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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现状及竞争力评析

2018-07-17季志鹏刘锡霖

时代金融 2018年18期
关键词:劣势成员国竞争力

季志鹏 刘锡霖

(青岛理工大学,山东 青岛 266520)

一、引言

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正式宣布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退出TPP实则助推了中国和东盟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RCEP成员国积极推动的谈判进程,2017年5月12日第18轮谈判在菲律宾马尼拉结束。本轮谈判各方深入推动货物、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谈判,服务贸易谈判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服务贸易占各成员国的贸易总额的比重也逐渐增加,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据商务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服务贸易首次突破5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速达14.2%。服务贸易正逐渐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结构性改革的新动力。可以预见,未来服务业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主动力。成员国也从商品贸易合作走向服务贸易合作。在RCEP谈判中,成员国在投资、知识产权及通信、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从RCEP整体出发,分析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整体水平、现实结构和国际竞争力等,为中国与RCEP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提供实证素材与谈判分析。

二、RCEP服务贸易规模分析

近年来,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中国及其他RCEP成员国的服务贸易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RCEP服务贸易整体规模逐渐扩大,占世界进出口额比重不断上升。RCEP进出口额占世界总额比重由2005年的18.1%到2015年增长为24.3%,进出口额由2005年948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12563亿美元,扩大2.4倍。

从2015年RCEP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规模上看(见图1),成员国整体差距较大,发展规模极不均衡,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是老挝的828倍。其中,中国进出口总额占RCEP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32.4%,日本占14.5%,而服务贸易最不发达的文莱和老挝仅占0.1%和0.05%。尤其,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相较于非东盟成员发展水平较低,东盟十国仅占2015年RCEP服务贸易进出口的26.4%。进出口总额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是中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和韩国,东盟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

图1 2015年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现状

三、RCEP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国际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用来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某种商品(服务)的进出口差额占该国这种商品(服务)总额的比重(公式1)。TC指数通过反映特定国家(地区)某种产品或服务在国家贸易中的相对比较优势,来反映该国或地区在该产品上的国际竞争力情况。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这一指数研究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公式如下:

公式中,表示国或地区服务分项的出口额;表示国或地区服务分项的进口额。指数取值在[-1,1]之间,指数越接近于0,表明该国该服务分析的国际竞争力接近于国际平均水平;当指数越接近于1,说明该服务国际竞争力越强;当指数越接近于-1,说明该国该服务国际竞争力越弱。Zhang X 和Li X(2004)对TC指数进一步划分,认为当指数取值在[0.8,1]时,表明该产品(服务)国际竞争力明显;取值在[0.5,0.8]时,该服务国际竞争力比较明显;取值为[0,0.5]时,该服务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若指数取值在[-0.5,0],则显示该服务处于竞争劣势,但劣势不明显;当指数取值于[-0.8,-0.5],表示该服务处在比较明显的竞争劣势;当指数的取值在[-1,-0.8],则表明该服务处于非常明显的竞争劣势。

表1的计算结果显示,2006-2015年,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处于劣势,2015年仅有柬埔寨、印度、老挝、新西兰、菲律宾、泰国、缅甸的TC指数大于0,但是其竞争优势不明显。具体来看,中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在研究区间一直处于劣势,且劣势有逐渐加强的趋势。澳大利亚2013年以前劣势不断加强,但是2013之后劣势逐渐减缓。文莱的服务贸易2011年以后一直处于比较明显的竞争劣势。印度的服务贸易一直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得益于印度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黄庐进和王晶晶,2010)。日本服务贸易竞争劣势有逐渐放缓的趋势。菲律宾的服务贸易虽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竞争优势逐渐下降。泰国服务贸易2012年以前处于劣势,但2012年以后转变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且竞争优势不断加强。

表1 2006—2015年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

具体来看中国的服务贸易各个分项的国际竞争力指数(表2),我国商品相关服务在研究期间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但是竞争力缓慢下降。运输服务竞争力劣势逐渐加强,但2015出现下降局面。旅游服务自2009年竞争力出现劣势以来,一直处于劣势加强的趋势中;我国的建设服务一直在世界上处于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但是2015也出现优势下降的局面;虽然我国的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一直处于明显的劣势,但是我国的竞争力正在缓慢上升;我国的金融服务一直处于劣势,但总体趋势是逐渐缓和;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在研究期间具有明显劣势;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具有比较明显的比较优势;其他商业服务的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不明显;政府服务近年来劣势有加强的趋势。随着服务经济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各国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整体看,中国传统竞争力较强的服务出现竞争力下降的趋势,例如商品相关服务和建设服务,但中国落后的服务贸易分析的竞争力逐渐增强,例如保险养老金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等。

注:笔者根据UNCTAD数据库计算所得。

四、结论

根据以上对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的规模、结构和竞争力综合分析,笔者发现虽然RCEP成员国的服务贸易额逐年扩大,进出口额增长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但是服务贸易结构失衡现象明显,成员国差异较大且普遍存在逆差,尤其整体国际竞争力不强的现象困扰着RCEP成员国。虽然中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在世界中一直缺乏竞争力,但是在RCEP成员国中差距并不明显。因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总结出以下谈判建议。

第一,由表1可知,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普遍较低,且在服务贸易发展结构、发展速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市场潜力巨大。整体上中国应与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合作推动建立较高质量的服务贸易规则。RECP不同于TPP,缺乏美国等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因此中国可以把握机会利用竞争国家相对较弱的情况,发展自己的服务贸易和开拓海外服务市场。

第二,由表2得知,中国在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和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等竞争力劣势明显,因此在谈判在涉及以上服务的部门设定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限制。例如,在《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所有的部门规定: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这样既可以推动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由能在一定水平下保护国内企业。

第三,在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强的服务贸易分项中,例如商品相关服务、建设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涉及的到部门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加大水平承诺的范围以促进国内相关企业对海外服务市场的扩展。

第四,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服务贸易,例如金融服务等要建立一定的监管透明制度,例如《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第八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方应采取其条件允许的合理措施,以确保一方自律组织采取或维持的普遍适用的规定迅速公布或可公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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