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工伤保险问题及发展对策解读
2018-07-13冯威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
冯威 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
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工伤保险还有助于缓解工伤矛盾纠纷,维护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率偏低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工伤参保率普遍偏低,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其一,职工缺乏认识。部分煤矿企业的井下职工农民工占大多数,他们对工伤保险的认识程度略显不足,加之本身的安全意识不强,致使工伤参保率偏低。其二,强制性不够。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指出:煤矿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煤炭法》也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具体的执行效果。
(二)工伤保险费率设置不科学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对于煤炭行业而言,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甚至是同一煤矿企业内的不同部门,其工伤风险存在着明显差别。但是,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划分过粗,浮动费率空间小,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对煤矿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不深,不利于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工伤预防不到位
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将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生产联系起来,造成保险系统与安全生产脱节。工伤保险要从事后赔偿向事前预防转变,构建起集预防、补偿、后续康复于一体的保险制度。但是,保险经办机构只重视承保和补偿,没有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加之煤矿企业工伤预防体系尚不完善,进而导致工伤管理停留在事后补救阶段。
(四)赔付水平偏低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基本保险,仅对基本待遇标准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建立起针对特殊情况的补助制度。同时,一旦煤矿职工发生工伤,则只会获取较低的保险赔付,这与井下作业的高风险性不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工伤给职工带来的生活经济负担问题。
四、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煤矿企业的生产性质较为特殊,由此使得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相对较高,通过工伤保险能够使企业的支付风险随之降低,职工的权益也能得到维护和保障。鉴于此,煤矿企业必须重视工伤保险,保证职工全员参保。企业应当对工作在生产一线的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工伤保险意识。同时还应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工伤保险立法工作,增强法律执行力。
(二)合理确定费率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在对浮动费率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应当统一体系,统一指标,全面、具体地分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等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测定差别费率,并及时调整,借此来使工伤保险基金达到收支平衡,这样可以使企业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地发展态势。
(三)加强工伤预防管理工作
为使工伤问题的产生进一步减少,煤矿企业必须采取行之有效地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工伤、职业病的发生几率。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并掌握各种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健全事故预防体系,预防职业病、消除安全隐患等等,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做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奖励机制,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它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工伤保险归属于社保的范畴,主要是由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但由于工伤保险的性质比较特殊,从而导致组织方式与事业目标之间的出现了严重脱节的情况。为此,必须加快完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出工伤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国家牵头,各省分别设立相关的职能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运作全权负责,为使机构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应当赋予其一定的独立性。同时可采取省级统筹安排,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方式,持续不断地推进工伤保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结论:总而言之,煤矿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然会给职工和企业带来经济困扰。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落实企业全员参保率,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预防机制,降低企业的工伤风险,缓解工伤职工的经济压力,从而推动煤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