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9家“三甲”医院药师对互联网药事服务认知情况的调查分析
2018-07-13汪小惠赖潇潇段晓红陈设罗懿妮王颖彦吴俊标林华
汪小惠 赖潇潇 段晓红 陈设 罗懿妮 王颖彦 吴俊标 林华
中圖分类号 R95;R19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0408(2018)02-0159-05
DOI 10.6039/j.issn.1001-0408.2018.02.04
摘 要 目的:为医院药师更好地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提供参考。方法:就广东省内9家“三甲”医院的药师对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认知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结果: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27份,问卷回收率为87.8%;其中有效问卷499份,回收问卷有效率为94.7%。受访药师在对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内容的认知情况方面选择比例最高的是用药咨询(94.4%)和用药教育(91.6%);认为互联网药事服务值得或非常值得推广的比例占93.0%,对互联网药事服务最关心的问题是专业技术问题(58.5%)和法律责任问题(55.9%)。受访药师中认为完全可以或可能可以胜任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的占57.1%,认为未接触尚不清楚的占37.9%;认为提供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药学人员最重要的资质是药师职称等级(67.9%)和工作年限(67.7%);认为确保互联网药事服务质量最有效的措施是经常进行药事服务培训(74.3%)和按比例抽查药事服务咨询回复质量(67.5%)。结论:互联网药事服务可成为“新医改”背景下药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而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开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药师队伍来提供支持。
关键词 医院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认知;调查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better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of hospital pharmacists. METHODS: The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as carried out on the cognition of pharmacists to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in 9 third grade class A hospitals. The survey data were analyzed statistically. RESULTS: A total of 600 questionnaires were distributed and 527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with recovery rate of 87.8%. Among them, there were 499 valid questionnaires with effective rate of 94.7%. The most selected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contents were medication consultation (94.4%) and medication education (91.6%). 93.0% considered that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were worthy or very worthy of promotion. The most concerned issues about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were technical problems (58.5%) and legal liability (55.9%). 57.1% of the surveyed pharmacists considered that they were totally or possibly capable of performing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care; 37.9% didnt get in touch with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care and were not clear about it. The most important qualifications of pharmacists who provided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were rank of pharmacists title (67.9%) and working experience (67.7%). It was considered that the most effective measures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care were regular pharmaceutical service training (74.3%) and proportionally sampling the 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service consultation (67.5%). CONCLUSIONS: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may become a new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pharmaceutical service under new medical reform.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requires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harmacist team with high professional level.
KEYWORDS Hospital pharmacist;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care; Cognition; Survey
医师和药师在医疗过程中的处方、审方、调剂和用药管理等行为构成了药事服务的主要内容[1],这是对传统药事服务(即药学服务)的定义。随着药学学科的发展,判断式药学服务、团队式药学服务、药物治疗管理模式药学服务、全程化药学服务等新型的药事服务模式也相继产生[2-4]。如今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传播也处于“爆炸”时期,由此也推动了药事服务的发展,互联网药事服务应运而生。如“智慧药房”“网上药店”的出现,既是现代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也是互联网药事服务发展的新载体。
