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代消代查值得关注
2018-07-13罗琎陈才麟李幼娟
罗琎 陈才麟 李幼娟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一、模式分析
1.代消征信。代消征信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的骗局,一种是非法途径消除。前一种“代消不良信用记录”的信息中介,他们往往自称“和银行关系密切”、“在银行内部有熟人”,而根据办理难度的差异,不同银行将收取3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费用。不管费用多少、无论定金还是全款交付都只能通过网络进行。这种网络交易的转账,即使受害人知道被骗了也很难有效追回。后一种是真正的违规征信消除,实际上是比较难实现的,相当于一次异议处理,涉及到多条线、多层管理,多人签字,要做到这个,需要业务发生机构承认数据报错了,或者数据上报用户报送修改报文,这里面有个责任承担的问题,除非利益足够大,一般比较难。
2.代查征信。代查征信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入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替未接入的小微机构代查征信;一种是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被盗用、套取、租用或倒卖,造成违规代查现象发生。前一种情况产生原因主要是未接入征信系统的P2P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第三方金融中介等小微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央行的征信数据不能获取、借款人自己拿来的征信报告可信度存疑、组建团队线下调查获取信用数据成本居高不下,正常的查询程序增加了上述机构的查询成本和查询难度。于是,在获取借款人信用的环节,出现了一条征信代查的灰色产业链。后一种情况是不法份子为追逐利益,专门通过租用、套取等方式获得一个或多个查询用户权限后,再通过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发布代查信息,将查询需求汇总并收取高额查询费用后对信息主体进行批量违规查询,从中赚取差价,形成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产业链。
二、主要问题
1.代消代查存在个人信息泄漏风险隐患。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在代查过程中极易造成借款人信息的泄露。违规获得信息主体的这些第三方对个人信用报告如何使用、保管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一些小微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意识淡薄,有可能保管不当等造成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那些自称可以代消不良记录的中介,往往会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极易造成个人资料泄露和被非法利用,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资料违规冒名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造成金融诈骗。
2.代消代查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真实性。一般情况下,代消需求比较迫切的人才会通过不当手段联系信用中介修改不良信用记录。这些人多半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到后续在银行办业务申请贷款受阻的人。如果这些人的不良信用记录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要是这些人的不良记录通过非法途径消除了,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报告真实性。这些人在银行继续贷款后,就可能会给银行埋下资产质量隐患。
3.代消代查暴露监管缺位、制度缺失。一是部分商业银行对内部管理存在疏漏。银行内部征信业务人员与信息中介内外勾结,直接参与代查代消交易,查询人员直接代查、多个内部人员包括部门领导勾结违规消除或将查询账号直接租用给中介进行查询操作。对用户名和密码管理不善,造成被盗、被套取等。二是基层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缺位。基层人民银行征信人员严重不足,年龄老化。一方面容易绕过支行、上级的监督,另一方面放松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若不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异常监测系统提醒,一年一度的基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也难以发现代查案件。三是监督管理制度缺失。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法律适用范围、信息收集与处理规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滥用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对策及建议
1.提高征信用户开立门槛。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基层人行都必需提高征信用户开立门槛,引进资质考试机制非征信业务岗经办人员不允许开立征信用户,在开立用户前或人员变更必需经过征信查询资格考试,了解并掌握内部和外部征信相关政策及制度规定。
2.提升查询风险监测水平。全面上线个人信用报告前置查询管理程序。在违规案件的多发的地方性金融,全面推广前置查询系统,将上传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查询触发条件,确保每笔查询均取得授权,并将金融机构查询用户与人民银行查询用户进行实名映射,金融机构普通用户无法获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用户及密码,可以有效防止用户被借用、盗用甚至倒卖的风险。
3.创新基层央行征信监管手段。一是在征信系统中增加监管预警功能。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的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子系统的基础上,增加查询风险预警功能。该监管功能可对所辖商业银行和下级人行当日查询的信用报告预警,根据不同的查询风险状况及不同的颜色标注风险等级。二是在征信系统中增加商业银行影像档案调阅系统。商业银行将授权资料扫描至该系统,当征信系统有预警异常查询时,人行可调阅征信查询影像档案进行核对,创新征信非现场监管手段。
4.完善征信监督法律制度建设。一是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出台相关法律细则,明确代查代消行为的违法性质,坚决查处和取缔存在违规代查代消信用报告的渠道,并对涉及违规查询的机构和个人予以严惩,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发生。二是尽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将个人金融信息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