“护身符”。也有学者认为,“有闻必录”之所以在《申报》出现,是因为《申报》期望借此凸显报刊信息内容的优势特性,进而形塑新式报刊在晚清传播活动中的合法性地位;[1,2]其三,解析“有闻必录”的具体内涵。学术界主要围绕19世纪的“有闻必录”话语展开了解读,认为它至少囊括了关于“全面报道”“新闻真实”以及“客观报道”三种不同意涵;其四,判定“有闻必录”理念的历史意义。研究者对该问题基本抱持相同的态度,认为它是早期新闻界推卸自身责任的“幌子”,在19世纪特殊的历史环境中有过积极作用,进入20世纪后则逐步失去了价值。

上述分析,不断深化着学界认识。但笔者认为,30多年的学术讨论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始终未被提出并得以解决。即:囿于报纸版面等因素,“有闻”则“必录”是新闻实践中明显不切实际的倡导。既然如此,这个字面逻辑上便不具备操作价值的理念,又是如何被整个新闻界广泛接受并长期坚守的呢?

既有研究未直接回应上述问题,相关叙述多半预设了一套观念的“自然进化”逻辑,认为新闻观念自有其兴起、兴盛以及衰退历程。由此,当“有闻必录”在《申报》出现后,便能够“自然过渡”到其他刊物,逐步形成认知共识。但笔者认为,“出现”并不意味着“接受”。从“出现”到“接受”的观念社会化之实现,需经历复杂的转化过程,不能被化约为单调的线性发展逻辑,它们理应被视为两个不同问题予以分别探究。据观察,19世纪的“有闻必录”理念并未受到新闻人广泛认可,其支持者仅限于《申报》等商业报刊;晚清更具影响的《时务报》等政治报刊,多对此不屑一顾,甚或不乏指责。那么,“有闻必录”是如何一步步从《申报》走出,被整个近代新闻界接受,进而奉为职业信条的呢?

二、新内涵:20世纪初“有闻必录”言说的转向

经进一步的考证发现,在现身报章前,“有闻必录”这几个字至迟不晚于明代就已经存在。明弘治四年,即公元1491年8月,《宪宗实录》编纂完成,主要编纂人英国公张懋在《进实录表》中这样提到:

臣懋暨臣吉等,弘开馆局,序列文儒,发内府精微之秘藏,采外廷远迩之陈奏。风化攸系,虽微必书;治体所关,有闻必录。详制度则究其因革,原事功则备其始终。[3]

这段话中,张懋用“风化攸系,虽微必书;治体所关,有闻必录”传达了《宪宗实录》的编纂标准,认为凡与国家风化、政体有关的内容,均需详细记录。文言句式上看,此处的“有闻必录”与“虽微必书”当属同义,大体可用“凡是听到的,全部记录下来”的字面含义予以解释,表征了内容记载的全面翔实。*明末清初,“有闻必录”曾再次出现。参见李顒:《二曲集》,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67页。1876年《申报》最初提及“有闻必录”时,同样承接了该内涵。它表示,新闻报道应“不厌既详且尽,有闻必录”。[4]此后,《申报》《新闻报》等19世纪商业报刊多次论及该理念,凸显了其涵盖的“全面报道”“新闻真实”及“客观报道”三种内涵。该问题学界已多有叙述,不再展开。

本文试图强调的是,囊括上述三种内涵的“有闻必录”之说,在19世纪新闻界并未风行一时,其影响力始终未能真正走进另外一批报刊和报人的视野,即以梁启超的《时务报》为代表的政治类报刊。甲午前后,中国报刊史上掀起了以资产阶级维新派为主体的第一次办报高潮,这类报刊成为了中国近代报刊史上当之无愧的主流。然而,梁启超、汪康年等主流报人极少论及“有闻必录”。他们多半对该理念视而不见,持有一种漠视姿态。笔者并未发现他们对此发表过直接的议论或评价,连直接的批评也较为少见,常对此避而不谈。*该现象十分值得深究,然与本文主旨不合,此处不便展开,笔者将另文撰述。概言之,19世纪的政治类报刊之所以对“有闻必录”避而不谈,既与此类报刊向政界靠拢并强调“言论”中心的办报取向有关,也与它们在报道新闻时对传教士报刊运作模式而非商业报刊运作模式的承接有关。与此同时,彼时中国扮演重要角色的中文传教士报刊,亦对该理念保持警惕,传教士报人、《万国公报》主编林乐知即曾强烈质疑该理念的合理性。[5]

但到20世纪初,“有闻必录”境遇陡然转变,赢得了前所未有的职业认同。不仅各类商业报刊对此多有主张,占据彼时新闻主潮的政治类报刊,乃至传教士刊物,均改变了原有的漠视或批判姿态,对其多有呼喊。直至五四前,中国新闻界整体对“有闻必录”鲜有微词,它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清季民初新闻工作者的一项“默会知识”,影响力持续蔓延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

此种转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要理解该现象,首先要了解“有闻必录”在20世纪初发生的内涵转向。与19世纪“全面报道”“新闻真实”以及“客观报道”不同,此番转向使“有闻必录”构成了“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述方式,这是长期被忽视的重要现象。

在20世纪初的内涵转向中,英敛之的《大公报》或是其中的首创者。1902年,《大公报》上的相关讨论,已显现出相关迹象。它表示:

条议曰倘攘窃他报,或登载不实者,罚有差。夫庶人市谏,本有集思广益之条,采访陈诗素具有闻必录之例。其纪述之批评,事实之虚实,一视论说检阅家之断定是非有无,录者不任咎焉。[6]

这篇讨论“报律”问题的文章中,《大公报》以“有闻必录”为依托,主张“纪述之批评,事实之虚实”都可以“录者不任咎”,体现了借该理念争取自由言论的做法。它将新闻记事与“广见闻”“开民智”及“清议”等时人对报刊的理解联系在一起,要求政府设定报律时需多加审慎,为报刊辩护的姿态较为明显。《大公报》对清政府设定报律的意图,观察较为准确,也对政府管控新闻界的企图有着清晰认识。1903年,《大公报》再次论及“报律”,并将“言论自由”之说一并提出。它表示,“外国之定报律也,盖先允民间之自由出报,先予民间言论之自由,然后,再设以范围,使不致过流于悖谬。中国之定报律也,盖极不愿民间之自由出报,极不愿民间得言论之自由”。[7]

《大公报》对“报律”的观察颇有先见之明,它认为晚清政府“极不愿民间得言论之自由”,因而所设报律,必会压制民间舆论。后期清廷报律的实施,确是为了限制而非保障自由,与《大公报》的判断相当吻合。在围绕“制定报律”的新闻管理问题上,大公报渐渐将“有闻必录”与“言论自由”结合到了一起,意图反抗政府的舆论管控。1912年,《大公报》在文章中直截了当地宣称,“报馆为舆论代表,有闻必录是其天职。虽对于借款有所异议,亦言论自由之一种,约法具在,不能禁止”。[8]

