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2018-07-18
2016年1月14日10时40分,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1万元。
一、事故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14日8时,朱金义、李电元烟花爆竹厂区作业人员陆续开工。10时40分,李电元南侧装药棚首先发生轰爆,瞬间引发东相邻的两个露天作业点,以及西北相邻的露天存药处和配药棚发生爆炸,又连环引起李电元1号仓库内成品发生爆炸,仓库垮塌。紧接着配药棚、装药棚相继爆炸,导致朱金义堆放在2号仓库的数千公斤亮珠和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发生爆炸,最后又引爆北边两个装药棚,整个厂区炸毁,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药工李艳在装药棚进行双响炮装发射药过程中,由于静电积聚并瞬间释放引发爆炸。
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情绪稳定,无人为矛盾,现场未发现引爆装置零部件,排除人为破坏原因;
2.厨房和住室用电沿南墙东西方向架设,1月13日22时至14日15时全村停电,装药工棚内不使用电气与照明设备,排除电器短路等因素;
3.冬季不属雷电季节,事故当天晴见多云,排除雷电原因;
4.经检测产品药物内不含氯酸钾等违禁药品,排除药物敏感因素;
5.李艳在操作岗位所装药物为硝酸钡与铝粉混合物,稳定性高,一般撞击、摩擦难以引起爆炸,排除撞击摩擦药物产生爆炸的可能;
6.王志奇驾驶的豫J80270大货车1月14日10时20分进入厂区,货物不足未装车,王志奇和李雪花停车熄火,在车上休息约20分钟后发生爆炸。车头向北,排气口面向东南大门方向,排除排气口火星引爆的可能;
7.爆炸发生前约 30分钟,李电元在围墙外东南方向进行试炮作业,试炮作业行为在时间上不可能再引爆围墙内物品;
8.事故当天日均相对湿度29%,日最小相对湿度10%,气候干燥,容易产生静电集聚;
9.李艳在10时20分将东南角锯未棚外堆放的半成品(100个/捆)装完后,转移到西南角装药棚继续装药(60个/捆)。同时陈新爱与姚凤兰也随其进入装药棚装锯末纸垫。李电元未发防静电服装,李艳的普通服装,易产生静电,具备产生静电的客观条件。在装药时李艳不断起身将未装药的空炮筒搬上工作台、将装药后的半成品搬下工作台或直接交给等待装锯末纸片的陈新爱或姚凤兰。在重复作业中,增加了身体静电集聚与静电电压。其工作台上铺设的塑料布又极易引发静电,在与他人接触时增加了静电释放的机会。李艳在棚内从事装药操作,直接接触药物,在相对封闭的空气中漂浮有药物粉尘,衣服外套带有大量药物粉尘,遇到静电意外释放,极易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朱金义、李电元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资质的场所,非法购进原材料,非法组织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假冒湖南、江西、陕西、河北、山东等8个厂家注册商标。生产区内作业管理混乱,工棚间无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定员和药物定量未作限制,有限区域内人员集聚密度大;原料、半成品、成品堆放过多,无防静电安全设施。作业人员无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未经安全技能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
2.通安公司吴运科违法为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场所和原料。
通安公司吴运科违法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租给没有资质的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烟花爆竹;违法为其提供高氯酸钾、硝酸钡等原料;帮助朱金义、李电元协调监管检查事宜。通安公司2014年以来购买使用和销售给朱金义、李电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没有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私自从黑市购买军工硝、军工粉等药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期无专职安全员,超范围生产等。
3.长智镇、西芦氏村落实“打非”工作不力。
西芦氏村对通安公司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监管不力;履行“打非”工作属地管理不力。
长智镇党委、政府对通安公司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监管不力;履行“打非”工作属地管理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制止不力。
4.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通许县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协调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作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制止不力。
通许县公安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监管通知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查处不力。
通许县国土局对通安公司长期持续违法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查处不力。
通许县质监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涉嫌假冒违劣烟花爆竹产品、假冒违劣认证标志查处不力。
通许县工商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不力,对烟花爆竹销售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不到位。
通许县城建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不力,未按期完成村镇规划,造成城乡管理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
通许县发改委对通安公司办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立项审批审查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土地、规划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立项。
通许县委、政府履行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不力,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打非”工作职责不到位。
开封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监管不到位。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监管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生产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