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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监察调查的企业家

2018-07-13朱昱

董事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监察监委

朱昱

随着监察法出台,检察院的自侦权转移到监察委,监察委拥有了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独立监察权。那么对企业家而言,监察委是干什么的?监察委能查企业家么,采取什么方式、措施来查?如果真的查到了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置企业家?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与原来的行政监察机关相比,本质区别在于是由人大直接产生并向人大直接负责的。它从一个政府的组成部门转变成了与政府并列的单独的国家机关,职权与同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行使的监察权是传统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一个独立的新类型的权力。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有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和处置。其中,监督与传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相匹配,是以廉政教育、定期检查为依托的日常的监督行为;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了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程序;在证据比较完整的情况,可以采取处置措施,直至将对象送至公诉机关进行起诉。

监察委能查企业家么?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但需要在一定的条件和范畴内。企业人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人员和民营企业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就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范围内。监察委现在将国有企业人员的查处范围扩大到一切履职公职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的相关释义,国有企业当中经手国有财产管理的会计、出纳现在都可以被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内。至于民营企业家,虽然不属于履行公职人员,但一旦涉及权力寻租当中的行贿行为,或者与公职人员共同涉嫌职务犯罪,不仅可以作为被监察委调查的对象,还可能被采取一定的调查强制措施,比如说留置。具体监察哪些行为呢?包含四个大类,相对应刑法的罪名约有88个,其中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还有其他利用职权进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和浪费国家财产罪等。

监察委有12项调查权限,可以说把纪检监察机关、原来的行政监察机关、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的调查手段,几乎都囊括了;但是,并非所有的监察措施都是监察机关单独采取,有些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才能实施。比如说搜查,因为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原来必须公安机关才可以做搜查,现在监察委被赋予了单独实施搜查的权力。再如技侦,原来公安机关需要专业部门才能够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现在监察委可以采取了,但不能单独采取,要跟有关的部门配合交由执行部门实施。这就意味着,以前的纪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形式仍然会存续很长时间。

很多人很关心留置,什么是留置?这是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通俗地说,将原来的双规措施、两指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做了一个结合,实质上就是《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有法定的羁押权,这个羁押权取代了以前的双规、两指,在这样的过程中取得的材料是可以不经转化,直接作为司法证据的。既然是法律措施就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简单来说有四种情形符合一种就可以被留置,包括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例如,浙江杭州首例对行贿人采取留置调查一案中,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沈明达因对江干区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岳甫实施行贿,并在区纪委监委调查周岳甫违纪违法问题时,不配合调查,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供,拒不交代问题并销毁案件证据。由于行贿方案提出及实施均由沈明达一人操作,且其妨碍调查行为特别严重,为了避免其继续串供或毁灭证据,经上级监委批准,江干区监委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監察机关对企业家采取措施,整个流程从批准到实施,再到最后的结果,经历什么样的程序呢?留置手段有严格限制,首先是决定主体,不是某一个领导能够决定的,要有监察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出具文件。其次是采取留置手段要进行批准备案,程序相当严格。留置程序做出决定以后,有一系列的材料手续和之前的拘留手续相匹配。留置时间和地点要做说明,留置时间法定不超过三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超过三个月。某些地方留置的地点目前被定在原来的双规地点,但有可能今后将看守所作为留置对象的留置地点。

留置以后24小时以内要履行通知义务,但如果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干扰作证是可以不通知的,权限在监察机关的手上。与此同时,相对于以前的拘留人员和两指人员,被留置人员有法定的权利保障,从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以及调查的时间在法律规定中都予以了细化。留置与原来的两指相比,无论采取措施条件、决定主体、批准备案、期限限制等,从法定层面来说,《监察法》比原来的《行政监察法》肯定是一个进步。

如果真的查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怎么处置?这涉及监察机关与检察院的衔接。首先是对接程序,监察机关在对接以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的程序。其次,这个程序当中发现有一些证据需要补充,需要程序回转,就是补充调查。如果说公诉机关发现需要补充证据,对于事实和犯罪行为的定性有重大影响的,首先应该选择退回调查;如果对不重要的、次要的证据需要进行补充,公诉机关可以自行履行补充侦查权。需要指出的是,被调查对象给监察机关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无论哪种形式都可以不经转化,作为公诉机关的起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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