至少从清末《大公报》开始,“有闻必录”逐步演变成“言论自由”的话语表征。类似言说,在同时期其他报章媒体上亦不乏表现。如1909年1月5日,《申报》刊发《张督覆葡领函》一文,称“报馆有闻必录,本许言论自由”,将后者作为前者的题中之义进行了阐发。同年10月15日,北京报界公会起草《北京报界公会上资政院陈请书》,对宪政馆所修改的报律进行发难,要求修改。《申报》对此专门发表意见,抨击了清政府的舆论压制。文章指出,“今日各项法律,有可以援照日本法者,无不一一以抽象的方法采用之。此新订报律,所以制限加苛,而至有摧残舆论之事也”。而在《申报》看来,彼时中国“正宜悉心监察,有闻必录”,[9]以“有闻必录”之名争取了报刊的言论空间。

20世纪初的《申报》等媒体上,“有闻必录”开始被界定为“报纸天职”(又称“报馆天职”“报界天职”等)。每当舆论受到压制,新闻界常举起“报纸天职,有闻必录”的旗帜,争取话语空间。如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后,《申报》随即抗议,认为“报纸天职,有闻必录,取缔过严非尊重之道,故应取宽大主义”。*可参见:《粤垣报界公会禀控番禺令》,《申报》1910年4月7日;《论温肃反对报馆之荒谬》,《申报》1910年11月19日;《北京民主报与赣参议员诉讼纪》,《申报》1913年4月8日;《宪兵干涉民主报详纪》,《申报》1913年5月13日;《新报律未及公布之原因》,《申报》1914年4月3日。袁世凯死后,政府下令解除报禁,并废除《报纸条例》,其后“历届北京政府对言论自由基本都能容忍”。[10]《民国日报》听闻消息后,在文中兴奋地写道,“《报纸条例》已经废止,‘言论自由’于报界从此大放光明矣!报纸‘有闻必录’,系属天职,无取缔之必要”。[11]几句简短评述,直接点明了“有闻必录”在20世纪初的内涵转向,表明其成为呼吁言论自由的一种话语表达。

三、转变前提:西方言论自由思想的引入与勃兴

“有闻必录”的内涵转变,首先与西方“言论自由”观广泛进入中国联系在一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办报力量之主导的政治类报刊开始从政论报刊向政党报刊转换,梁启超等早期精英渐渐疏远了晚清政治权力中心,对报刊功能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为实现各自的立场和主张,政治类报刊极力争取西方言论自由权利,要求清政府放松舆论管控。以此为肇端,一股自由的呼声逐步从政治类报刊向外扩散,蔓延到了整个新闻界。

“戊戌”之后,梁启超在日本主持《清议报》与《新民丛报》等刊物期间,向国内大力宣传西方言论自由理念,对彼时新闻界产生较大影响。将梁启超在1898年以前及之后的报刊论述展开对比,不难觉察到其观念的改变以及这种改变出现的原因。

1896年,在《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一文中,梁启超曾有过如下论述,基本代表了“戊戌”以前维新报人对报刊的理解:

凡所以宣上德、通下情者,非徒纪述,兼有职掌,故人主可坐一室而知四海,士夫可诵三百而知国政……国家之保护报馆,如鸟鬻子;士民之嗜阅报章,如蚁附膻……其益于国事如此,故怀才抱德之士,有昨为主笔而今作执政者,亦有朝罢枢府而夕进报馆者,其主张国是,每与政府通声气。[12]

早期梁启超等人主要站在晚清当局立场上,认为报刊职能是“有益于国事”,其意在服务“人主”,做到“上情下达”。换言之,他认为报刊应当服务国家和君主,做帝王的耳目喉舌。就报刊与政府关系而言,他认为“国家之保护报馆,如鸟鬻子”。形象一点说,那就是,报刊实际上是国家的“孩子”,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这一方面能够看出梁启超要求当局支持报馆的用心,另一方面也看出梁启超自觉将报刊事业纳入政权体制的姿态。所谓“怀才抱德之士,有昨为主笔而今作执政者,亦有朝罢枢府而夕进报馆者”,也能体现梁启超等人期望借报刊媒体靠近并介入晚清政权的意图。维新报刊的创办,官方力量本介入其中,办报活动向当局靠近,实属难免。在同时期汪康年等人那里,亦认为报刊要“宣上德”,“上备朝廷之采择”。[12]此情形下,报刊应该做到“本尊王之义,与私家撰述不同”。[13]既要求“尊王”,新闻业就不大可能主张言论自由,起码不会自下而上地争取自由。

“戊戌”之后,梁启超不得不跳出晚清政权体制。《清议报》与《新民丛报》期间,他对报刊功能的理解以及报刊与政府关系的认识已陡然改变。为映衬这种改变,此处罗列梁氏数语如下:[12]

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也;

(报馆,笔者注)更为一绝大势力之第四种族也;

报馆者即据言论出版两自由,以实行监督政府之天职也;

报馆者,非政府之臣属,而于政府立于平等之地位者也;

报馆之视政府,当如父兄之视子弟……当如严父之督子弟。

梁启超对于报刊认知的态度转变,有三点表露:一,报刊在功能上不再是早期的“上情下达”,服务“人主”,而是“监督政府”与“向导国民”;二,报刊与政府不是“如鸟鬻子”的从属关系,而是“如严父之督子弟”的监督关系,至少也是“立于平等之地位”的并列关系;三,报刊是“第四种族”,监督政府是其本分,因而须主张“言论出版两自由”以实现自身功能。西方“言论自由”观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架构设想下,被梁启超推崇开的。

1899年,梁启超于《清议报》上使用“言论自由”一词,指出“厘定臣民之权利及职分,皆各国宪法中之要端也,如言论著作之自由,集会结社之自由,行为之自由……”[14]其后,该报发文阐述“言论自由”的内涵,认为“诸子以匹夫草泽之贱,备论政体,如是者理想之自由也。既构理想而又著书以哓哓天下与在上者相冲突焉,是言论之自由也”。[15]这般理解,点明了“上”与“下”的结构关系,并将“自由”纳入到了一种由下对上的争取过程。在此时梁启超等人那里,报刊不再向政治权力中心靠近,而是疏离,报刊的职能也不再是晚清政府的喉舌,而是其监督者。