但是医药电子商务也面临着政策困境:限制销售处方药;无法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医疗保障体系对接,医保不能网上支付[5]。而国内药品终端销售收入中,处方药超过80%,非处方药仅占不到20%,处方药又以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为主。最近几年,医药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打破了这种困局,为寻找新的发展模式提供了较好的思路。通过多方合作,我院目前已实行了微信挂号、缴费和快递送药到家等服务,但是互联网药事服务应该不止于此,如何迅速、全面地发展互联网药事服务已成为当务之急。鉴于此,本课题组就广东省9家“三甲”医院药师对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认知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分析,旨在为更好地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以广东省内9家“三甲”医院(包括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陆军总医院)为调查地点。除广东省中医院(包含3家“三甲”分院)纳入200名药师作为调查对象外,其余每家医院各纳入50名药师作为调查对象。
1.2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问卷均采用客观性问题(单选题和多选题)进行提问,调查内容包括受访药师基本情况及对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内容、所涉及的问题、质量保证等的认知情况。其中除基本情况外,有3题以上未答的问卷视为无效问卷。采用非随机抽样调查方法,于2016年5月向9家医院药剂科统一发放调查问卷,6月依次统一回收问卷。
1.3 统计学方法
使用EpiData 3.1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使用SPSS 20.0软件以及Excel 201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统计学方法为描述性统计、频数分析和多重响应分析方法。
2 结果
2.1 受访药师基本情况
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27份,问卷回收率为87.8%;其中有效问卷499份,回收问卷有效率为94.7%。499名受访药师中,学历方面(有1人未填写),7人(1.4%)为大专以下,66人(13.2%)为大专,346人(69.3%)為本科,68人(13.6%)为硕士,11人(2.2%)为博士;专业方面(有3人未填写),354人(70.9%)为药学方向,140人(28.1%)为中药学方向,2人(0.4%)为其他方向;职称方面(有15人未填写),53人(10.6%)为(中)药士,275人(55.1%)为(中)药师,134人(26.9%)为主管(中)药师,19人(3.8%)为副主任(中)药师,3人(0.6%)为主任(中)药师。
2.2 对互联网药事服务内容的认知情况
受访药师对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内容的认知情况(多选)见表1(注:“其他”指还有药师填写“药物配送”“用药管理”等)。由表1可知,用药咨询和用药教育的选择比例最高,而这也是在互联网药事服务中药师与患者接触最多、对患者而言最实用的2项。
2.3 对互联网药事服务所涉及问题的认知情况
在“您认为互联网药事服务值得推广吗?”一题中,有293位(58.7%)受访药师认为值得,171位(34.3%)受访药师认为非常值得,28位(5.6%)受访药师认为无所谓,7位(1.4%)受访药师认为不值得。而在“您认为互联网药事服务会给您的合法权益带来隐患吗?”一题中,有295位(59.1%)受访药师选择担心,48位(9.6%)受访药师选择非常担心,76位(15.2%)受访药师选择不担心,66位(13.2%)受访药师选择相信政府监管部门,14位(2.8%)受访药师选择无所谓。
在“您对互联网药事服务最关心的问题是?(多选)”一题中,选择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的比例最高,详见表2(注:“其他”指还有药师填写“药品质量问题”等)。这一方面说明了药师对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缺乏足够的自信,另一方面说明了与药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并没有明确药师的责任和义务。
2.4 对互联网药事服务质量保证的认知情况
2.4.1 对能否胜任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的判断 在“您认为能否胜任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一题中,有95位(19.0%)受访药师认为完全可以胜任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190位(38.1%)受访药师认为可能可以胜任,189位(37.9%)受访药师认为未接触尚不清楚,21位(4.2%)受访药师选择不可以胜任,4位(0.8%)受访药师未填写。可见有95.0%的受访药师是有潜力胜任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的,详见表3(注:除去未填写的4人外,表中总人数合计为495)。由表3可知,不同学历、不同职称的受访药师选择不可以胜任的比例都是最低的。在不同学历的受访药师中,本科及以下学历者选择未接触尚不清楚的比例较高,硕士及以上学历者选择可能可以胜任的比例较高,说明学历较高的药师对自己能胜任的信心较强。在不同职称的受访药师中,初级职称者选择未接触尚不清楚的比例较高,中级及以上职称者选择可能可以胜任的比例较高,说明职称等级较高的药师对自己能胜任的信心较强。
2.4.2 对互联网药事服务资质的认知 在“您认为提供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药学人员最重要的资质是?(多选)”一题中,选择药师职称等级和工作年限的比例最高,详见表4(注:“其他”指选择此项的药师并未进一步具体说明)。这说明药师普遍较认可职称等级以及工作年限对于能力的证明。
2.4.3 对如何确保互联网药事服务质量的认知 在“您认为如何确保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质量?(多选)”一题中,选择经常进行药事服务培训和按比例抽查药事服务咨询回复质量的比例最高,详见表5(注:“其他”指还有药师填写“很难评价,正如医师门诊质量一样”“全面审查药事服务咨询回复质量”等)。这说明药师对于进行常规药事服务培训并不排斥,对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持有积极态度。
3 讨论
3.1 互联网药事服务可成为“新医改”背景下药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2010年,原卫生部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地指出:“公立医院应以公益性为核心,改革‘以药补医的机制,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从2017年9月30日起,全国公立医院将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于是医院药房工作重心也必然随之发生转变。之前医院药师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药品供应和调剂上,没时间也没精力主动为患者提供优质药事服务,长此以往,在患者甚至其他医务人员眼里,药师只是在药房负责发药的服务人员。而随着“新医改”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取消,医院药学工作将会进一步被弱化。为顺应“新医改”的形势,需要改变医院药学的盈利方式及服务模式,迫使医院药学必须在工作重心、服务模式、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上快速转变。而在暂时不能体现经济价值的情况下,药师体现价值唯一的出路就是努力体现自身专业价值[6-7];而且,一旦药事服务费收取正式实行,如何提供能让患者满意且符合药事服务费价值的优质药事服务,也是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截止到2015年7月,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为442家,开办网上药店329家,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和网上药店的数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医药电子商务的优势也是明显的:药品自身特点适合电子交易,如便于运送、有明确的规范标准、便于网上介绍说明;药品网上销售可省去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药品的价格得以大幅降低;网上售药可以保护消费者隐私,等等[8-9]。而对于快速发展的医药电子商务,以及患者日益增长的对自身健康的重视及安全使用药品的需求,互联网药事服务必然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例如建立“问药师”平台等、某些“三甲”综合医院公众号开展药师咨询服务都是互联网药事服务发展的一个方向。
