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畜禽粪污防治的思考
2018-07-13
(汉中市南郑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陕西南郑 723100)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快,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相继出台,畜禽粪污成为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之一,如何使畜禽养殖与生态保护兼顾,加强畜禽粪污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和资源化,是我们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畜禽粪污防治情况
1.1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南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4-2019年)》,依法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定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户)逐步实施限期搬迁或关闭措施。
1.2 建设废物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要求养殖场必须建设干粪场、三级沉淀池、无害化处理池等粪污处理设施,鼓励养殖场建设沼气。
1.3 行业监管和执法
农业部门对无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推荐其申报畜牧项目。环保部门对畜禽粪污污染环境事件进行查处和处罚。
2 存在的问题
2.1 粪污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强
一是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全。养殖场应建有干粪场、三级沉淀池、无害化处理池、雨污分离设施等,但部分养殖场仅建有其中一部分废物处理设施。二是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相适应。部分养殖场虽然建有粪污处理设施,但是设计规模较小,满足不了粪污处理需求。三是粪污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有的养殖场建设了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但为节约成本而没有正常运转设施。
2.2 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困难
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在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点区域,若发生畜禽粪污污染环境事件,危害较大。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当前,南郑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较慢。一是养殖场自愿关闭、搬迁意愿不强。禁养区内养殖场多为建场较早的老场,当初政府鼓励利用河滩、荒地发展畜禽养殖,如今被划为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有一定抵触情绪和思想包袱,自愿搬迁意识不强。二是没有配套的关闭、搬迁政策。南郑区虽然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但是怎么关闭、怎么搬迁、搬到哪去等等都还没有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三是补偿资金缺口较大。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初步估算,南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所需补偿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资金缺口较大,资金难以落实。
2.3 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畜禽养殖点多面广,加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政许可为后置许可,养殖场建成后符合条件予以发放,不利于及时监督。一些养殖场不知道需要进行环保测评或者因环保测评程序烦琐、产生费用等不主动进行环保测评,造成一定隐患。环保执法主要针对规模化养殖大场,多为限期整改和资金处罚,对小型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执法力度不够。
3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建议
3.1 建设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
根据生产规模,建立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已经投入生产的养殖场,根据现有规模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新建的养殖场,必须按设计的生产规模建立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干粪场、无害化处理池等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杜绝粪污处理设施不健全、粪污处理设施种类齐全而设计规模小、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而不正常使用等现象发生。
3.2 加快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
随着城市发展、生态保护等步伐加快,群众环保意识提高,建设美丽南郑、生态南郑等要求,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做出总体安排,明确了方法、原则,做出了责任分工。当前,南郑区已经依法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下一步就是如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加快关闭、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一要依法行政。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二要依法履行职责。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落实相关措施,推进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三要落实补偿资金。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四是事实就是、因地制宜。要根据南郑区实际情况,突出禁养,制定科学的关闭、搬迁方案。可提出禁养区内原有圈舍改作他用、不用于饲养畜禽、搬迁等措施。
3.3 提高畜禽粪便利用率
当前,南郑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主要包括干粪场、三级沉淀池、沼气等,需要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运行成本,粪便、污水经其储存、处理或产能后仍需要还田利用。为提高畜禽粪便利用率,一要配套相适宜的土地。根据每亩土地消纳畜禽粪便能力,养殖场要配套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消纳畜禽粪便,如种养结合模式的家庭农场、猪沼菜(果)循环模式等。二是提高农户使用畜禽粪便、有机肥为肥料的积极性。农户使用积极性不高,主要是不方便、成本高。畜禽粪便运输难、使用量大,有机肥较比化肥用量大、成本高。为此,应探索和尝试畜禽粪便集中收集、方便分散运输新方法,尝试建立农户使用有机肥补贴、降低有机肥成本等新方式。
3.4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措施,强化巡查、检查,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和环保审批制度。涉及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的,应建必建,老场不断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新场建设配套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或有环保安全隐患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