报刊与政权的疏离,是“言论自由”被广泛宣传的前提,这对晚清革命派报刊来说更是如此。1906年,《民报》站在对抗清廷的立场上,指出“中国内地压于异族政府,无言论自由,故杂志新闻,意微而隐”。[16]章士钊等亦表示,“凡人可以自由发表其意见”,“不受国家之检阅”。[17]无论是保守还是激进、立宪还是革命,各类政治报刊及办报者逐步与权力中心疏离,并共同呼吁言论自由。这一点,日渐成为从业者的共识。如路鹏程所说,“改良派和革命派在一系列观点和政见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冲突和矛盾,但他们在强烈反对清政府言禁报禁政策,追求实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上则是相当一致的”。*路鹏程:《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概念传入中国的历史考察》,《中国传媒报告》,2009年第4期。路鹏程在该文中对几个核心概念的历史脉络进行了相对细致的梳理。

但与西方“天赋人权”自由观有所差异的是,此时国人倡导的“言论自由”很大程度上被化约为抵制政府舆论管控的抗争手段。每有报刊提出“言论自由”时,他们所争取的通常不是天赋的人权,而是要求政府给予报刊言说空间,最终目的往往更接近于规避政治干预而非争取个人权利。例如《申报》1905年提出“言论自由”时,也是围绕政府查禁报刊做法而做出的抗议,此后多年皆是如此。一旦政府限制新闻出版,或报馆被查禁等,《申报》都会举起“言论自由”旗帜予以批评抗议。*如1909年《神州报讼案二志》,1910年《北方日报出版一日之原因》,1911年《东陲公报被封之悲愤录》等文章。

在新闻界广泛呼吁下,“言论自由”观至少在话语层面逐步赢得了清季民初官方势力的认可。1908年,宪政编查馆在奏折中就已提及,“中国报界知识,甫经萌蘖。际兹预备立宪之时,固宜广为提倡,以符言论自由之通例”。[18]民国创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第四点明确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即便是袁世凯时期,《中华民国约法》虽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该条例予以了“法律范围内”的限制,但仍未彻底撕毁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总体看来,从清末预备立宪至北洋政府时期,“言论自由”渐渐在整个社会,尤其是新闻界,形成较为广泛的集体认同。以这一思想话语为新闻界争取舆论空间的做法,已是彼时新闻人足以达成的抗争共识了。

“言论自由”的勃兴,使新闻界在阐释“有闻必录”话语时,在内涵上有了向其靠近的可能,二者之间处于相互建构的胶着状态。正面看,“有闻”就可以“必录”,无疑能彰显新闻工作的自由取向;反言之,既然言论自由已成共识,它也无疑能够为早已存在的“有闻必录”提供思想上的正当性支撑。作为源于西方社会的基本人权概念,“言论自由”并不是新闻行业的专有名词,也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挪用的操作办法。在具体报刊实践尤其是新闻报道实践中,如何践行“言论自由”,事实上成为一个有着探讨空间的协商性命题。

那么,彼时新闻界为什么将“有闻必录”作为一种践行与表达“言论自由”的方式?以今人眼光看,“有闻必录”理念所追寻的自由报道是一种没有边界的放任式的自由,相对极端且激进。新闻界在将其视为一种自由选择时,到底面临了怎样的现实情境?这就引出了接下来的内容,即清季民初新闻界与政府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它构成了“有闻必录”发生转变的现实动因。

四、现实压力:政治势力干预下的新闻界及其苦闷

“戊戌”后至五四前的20余年,新闻界历经清末立宪、辛亥革命、民国创建、袁氏独裁、军阀割据等一系列动荡局面,政治权力更替频繁,报业管控层出不穷。军阀武装势力“造成了社会动乱和日常生活缺乏安全感”,[19]新闻界对此种“不安感”深有体会。戈公振描绘袁世凯政府《出版法》给报界带来的影响时,曾以时人常说的“动辄得咎”几个字予以形容,想来确是对新闻界噤若寒蝉般心态的最佳写照。[20]

戊戌政变后,晚清政权的舆论管控逐步加强。变法刚一失败,1898年10月9日,慈禧即下发谕旨,要求查封报馆,强化舆论管控。谕旨称:

近闻天津、上海、汉口各处,仍复报馆林立,肆口逞说,妄造谣言,惑世诬民,罔知顾忌。亟应设法禁止。着各该督抚饬属认真查禁。其中主笔之人,率皆斯文败类,不顾廉耻。即饬地方官严行访拿,从重惩治,以息邪说而靖人心。[18]

维新报人的振臂高呼,让晚清守旧势力对报刊有了新的认识。变法失败后,扑杀维新报刊舆论并管制全国新闻活动,成为清廷的一件要事。可以说,戊戌政变的失败,直接带来了清政府首次公开镇压报界的后果。1903年的“苏报案”更“使清政府对报刊的威力有了切身体会”。[21]1906年开始,清政府陆续颁布《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以及《钦定报律》等条文,进一步限制舆论,要求报刊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18]限制登载的“不录”禁令,成为当权者管控报刊的有效方式。此外,更有暴力打压。1898到1911年间,至少有53家报刊遭查禁或停刊之类处分,2位新闻人被杀,17人被监禁,百余人被传讯、拘捕、警告等。[22]

民国初建,“暂行报律”一事便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撩动了报人神经,反对者大有其人。最终在联合抵制下,报律制定胎死腹中。[23]袁世凯揽大权后,意图复辟帝制,逆流而行。为此,他不得不重新钳制报刊舆论,制造天下一心的“赞成复辟”假象。适逢“宋教仁案”期间,新闻界对袁氏的批评引得“龙颜”不悦,诸般禁令接踵而至。袁氏丧权卖国之行径,如签署“二十一条”等,同样深受新闻界诟病,使其对新闻界颇为不满。此后,袁世凯打造出了报刊史上臭名昭著的“癸丑报灾”局面。当局四年,累计查封报馆70余家,新闻事业渐入低潮。1914年,他颁布较之晚清报律更为严苛的《报纸条例》及《出版法》,限制报刊舆论。与之相伴,封报馆、禁报刊、打记者等强势打压屡见不鲜,已然常态。袁氏政权的种种做派,无疑给仍旧痴迷于“共和”幻像的报界中人,一记当头棒喝。

1916年,袁世凯取消帝制。在他死后,军阀势力随即控制中国社会。黎元洪以大总统名义废除袁氏《报纸条例》,段祺瑞又主张对报界暂时采取“放任主义”,新闻事业得到片刻喘息。然而,好景不长。1918年,当局再次颁布《报纸条例》,封报馆、抓报人又成了当权政府应对新闻界的惯用手法。从1916到1918年,全国报纸数量又减少了68家。

