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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企业—金融合作的大数据资源开发研究

2018-07-14

时代金融 2018年2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政府

王 妮

(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一、引言

(一)大数据与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是一种通过新处理模式后,能具有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信息资产。它具有“5V”的特征,即:大量(Volume)、多样(Variety)、低价值密度(Value)、高速(Velocity)和真实性(Veracity)。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即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来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上可以有的放矢。

各行业都会对大数据进行采集,而金融业是其中最具潜力的行业,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积累了密集的高价值数据,包括客户身份、资产负债情况、资金收付交易等数据,在发展大数据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以银行业为例,BCG有报告指出,银行业每创收100万美元,平均就会产生820GB的数据。

中国的大数据金融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十九大指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此外,十九大报告还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多个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这为大数据金融业的发展绘制了蓝图,也为传统行业如何与大数据相融合指明了方向。

(二)文献综述

大数据的发展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但大数据蕴含的价值又为金融行业提供了机遇。目前,大部分学者对金融大数据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学者基于非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进军金融业的情况,为地处劣势的传统金融机构指出了问题及应对策略。另外,有学者指出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从加强数据安全性的角度,给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建议,也有学者指出有关部门应在立法方面加以考虑。

(三)研究目的

以上研究大多侧重于单方面的问题分析与策略应对,虽然强调单方面的改进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单方能力有限,靠一方力量实现“低成本创造大价值”会遇到很多阻碍。

实际上,政府、企业和金融行业具有利益关系,三方都难以投入过高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去提高大数据的价值,也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共存的现状,这是各方利益一致的体现。基于这点,政府—企业—金融三方在数据资源开发方面全力合作是一种合理配置资源的模式。这对于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有效信息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可以提高金融行业中大数据的利用程度,而且能整合资源,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价值增值。

二、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试点项目,主要包括了政府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一)贵阳市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2016年贵阳市政府与多家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范围涉及资产证券化、大数据应用、银行保险等内容。政府方表示双方将立足政府数据开放和社会数据融合,促进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企业方表示将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优势,促进创业型公司及高新金融技术项目落地。

此次合作虽然整合了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力量,但缺少了非金融企业的参与。非金融企业的业务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具有多样化的数据来源和更为先进的技术。此外,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实体经济,如果这些企业也参与合作,该地区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可以规避更多风险,该地区的大数据金融也会获得真正的发展。

(二)重庆银行与相关企业的合作

2016年重庆银行、数联铭品、三泰控股签署协议,形成“铁三角”合作格局。三方跨界合作是一种全新的探索,三方将在业务、大数据、商业等多层面展开深度合作。

参与合作的三方各有所长。重庆银行是首家在港成功上市的内地城商行;数联铭品拥有强大的数据和金融科学家团队;三泰控股长期致力于为银行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自助设备和软件技术开发集成服务,并积极布局社区服务平台,构建了丰富的商业场景和特色化的社区生态雏形。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与极具优势的企业之间的合作。银行在当前形势下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只靠自身在技术上投入,无疑是入不敷出;而这些掌握着核心技术的企业缺乏银行的优势资源。两者相互融合,为大数据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合作范本。

三、金融大数据发展面临困境

(一)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矛盾突出

数据信息的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及平衡问题在金融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十分突出。各类企业对共享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大,都希望从海量的数据中提取有利信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行为,从而瞄准细分市场,制定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寻求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个人交易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任何企业都不应该随意使用客户信息进行数据挖掘。

(二)数据使用中安全隐患巨大

信息数据化是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而数据又存在安全性问题,因此金融大数据在保障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面临巨大的威胁。金融大数据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集中性很大;二是相比于其他的行业,数据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两点会使金融大数据处于一种易于且频繁被攻击的状态,因此加强对大数据的安全保护迫在眉睫。

(三)数据利用程度低,开发挖掘成本高

现代企业的数据大多为科技进步后的成果,包含的信息相对全面,而政府和传统金融机构的数据虽质量较高,但不完整,与企业间数据结构差异过大,难以将历史数据与新数据进行整合,所以对数据使用程度非常低,这是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大数据资源开发上难以跨界合作的一个障碍。来自BCG的项目经验显示,金融数据的实际利用率仅为34%,对数据的低程度利用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

另外,大数据从收集、整合、分析到应用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人员有很高的要求;数据资源开发也需要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其开发和维护成本也是十分高昂的。

(四)传统金融行业征信模式问题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报告收集的信息主要是客户的逾期情况,这是事后补救措施,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贷款,反而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对金融市场秩序有负面影响。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缺少渠道,无法利用客户在生活和工作多方面的数据信息,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判断时会产生误差。

四、金融大数据发展对策

(一)设立相关法规,防止数据滥用

为进一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共享之间的矛盾,仅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应制定行业规范,设立红线,严禁大数据资源的违规使用。而且企业在使用数据之前,应履行“知情同意”的原则,避免以捆绑授权或默认同意的方式征得同意。此外,三方也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认识到信息正确使用和违规泄露的区别,只有当三方都意识到数据开发和个人隐私保护同等重要时,三方才可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助力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健全监管体系,防范安全隐患

政府在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金融大数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引领金融行业注重数据安全保护,保障消费者的信息与资金安全。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安全防范方面增加投入,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整合多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理利用大数据的前提是实现关联企业的数据共享。首先,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制定数据采集的统一标准,收集有统一结构的数据,才能使共享数据成为可能。其次,政府—企业—金融三方可以建立一个数据共享平台,找出符合自身条件的数据重点,进一步挖掘信息。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可最大程度地对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减少资源浪费。最后,三方需整合优势资源,降低成本。政府人员对政策和宏观状况了解更为深入;企业人员不仅具有管理经验,而且拥有最先进的数据开发技术;金融机构的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最强。三方可以派出最具经验的人员组成团队进行指导,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带来经济效益。

(四)利用对多源数据,注重事前预测

在建立共享数据平台的前提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来源增多,其征信系统建构方面就会有更准确的信息,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就会有更多科学合理的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将事后的补救措施逐渐转为事前的预测和防范措施,从而获取业务的主动权,长此以往,个人征信状况也会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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