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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产”还是“市场购买”

2018-07-16陈彩虹

中国发展观察 2018年13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经济学成本

陈彩虹

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有一个大家熟知的企业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企业和市场之间可以相互替代或选择。企业机制表现为企业内部交易,即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以雇佣合同为纽带;市场机制表现为市场交易,即企业从市场购买的关系,以商业合同为纽带。基于都是“交易”,两者可以比较“交易成本”的大小。当企业需要某种商品或服务时,“交易成本”的比较,就可以决定是采取企业雇佣员工的方式来生产,还是采取从市场购买的方式来获得。

那么,如何具体来比较企业“自产”和“购买”的“交易成本”呢?这种理论提出了“企业边界”学说,“当企业内部生产的边际交易成本等于外部市场购买的边际交易成本时,企业扩张停止,企业的规模由此确定”。这时,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就清晰地划列开来了。由此来看,只要是企业内部生产的边际交易成本小于外部市场购买的边际交易成本,企业就应当一直采取“自产”的方式,持续扩大生产规模,直到这种成本与市场同类成本相等时。通俗一点讲,只要企业最新的雇佣员工成本和市场购买比较,“自产”更为划算,就继续雇佣员工来做;如果哪天这种“自产”不再有成本上的优势时,就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

例如,一家工商企业需要法律服务。它可以采取设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方式,雇佣一定量的法律专业人员来自己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从市场上的法律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究竟是哪种方式更好些,那就看两者的“交易成本”大小,择其成本小者而为。由于企业长期雇佣法律人员耗费的各种成本(包括招聘、谈判、形成合同等的成本)是可以清楚计量的,市场购买法律服务更是价格明了,因此,当最新的雇佣法律人员的成本和市场购买法律服务的成本比较,前者和后者相等时,可以最后一次选择“自产”,此后就必须考虑从市场购买服务了。由此来看,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给企业家提供了一种“自产”还是“购买”决策的基本思路。

然而,仔细地分析企业“自产”还是“购买”的选择,容易发现,这两者是有很大不同的。这种不同,决定了以“交易成本”大小来做的选择,远不是进行一下比较就能够完成那么简单。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企业和市场看成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它们也可比较、替代或选择,但这两种机制有各自的运行特点,“交易成本”如果不充分地考虑这些特点,就无法确实地进行比较,也就谈不上支持实际合理的选择了。事实上,“交易成本”比较的基本理论只是提供给了我们一种思维方式,并不能够直接地运用到企业治理的实践之中。

对此,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当某种资产的专用化程度高,而且交易频率也高时,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就不是最佳的。这里讲的资产,具有广义性质,所有能够通过市场交易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资产的范围,如土地、设备、人力资源、一般物品等;所谓专用化程度高,就是从资产供应和使用的两个方面来讲,这些资产都不是普遍通用性的,供应方不容易找到市场的广泛需求,需求方也不容易从市场上轻松获得。在这样的格局下,企业以雇佣合同的方式,长期地将这些专用资产“配置”在企业内部,就是最好的,也一定是“交易成本”最合算的。

在上面的例子中,这家工商企业选择法律服务的“自产”还是“购买”,通常会考虑哪些服务是自己特有需要,同时又是常态化的。如企业对外销售合同的起草、修改、标准化、解释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把关等,由于企业产品的特殊性,又由于对外销售的交易频率非常高,关联合同的有关法律服务,由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部门来提供,就是最合适的,即企业需要“专用化”程度高的自有法律服务资产。相比较而言,如果企业对外发生了法律诉讼事项,基于这样的事情并不经常发生,同时诉讼服务是普通的法律活动,市场很容易“购买”相关的服务,因此,企业不大可能设立专门“打官司”的法律部门或是专门岗位。看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大量工商企业,它们大多有自己对外销售合同服务的内部法律部门,却几乎没有为诉讼而设立的专门法律机构。这充分说明,企业和市场机制对于专用性、交易频率不同的资产,有着不同的运行特点,这些特点对于“自产”和“购买”的选择,是决定性的。

应当说,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深化,为现实经济生活既提供了方法论,又提供了某种操作路径。但是,这种企业理论是在企业外部与市场的并列关系研究中产生的,其核心在于企业和市场机制如何相互替代,以及企业的规模如何从“交易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它忽略了企业是具有内部结构的组织,更忽略了企业组织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完全没有看到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存在状态,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极为重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现在我们进入企业组织内部。从企业治理的视角来讨论“自产”还是“购买”选择时,我们就将看到,企业与市场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企业里那些活生生的人,是如何创造性地工作,从而让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成为一个变动不居的因素,使得“自产”和“购买”的选择充满了变数,而不是呆板的两个“交易成本”的生硬比较。这也说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离源自企业组织内在动力而富于实践价值的学说,还有不小的距离。

仍然看上面的例子。如果说,企业内部法律部门的专业人员,对企业有高度的认同感,热爱企业,忠于职守,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将对外的销售合同处理得天衣无缝,即没有任何的法律风险出现,完全避免了各种各样的“官司”,企业和法律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就必定是“交易成本”很低的;相反情况下,企业就将在对外的销售合同上法律纠纷不断,要么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雇佣,要么经常到市场去购买相关的法律服务,支付巨额的成本。可见,“交易成本”遇上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它就将表现出全然不同的面目,这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也应当是理论认知的基础。

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看,新制度经济学基于“交易成本”来看企业和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打开了经济学的一扇新大门。从企业治理实践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吸收如此理论的养分,将眼光更多地关注现实经济生活,发现理论对现实理解的不足,一方面不拘泥于理论对于现实的理解去解决现实问题;同时,给理论提供新鲜的经验,完善和丰富理论的成果。

从“交易成本”内在的结构来讲,它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与合同(即企业雇佣合同或市场商品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另一个是执行合同条款的成本。相比较而言,企业和市场机制在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上,具有更多的共性,因而这类成本较为容易比较;执行合同条款的成本,两者就表现出极大的差别来了——市场机制相对简单,交易双方只要信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过程,大体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执行合同条款的成本简洁明了;企业雇佣合同因涉及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个特殊的因素,合同能否切实完整执行、能否超预期执行等,就关联上了人对企业组织的认同、忠诚等内容,关联上了企业治理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等制度安排,关联上了企业价值观等文化积累,最后反映在这类执行合同的成本高低上。就这一点来看,“交易成本”理论如果不走进企业组织之中去,不充分地研究企业组织的运行机理,特别是结合人的主观能动性来研究,它很难解释得了企业和市场“交易成本”的替代或选择问题,“企业边界”的决定也将是空中楼阁。

事实上,企业在“自产”还是“购买”的选择上,是极为丰富多元的。不过,任何的选择,都离不开比较成本,尽管比较的方法和内容都不相同。这一点,对于企业的治理者而言,既有必要学习和理解经济学的成本理论,更有必要结合企业的实践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一言以蔽之,较优的选择结果,必定是理论紧密地联系实践才能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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