清季民初的政治干预下,新闻界盘旋其中,总归是“被管控”的弱者。代表万民之口的新闻界及其报刊媒体虽不乏强有力的舆论影响,却也难以招架当权者以法律、暴力、行政等手段展开的连番阻挠。日复一日、周而复始的管控,使彼时新闻界在一次次打压中渐感不安,身心疲惫。清末以降,言论自由不被保障的现实场景,使新闻人闻“律”色变,日趋敏感。当政府试图制定报律或出台相关管控政策时,新闻界往往会主动联合,奋力一搏,为自身争取更宽广的生存空间。[24]

当局对报刊的不满,新闻界早有体会。1910年,有人相当贴切地描绘了这一场景:

夫官吏之仇视报纸,非一日矣。其故果焉在耶?曰:凡吾国官吏,多有不可告人之处,唯惺为人知。在昔无报之时,未尝有发布言论之机关,听其互相掩蔽、互相欺诈而已。报纸既出,执有闻必录之例,发其覆以暴示于世界。彼官吏者,一旦突受自来未有之大痛巨创,其能忍而与之终古也耶?故凡官吏莫不仇报纸若不共戴天。[25]

新式报刊兴起后,报载新闻多持“有闻必录”之说,一些早前不为民间所知的信息,渐渐经由报纸而传布四方。“辛亥”时期,革命报刊对清廷予以了无情揭露和批判,封报、禁报便也接踵而来。既然新闻人已对当权者的厌恶之情多有体察,又怎会不觉“不安”呢?强势管控下,新闻界的“不安”心态,至少有两点显在表露:一是对报律制定的强烈抵触;二是对查封报馆等问题的高度紧张。

清末报律发布时,杨笃生即发表《论报律》一文,认为国家要“以报纸为生命”,通过制定报律“以为新闻事业之障碍”的做法,“非愚则狂”。[18]《新闻报》则于1907年(图1)和1914年(图2)分别刊登了两幅漫画,讽刺政府制定报律压制舆论。漫画认为,报律制定无异于割断了社会的“喉舌”,它是政府打压报界的集中表现。新闻界对报律制定的忧虑之情,跃然纸上。*图片分别引自:《定报律》,1907年9月17日;《官吏对于报纸》,《新闻报》,1914年11月13日。

图1 《定报律》

图2 《官吏对于报纸》

1909年,有人在《广益丛报》上仿唐代诗人刘禹锡的《陋室铭》一文,撰写了一则《报馆铭》,意图弘扬报馆社会功能,反对政府制定报律并钳制舆论的做法。该文称:

牌不在老,风行则名;事不宜迟,电达则灵。斯是报馆,启我文明。墨痕开卷黑,铅字照机青。报告有访友,著述忌酸丁。可以谈国政,宣民情。苟言论之克当,何神圣之可侵。外洋尚激烈,内地主和平。阅者云:何律之有?[26]

此改写之作反映了清末报人对报刊舆论的理解,即新闻活动属正当范畴,不得侵犯,一句“何律之有”凸显了新闻界的抵触情绪。《安徽白话报》同年指出报刊有“五毒”,其中便包括“取缔报纸者,即传会不规则之报律以干涉报之言论及禁止其宣载某事某事者”。[27]《报纸条例》颁布后,新闻界反感心态再次达到高潮。北京报界多次采取行动,试图积极争取新闻行业生存空间。[28]《庸言》认为,“今日言论晦塞之秋,当局者似宜特重保障之途,以广求言之意。不宜专从防制上着想也”;[29]《青年杂志》也表示,“今吾中国自命为开通之人,忌报纸之日多,而欲摧残之,若而人者亦可耻矣”。[30]

对封报、禁报的关注,同样反映了新闻界的“不安”体验。各类报章杂志上,均可见相关讨论。*《申报》《大公报》对此类问题的言说已为学界熟知,不再赘言。其他报刊的讨论,可参见《说报纸》,《青年杂志》,1915年第1期;梓軨:《禁报》,《半星期报》,1908年第4期;《记上海民吁日报被封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六卷第12期;《记北京封闭各报馆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六卷第10期;《论奉天通报馆被封事》,《大同报》,1907年第八卷第1期;等等。《竞业旬报》表示,“言论自由,是立宪国所不禁的”,清政府“把报馆封闭的做法”,明显有失“文明的国体”,“中国又封报,又禁报,惹出外人的笑话”。[31]预备立宪后,清廷进一步查封报馆的行为,招致多数报人强烈谴责。《安徽白话报》曾细数1909年被查封的报馆,并由此感慨,“不及几月中,报界之被摧残者已落花流水如此以矣!此亦预备立宪第二年应有是耶?呜呼!”[32]

综观彼时新闻界,每当政府出台新的管禁条例,或是某些报馆遭遇封闭查禁,总会引发新闻界较为强烈的控诉。《浅说画报》曾多次登载报界遭受政府压制的讽刺漫画,认为政府对报馆因登载新闻而遭受查禁是报刊的奇耻大辱。1912年6月,北京中央新闻社因刊载宗社党事件、内务部总长赵秉钧营私舞弊等事件,步军统领衙门逮捕了该社经理、编辑共12人,多家刊物报道了此事,甚至专门为此绘制了漫画,谴责政权当局的强势管控。*参见《报界之奇辱》,《浅说画报》,1911年第801期;《北京中央新闻社被封之惨剧》,《真相画报》,1912年第1卷第3期;《报馆与警厅》,《浅说画报》,1912年第1244期。

袁世凯时期,政治势力的管控与干预力度达到巅峰,封报禁报已为时人司空见惯。动辄查封报馆、逮押报人的打压行为,“致报馆等人人自危”。[33]面对此景,一些报刊只好采取“不作为”的姿态以求自保。1914年,有人赋诗一首,颇为无奈地调侃了该现象:

近报纸言论动辄得咎,于是只得滑稽无关痛痒之文字相敷衍。某君爰作打油诗一绝以赠报馆记者。曰:昨夜相逢戏馆中,匆匆数语各西东。论题闻说明朝有,墙角须严禁出恭。[34]

维新以降,报刊媒体逐步“政治化”,引起政权当局的高度注意,这是《申报》初创时代未曾有过的新情况。[35]早期《申报》主要在上海租界活动,新闻内容虽涉及政治,但基本能够在既有政治体制架构下运作。其与当局的冲突,经常发生在与某些具体官员之间,尚未与整个政治体制形成较大联系。维新报人将报刊媒体引向了政坛,试图变革国家政治,已然引发了慈禧等守旧政治势力的高度紧张,最终被全力扑杀。一旦新闻界与政府之间产生频繁互动,形成固定的交往格局,那么在这种格局下,便构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时的报刊不仅是应然的弱者,而且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清末立宪到军阀割据,在一系列强有力的政治干预下,新闻界每与当局发生正面冲突,多半以损兵折将而告终。这一幅现实图景,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新闻界的“不安感”,报业活动虽不像19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是一个“不体面”的工作,却又似乎变成了一项“不安全”的工作。

