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工伤认定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18-07-17
编辑同志:
2016年10月,我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住院治疗40天。当时,公司承诺待我出院后办理工伤认定事宜,但公司一直未兑现承诺。我于2017年8月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请求公司加盖公章,但直至2017年12月公司才盖章同意申报。材料递上去后,社保部门以超过规定申报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后,我又提起了仲裁申请,结果劳动仲裁部门以我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我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读者 张守业
张守业读者:
首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你与公司之间就工伤待遇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你在经过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前置程序后,可以到法院起诉。
其次,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用人单位负有先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该公司答应为你申报工伤而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当你个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盖章时,公司既没有告知你工伤认定申请不需要单位盖章,也没有及时给予盖章,这明显是故意拖延时间,具有逃避义务的恶意。公司的一系列不作为导致你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未能获得工伤认定,公司过错明显,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的相关损失,应当由公司赔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