如果说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言论自由”为彼时新闻界提供了观念上的正当性依托,构成“有闻必录”发生转变的思想前提;那么,报刊与政治关系的改变,尤其是政治势力对新闻业的频繁干预,则构成“有闻必录”转变的现实动因。简言之,一面是强势管控下新闻业“人人自危”的“不安”场景,一面是报刊呼吁下“言论自由”日益流传的现状,二者结合到一起,“有闻必录”言说在内涵诉求上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因为有着明确的思想前提,“有闻必录”成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又因为政界的打压给新闻界带来的极大的弱势感与不安感,“有闻必录”成为一种呼吁自由的激进式话语。进入20世纪,它强调的重心,便是要在政府的“不录”禁令中寻求“必录”的抗争。

五、“天职”的抗争:构建反抗政治干预的自由话语

应指明的是,该时期的“有闻必录”可被理解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它们也曾多次共同出现且互为呼应,但二者并不等同。一方面,“有闻必录”内涵不及“言论自由”广泛,它更多针对新闻报道实践而言,事实上更接近于“新闻自由”概念中的“报道自由”意涵;*“新闻自由”大约在1930年前后才出现。因而在文章中,将“有闻必录”理解为时人较为常见的“言论自由”而非“新闻自由”。参见周光明:《中文“新闻自由”概念考略》,《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10期。另一方面,“有闻必录”更具有实践中的操作导向意义,它是新闻业在新闻报道中践行自由理念的一种具体方式。或者可以说,“有闻必录”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中,中国新闻人呼吁言论自由的实践表达。那么,作为言论自由之意的“有闻必录”对彼时新闻界而言,为什么不可或缺呢?笔者认为,根源在于,该理念构成了新闻界反抗政治势力的有效手段,保障了新闻活动的开展。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三个维度上。

首先,“有闻必录”为近代新闻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话语层面的正当性支撑。20世纪初,“有闻必录”言说中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它被新闻界呼吁为“报纸天职”,或“报馆天职”“记者天职”等同义说法,[36]这是早期不曾出现过的新现象。19世纪,报刊对“有闻必录”定位是新闻之“体例”或报纸之“通例”。《申报》1884年最早提出该说法,认为“据事直书,有闻必录;信者传信,疑者传疑。此新闻之体也。不独本馆恪守此体,即中西各报亦莫不共守此体”。[37]“体例”指“著作的编写格式”和“文章的组织形式”,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成规”或“惯例”。[38]“体例”之说,虽不乏导向作用,却不具有强制性。一种“体例”如不能被普遍接受,更换“体例”同样是可以接受的做法。

从“体例”到“天职”的改变细节,已很难具体考证。能肯定的是,话语表述的转变事实上牵连了话语背后权力关系的变化,即便这种变化属于未被言明的集体心态层面,[39]此处或难例外。所谓“天职”,大致指上天授予的职务,具有天然的文化正当性,《孟子》中早有此语。清季民初,各类士夫文人及新闻工作者都对其颇为熟悉。1913年,有人专门论述孟子“天职”之说,认为“性分中固有之事,天所授我,我务其义,是之谓天职也”,它是一种“不求而得”的“天授之职”。[40]这里的“天职”不仅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种不可亵渎的权力和地位,其合法性源自传统中国对“天”的崇拜。经由这番表述转换,“有闻必录”的抗争意味立刻显现。以“天命”对抗“皇命”,以“职权”对抗“政权”,这便是“有闻必录”在清季民初逐步被形塑为报纸之“天职”的主要原因,也是其能够风行一时并被新闻界广为接受的重要由头。质言之,“有闻必录”理念既属天职,那它便是报刊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权力,新闻活动也具有了不可侵犯的神圣正当性,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个体官员,如欲对报馆肆意查封,就是有悖常理、不合天道的愚昧做法。

1910年,御史温肃与报馆结怨,上书请求严定报律,强化对报馆的管理,此举直接触怒新闻界。《申报》多次报道此事,并发表了一篇颇有战斗意味的谴责文章。其中指出:

报馆天职,有闻必录。以见其事之是非,非可任好恶以为毁誉也。其所持论说,必合乎公理、本乎事实。非可逞私见、执异说,以淆乱人听也。岂得怀诈挟私、生心害政者。今温肃以报纸尝登载其事,有碍其名誉,蓄怨怀恨。奋然发其诬蔑之说,肆其簧鼓之谈,岂非怀诈挟私而何?[36]

该文表明,《申报》已有意识地将“有闻必录”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报刊“天职”来看待了。权力关系的改变势必带来话语方式的调整,在政府与报刊所构筑的管控格局中,作为弱者的新闻界为拓宽舆论空间,与政治力量展开抗争是必然举措。“辛亥”前后20年,但凡新闻界以“报纸天职”而非“新闻体例”的名义向外界公开喊出“有闻必录”理念,其目的多半是为了呼吁言论自由并反抗政府强势管控,鲜有例外。

其次,当新闻界与政界产生正面冲突时,“有闻必录”能够为前者展开积极辩护。新闻界借助“有闻必录”与政治势力进行抗争,可以从具体的干预纠纷中得到直接观察。1909年,《长春时报》刊载地方官员嫖娼的新闻。消息一经传出,便在当地引发轰动,引起官方恐慌。不久,调查局员带着警兵们去报馆寻衅滋事。为解决该问题,该报总理刘英向吉林西路道颜世清提出了控诉。诉文称,“窃本报出版业,蒙批准在案,代表舆论,促进公益,调查地方之利弊,据事直书,有闻必录。仰副宪台关心民瘼,伸张公理之至意,自属报界应尽之天职”。[41]接到报馆控诉后,颜世清批复道:

夫报馆有闻必录,偶然纪载失实,事所恒有。该调查员如果实无其事,尽可函知报馆更正,以此举动形同下流,显有不可对人言之劣迹。除札巡警局、长春府严查惩办外,该报馆嗣后对于地方公益各项,务当访求确实,毋得捕风捉影,有碍名誉,本道有厚望焉。[41]

《长春时报》以报馆“有闻必录”为抗争话语,向官方提出了控诉,期望官方给予公正处理。不论颜世清到底是出于整顿下属的目的,抑或是出于平息民间舆论的压力,他在最后批文中毕竟明确了“报馆有闻必录,偶然纪载失实,事所恒有”的合理性。他同时给出了“如果实无其事,尽可函知报馆更正”的说法,在话语层面站到了新闻界立场上。该事件中,尽管报馆之责任未被全面免除,但至少能够看出,“有闻必录”确实在报馆争取权益中发挥了作用,不仅报馆未被查封,寻衅滋事者也受到了严惩。类似的是,1912年,《浙报》因登载了揭发当地官员的文章,被告到法庭。受审之时,报馆代表义正辞严地表示,“报纸有闻必录,原无凭据之必要。况此事人言籍籍,众所共知。本报代表舆论,现应登载”。厅长遂指出,“此事且不具论,君可归矣”,该案件就此告一段落。[1]

进一步来说,当报馆遭受政治势力不当干预时,新闻业中的其他同行,同样会以“有闻必录”作为话语武器,对涉事报馆施以舆论支持。1906年,《中华报》因报道新闻遭警部调查。《晋报》围绕此事刊发了评论,笃定“中华报载该公司各节,乃‘有闻必录’,报馆之天职然也”,[42]支持《中华报》的新闻活动。此番舆论界彼此声援的场景,在同时期《申报》《大公报》等刊物上大量存在,报刊持“有闻必录”之自由呼吁,确实可以在新闻界的管控格局中有效对抗政界压制,为新闻界展开积极辩护。

最后,“有闻必录”折射出新闻人的“记事避祸”心理,构筑了其日常性的弱势抗争策略。撇开新闻业与政府正面对抗的纠纷情形,在日常性的新闻活动中,人们反复主张“有闻必录”,还折射出他们应对政治干预的记事避祸心理。具言之,在报道相对敏感题材的新闻时,报刊常常会提前给出“有闻必录”的说法,意图规避责任。“有闻必录”成为新闻人在日常情境下规避行业风险,进行弱势抗争的话语策略。

为说明该问题,笔者选取了《申报》《大公报》刊发于1900-1919年共20年间,提及“有闻必录”的所有文本,共179篇文章(《申报》113篇,《大公报》66篇)展开观察。同时,选取了《申报》刊发于1880-1899年共20年之间,提及“有闻必录”的所有文本,共146篇文章以展开对比考察。笔者将相关文本涉及的事件分为6个主题,即“社会事件”(如盗窃、命案、商业等)、“战争事件”(如中法战争、甲午战争)、“政治/官场事件”(如官员任命、政府动态等)、“国际事件”(报道各国消息,不涉及中国)、“新闻界事件”(如查封报馆、限制舆论等)以及“其他”(如不涉及任何具体事件的评述文章等)。借该方法,我们能够观察“有闻必录”一词在报道实践中使用语境的转变。经逐篇分析统计,1880-1899年之间的情况参见表1,1900-1919年之间的情况则参见表2。

表1 “有闻必录”1880-1899年的文本主题

主题类型社会事件战争事件政治/官场事件国际事件新闻界事件其他数量(篇)675012917百分比45.9%34.2%8.2%6.2%0.7%4.8%总计146(100%)

由表1可以看出,1880-1890年之间,《申报》主要在谈论“社会事件”以及“战争事件”时,使用了“有闻必录”几个字,它们分别占比为45.9%与34.2%,两者共占样本总数的80%以上。两相之下,20世纪,“有闻必录”的使用语境发生了极大变化。

表2 “有闻必录”1900-1919年的文本主题

主题类型社会事件战争事件政治/官场事件国际事件新闻界事件其他数量(篇)3358034018百分比18.4%2.8%44.7%1.7%22.3%10.1%总计179(100%)

如表2所示,1900-1919年间,报道“社会事件”与“战争事件”时,已提及很少“有闻必录”。反倒是处理“官场/政治事件”时,“有闻必录”频频现身。在分析样本中,44.7%的文本都是在该语境下使用了该说法。对此,可做两点理解:一方面,新闻活动已引起当局的注意与紧张,政府也对新闻界采取了管控措施。毋庸置疑的是,报道政治事件最易惹恼管控者,无论报载事项是真是假,但凡触怒当局,受到惩处即属家常便饭。囿于政府保密政策等因素,这类新闻往往也不易获知详情,各报刊如欲报道,必须提前规避风险,带来了明确的“避祸”诉求;另一方面,在新闻界争取下,所谓“报刊登载不实,可来函更正”等说法被写进多项法律条文,给新闻界以“有闻必录”规避风险带来了可能。*《报章应守规则》称,“记载有错误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者,即须速为更正”;《大清报律》指出,“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报纸条例》规定“报纸登载错误,经本人或关系人开具姓名住址事由,请求更正,或将更正辩明书请求登载者,应于次回或第三回发行之报纸照登”。这些条文为采用“有闻必录”实现消极避祸提供了空间。参见倪延年:《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史料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6、89页;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新法令(1901-1911)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5页。但,无论报刊如何谨慎,在日益强化的管控下,报馆受政治力量“有理”或“无理”打压,仍相对常见。此情形下,新闻界内部的彼此声援在所难免。这就解释了,为什么22.3%的“有闻必录”文本都是在围绕“新闻界事件”进行论述,而此情形在1900年以前从未出现过。

进一步阐明该问题,可回到相关文本。1916年,邵飘萍为《申报》撰写“北京特别通信”时,提到:“政界又有一说传说,言五百万借款之义,内中当有一段秘密……吾人固不愿果有此种污辱国家之事,唯依有闻必录之例,姑为志之,以待他日之证明可耳”。[43]该新闻内容,是段祺瑞政府对日借款之事。北京多家报纸皆对此事三缄其口,避而不谈。如邵氏所说,“数月以来,北京政府,惟闻借款借款之声。……北京多数之报纸,除报捷外无纪事,除歌颂外无评论”。[44]报刊登载该新闻,无疑承担了政治风险,此举可谓在管控夹缝中挤出了一点风声。《申报》将此事套上“有闻必录”后发表,能否助其直接免于追责,自不可知。但他们处理这类事件时的“记事避祸”诉求,确可觉察一二。

映衬新闻界此般“记事避祸”心态的话语,几乎处处可寻。1916年《新闻报》上,即有一段值得引介的文字:

“有闻必录”是编辑报纸者之天职,顾非所论与今日之中国也。检查严密、动辄得咎、空白报章、触目皆是,而尤以粤省为最甚。……“秘密”二字,亦有界限。使个中事实,果有严守秘密之必要,则取缔报纸勿令登录,亦未尝非合宜之办法。今也不然,即不甚重要之时事,亦禁刊载。是报纸中将无新闻矣!以报纸而无新闻之可纪,亦何贵有此报纸耶?[45]

可见,清季民初《申报》《新闻报》《大公报》等报章上频繁出现的“有闻必录”,言说对象皆是政治势力的干预。《新闻报》这段话中论及的“检查严密”“动辄得咎”“严守秘密”等,无不折射出了新闻从业者的反感情绪。在这样的情境中呼喊“有闻必录”的“天职”诉求,抗争意味清晰可见。

本文认为,以“记事避祸”为目标的“有闻必录”理念,是清季民初新闻界在日常工作中采取的一种隐性而弱势的话语抗争方式,甚至难以从历史上留下太多直接的痕迹。它固然没有联名上书政府请求修改报律之举那般声势浩大,也没有直呼光绪皇帝“载湉小丑”、高喊“去世袭君主”那般惊天动地,但它毕竟在严丝合缝的管控下发出了新闻界的声音。这类抗争多半在忍受政府管控的前提之下展开,往往既不直接触犯报律,也不直接批评当局。即便与政界冲突,新闻人也能借此展开话语辩护,降低损害。新闻界借助“有闻必录”与政府展开的话语角逐,体现的乃是“必录”与“不录”的抗争勇气。

六、报界认同与政界妥协:“有闻必录”成为共识

当“有闻必录”在内涵上成为“言论自由”的代名词,在行动上成为对抗政府管控的有效方式后,它赢得了新闻界内部前所未有的广泛认同,真正达到“风行一时”状态。20世纪前20年,诸如“有闻必录,自是新闻记者应尽之天职”“报界天职,有闻必录”“报馆有闻必录,固其天职”等在各类报章上俯拾即是;而作为话语对象之一的当权者,也不得不在新闻界的极力主张中对其不乏认可。“有闻必录”影响力在该时期逐步走出新闻界,成为外部社会想象新闻界的“标签式”名词。

早期“有闻必录”主张者多为商业报刊,20世纪则迅速向外扩散。保皇派《时报》已公开表示:

日报所云者,非先知预言,非圣经贤传,可为我参考世事之资,而非即世事。今之为日报宜奈何?曰:有闻必录,知过必改;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若然,则社会与日报,其或日相近而关系多乎。[46]

在革命派报刊中,《神州日报》表现同样典型。该报“打着‘有闻必录’旗号,刊登清朝各级政府机关的通告以及防禁缉捕党人的函电文告,或转载外电、外报有关革命活动的消息”。[22]与它们相近的是,同时期的《神州女报》《广州白话报》《长沙日报》乃至日本外务省在华创办的《顺天时报》等,皆对“有闻必录”不乏张目。*1907-1908年之间的《神州女报》便多次论及“惟以有闻必录例,因特采之,以见政府之善于巧辩也”“姑存之,亦有闻必录例也”等内容;《广东白话报》曾表示,其所载内容“立立杂杂,满斗满箩,有闻必录,件件新鲜,如杂货铺,堆摆面前”(参见《广东白话报内容浅说》,《广东白话报》,1907年5月31日);《长沙日报》报亦载有“有闻必录,大哉丝纶(恭录谕旨)。时之多艰,瞬息如转。政之好移,纷纭如茧”等内容(参见黄林编:《近代湖南出版史料(一)》,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101页);此外,将不确定真伪的新闻报导以“有闻必录”作为报导名称刊发,《顺天时报》较早采用了这一做法,及至民国建立,包括《大公报》《益世报》等一批刊物也出现了这一做法(参见《有闻必录》,《顺天时报》,1903年5月14日)。

“发刊词”与“报刊体例”等报载文章,是近代新办报刊弘扬宗旨、寻求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重要形式。清季民初,一批新办报刊皆将“有闻必录”写进了发刊词,其在彼时之风行借此可有所洞窥。譬如:1902年,《鹭江报》即指出“报馆之例,有见辄书,有闻必录,联上下为一气,通声息于四方”;[47]1912年,温州《东瓯日报》发刊词表示,报刊应当“有闻必录,讳避一空”,以求“国民千万百年之幸福”;[48]1913年,江苏《东台白话报》认为报纸有五点利益,第一点便是“本地琐屑各事,‘有闻必录’。阅之可以知当地事实”;[49]1915年,湖南《大公报》在《宣言》中亦写道,“惟以大公无私之本怀,发表中立不倚之言论。据事直书,‘有闻必录’。此本报之旨趋二也”。[50]

官方态度的转变,尤值得注意。清末各类官报,代表着官方的新闻立场,其中常明确表示报刊不可秉持“有闻必录”理念。1905年创办的官方刊物《教育杂志》(1906年更名《直隶教育杂志》,1909年又更名为《直隶教育官报》)对官方报纸的报道理念,有如下描述:

官报之为物也,其性质与商家之报纸异。中有必要之二则焉,曰正与确。唯正也,故虽有偏激之言论,奇创之理想,足以邀一时之欢迎者,以限于体例故,皆为本志所不收。而事例之不实不尽者,更不敢援‘有闻必录’之例以自文。[51]

不难看出,官方报刊不会主张“有闻必录”。《直隶教育杂志》要求官报务必求“正”求“确”,既是其彰显自身代表官方姿态的方式,也是其受限于官方势力的具体表现。官家之口,岂能随意采录,任意言说?加之,官报本就是政治力量的延伸,并没有倡导“有闻必录”的必要。他们认为,“官报于新闻无取乎多也,取乎其信而有征也”,[52]“各报馆未知底蕴者,不得据‘有闻必录’之意,肆行登记”。[53]

不过,管住官方喉舌不要“有闻必录”,尚且不是难事,对民间刊物“有闻必录”之说,晚清政权则不得不有所妥协。随着新闻界“报馆天职,有闻必录”的呼声日益高涨,当局者也开始承认民间报刊反复呼喊的“有闻必录”具有一定正当性。1910年,湖南省咨议局曾致函各报馆,全文如下:

敬启者:贵报博访时事,有闻必录,自是新闻记者应尽之天职。惟关于敝局所议各件,必经办事处送交者方为议事范围内之言论,可用局中名义录登。其以所发言论在外自行刊布者,应由各个人自负其责,不能滥用本局议员之名义,以淆观听。即希察照,并将此函登入贵报为荷。[54]

信函开篇之处,咨议局首先认可了“有闻必录,自是新闻记者应尽之天职”的说法。其后,它又规定,湖南报刊要登载与咨议局相关的各种事件,需经过他们审核,在“议事范围内”才能报道,否则责任自负。这般看来,所谓“自是天职”的说法,明显有些言不由衷的意味,属于妥协认同。对此,报界当然也不买账。《长沙日报》登载该信函后,《申报》立即转录该函,并给它配上了颇能表明报界立场的标题,即“咨议局乃限制报馆言论耶”,[55]认为该做法限制报刊了言论,是压制报界的表现。

袁世凯时期,政界对待“有闻必录”姿态与此并无二致,也是在积极抵制之中予以消极认同。1913年6月2日,北洋政府司法总长许世英在袁世凯授意下发布约束报纸通令,其中表示:“有闻必录虽为报界之通例,传闻失实最足以淆乱是非”“且报律刑律均有应遵守之范围,是言论自由仍须以法律为标准”。[56]许世英的言辞,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有闻必录”是当时新闻界的通例,即便是政府当局也不得不承认;第二,袁世凯政府对于“有闻必录”颇为不满,他们指责该理念导致“传闻失实最足以淆乱是非”;第三,“有闻必录”与“言论自由”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说,它们代表的是报界的同一种诉求,当局在抵制“有闻必录”时,也是围绕“言论自由仍须以法律为标准”之类的话语展开。

随后内务部公告中,袁世凯政府对“有闻必录”的纠葛姿态,再次展露无遗:

查“有闻必录”固新闻界之责任,然亦当审度其事之影响。……矧报纸为舆论机关,最容易动人观听。值兹国步维艰之际,方当全国一心,维持鼓吹。乃内外报纸,对于宋案、借款以后,多所误会,不问是非,肆意诋諆,痛加诬蔑。且于外交、陆海军事件尽情登载,漏泄无遗。甚至加大总统以种种不名誉、不道德之称谓。谣诼所传,秩序为之不靖;流言所及,人心为之动摇。险象环生,法律扫地。若不依法限制,实足扰乱大局,妨害治安。……倘视诰诫为具文,置法律于不顾,漫无抉择,率意登载,或昌言无忌,淆惑观听,则是有意煽惑人心,妨害秩序,法律具在,断难宽容。[57]

这段文字依旧在认可“有闻必录”的前提下展开,指出其为“新闻界之责任”。这足以表明,民初“有闻必录”有着较强的话语威力。不过,该布告细陈了报界种种“罪状”,并就“宋教仁案”等舆论焦点替政府做了辩护,它站在“国家”名义下,要求新闻界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动摇人心。该文还援引多项法律条文,以“法律”立场对报馆发出警告,表明“法律具在,断难宽容”的政界姿态。官方势力面对该理念的纠葛情绪,体现相当明显。以“国家”和“法律”作为抵制“有闻必录”理念的正当言辞,是民初政府一“软”一“硬”的两套应对办法,不过这两套办法对于当时新闻人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后者目光依然聚焦在对“言论自由”的憧憬上,反抗政治干预仍是新闻人倡导该理念的原因。

图3 《这就是言论自由的解释》

二三十年代,新闻学精英已对“有闻必录”诟病颇多。[1]但从业者日常活动中处理与政治势力关系时,仍对其不乏张目,整体上仍坚持着这一理念。此种语境下的“有闻必录”与清季民初风靡报界时的含义一致,它依然是新闻业争取“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1926年的漫画《这就是言论自由的解释》(图3),十分典型地揭示了这一点。[58]

图中,漫画作者将讨论对象明确标上了“新闻界”的身份标签,其额头上更注明了几排极为醒目的大字,称“我的天职是有闻必录,我就是人群中的聪耳机”。接下来的内容,涉及到“耳目喉舌”的报刊功能隐喻。图片呈现中,新闻界的“耳目”虽十分完好,诸如“前敌兵变”“岳州攻陷”“逼近武昌”等消息皆通达无阻,宛若耳旁;但“喉舌”却被贴上各类封条,无法发出任何声音。“有闻”却只能“不录”的行业苦闷,刻画得较为形象。标题“这就是言论自由的解释”更是点睛之笔,既传达了“有闻必录”与“言论自由”的互构关系,也映衬出新闻界以“有闻必录”之名向政界争取自由的不满心态。

1923年,长沙《大公报》维权事件中,湖南湘潭县议会曾通电各县议会,请求舆论支援,通告强调,称“《大公报》据事直书,‘有闻必录’,此天职也”“如果政府立予起封,日月之食何伤,桑榆之失何挽,而竞违反舆论,剥夺自由”。[59]此处,“有闻必录”直接成为争取“言论自由”的话语表达,以“天职”话语的正当地位为报刊的社会活动争取自由空间。到1930年代,这类抗争中的“有闻必录”依然相当普遍存在。1934年,《上海商报》总编辑张季平因登载姬觉弥被控诱奸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该报专门向外界发出“请求正义书”,称相关新闻内容系“爰‘有闻必录’之例,聊尽劝善惩淫之意”,该刊此举事实上仍“为遵照法规起见”。此事在沪上新闻界多有回响,一些报刊专门针对此事撰文予以声援,称该事件为“新闻界的奇耻大辱”。[60]

更多例证,不再赘述。在一方是相对强势的政治当权者,另一方是相对弱势的记者编辑时,民国新闻界无法全然抛弃作为言论自由之意的“有闻必录”,它在新闻业内部能够赢得较为广泛的行业认同,为其带来更多的社会舆论声援。新闻活动中,作为关系双方的政界与新闻界,常不能展开理性的对话。以今人的眼光看,“有闻必录”显然不是一种正当的言论自由实践,但同样道理,近代中国政治势力对新闻业的干预,也未必全然合乎律法与规章。此般情势下,政治势力与新闻行业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化约成了“控制”与“反控制”的对立关系。双方话语都不是理性与逻辑的,而是修辞与对抗的。政治力量对新闻界的干预借助通常借助“国家”“军事”“法律”等正当化的政治话语展开,而新闻界对政治势力的规避与抗争则通常借助“报纸天职”“有闻必录”等正当化的职业话语展开。

七、结语:近代新闻界的弱势抗争心态

超越地缘的“业界”意识构成了近代中国集团化力量形成的关键一环,[61]“政界”与“新闻界”是其中较为明显的两股力量,它们形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文化圈。然而,如班尼特(W.Lance Bennett)论断的那样,新闻是政治的幻象,[62]二者的互动尤其频繁。“戊戌”之后,两大文化圈构筑了管控与被管控的固定交往格局,新闻界在此种格局下处于弱势地位,其各项活动时常受到政治势力干预。在集体拒斥政界干扰、保护新闻界的自主性过程中,“有闻必录”在20世纪初发生了重要转变,开始呼唤独立自主的言论自由诉求,并据此成为一项共识性行业理念。此番情形,贯穿了整个清季民国。新闻界主张该理念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将政界力量排斥到新闻业之外,建构一个具备自主性的新闻场域。

然而,该理念表征的“言论自由”之意迄今未得到学界充分讨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们至今对其评价仍不够公允。意识到这一点,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有闻必录”理念,并肯定其在中国报刊史上具备的积极意义。事实上,作为自由表征的“有闻必录”不仅彰显了历史上一批新闻人面对强权仍坚守本职的抗争心态,其影响甚至走出了新闻界。1946年,河南项城才子崔道昂曾作有一副对联,内容虽稍显激进,但相对准确地形塑了知识人应对政治时局时应抱有的姿态,不妨借此为本文画上句号。对联云:“无官不贪,无绅不劣,无人不利;恨无三尺剑,扫除群凶,再建华夏。有事必载,有闻必录,有正必扶;幸有一支笔,挥动三军,重新山河”。[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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