特别是现在的医院和企业的合作,以及信息化手段的不断普及,患者看病后可以直接从网上缴费,由企业配送药品,直接省略了去药房拿药的环节,节省了患者的候药时間,得到了患者极大的支持。这使得医院药师的药事服务模式从传统的“面对面”药事服务转变为“非面对面”(例如网络、电话等)药事服务。而且药品调剂工作会逐渐被电子商务、智能化机器或受过良好训练的技术员替代,这些都使医院药师可以从以前仅仅是在医院发药为主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转变为可以体现药师专业价值的“以患者为中心、提高用药合理性”的药事服务中来,而收取药事服务费的意义也可以从中而得到更好的体现。所以,在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新医改”的背景下,互联网药事服务或许可以成为药师体现自身专业价值及经济价值的新方向。
本调查结果显示,共有93.0%的受访药师认为互联网药事服务值得或非常值得推广,说明在新形势下药师都比较认可传统药事服务向互联网药事服务发展。目前,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定义并不明确,其内容也不确定。本调查中有关互联网药事服务内容的选项都是以医院药事服务的内容来设置的,从调查结果看,每个选项都有较高的选择比例(都超过60%),说明这些传统的医院药事服务项目在网上也都可以开展;而选择用药咨询和用药教育的比例均超过90%,说明这两项可能是最能体现药师专业价值的工作。
3.2 药师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本调查结果显示,有68.7%的受访药师很担心互联网药事服务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隐患,主要原因可能与药师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而在受访药师对互联网药事服务最关心的问题调查中排第2位的也是法律责任问题。迄今为止,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仅仅只有2005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13年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2014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药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有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6年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07年的《处方管理办法》、2016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而这些都是对互联网售药以及医院药师专业技术活动的开展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其对于“药、患”间的法律关系均未加以明确,药师与患者之间的“责、权、利”难以界定,相关的监督机制也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一旦出现互联网药事纠纷,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10-11]。
因此,在“新医改”形势下,笔者建议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立法,明确药师的法律职责和地位,减少其执业风险,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可参考借鉴美国以州为单位制定临床药师职责的具体落实机制,待国家统一立法后,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省、市及地区的具体细则[12];也可以采取试点工作,先在较发达地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推动当地药师开展专业优质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根据进展情况进行完善和改进,形成示范效应再逐渐推广实施[13]。同时,我国药师协会、高等药学院校以及医院药学部门等要积极开展合作,共同努力推进临床药师制的建设和完善。另外,在督促国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同时,医院药师自身也应增强守法意识,强化对其职责和义务的认识。
3.3 提高药师专业水平是确保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质量的首要保障
本调查结果显示,仅有57.1%的受访药师认为完全可以或可能可以胜任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其中学历和职称等级较高者对自己能胜任的信心较强,提示我们在遴选提供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药学人员时可适当提高工作相关实践经验的权重。同时,在受访药师对互联网药事服务最关心的问题调查中排第1位的是专业技术问题。这说明药师对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是否符合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的要求仍缺乏足够的自信,进而说明现在的药事服务中最先需要提高的是藥师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无论是提供用药咨询还是药物治疗管理的药事服务,目的都是实现科学合理地用药,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意味着需要接受更高水平的药学教育和培训,以及具备对临床指南和相关认证标准的执行能力。而受访药师对确保互联网药事服务质量的措施,选择比例最高的是“经常进行药事服务培训”。这说明药师对于药事服务培训的期待较高,认为通过培训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从而为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互联网药事服务。
参加此次问卷调查的药师大部分都是医院药房的药师,药学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都主要围绕药学学科设置,缺乏深入的药物治疗学、病理生理学和人文心理学方面知识的学习,药师自身知识结构不完整,加上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所限,使其难以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如果要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工作,则需对药师进行培训和考核。例如我院已对第一批通过考核的门诊药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处方点评以及中药饮片鉴定和抗菌药物使用的学习,下一步可能会对其中表现优秀的药师进行更进一步的药事服务知识培训与人文教育。
3.4 研究局限性
此次互联网药事服务认知情况问卷调查所涉及的对象都是“三甲”医院的药师,调查的范围相对比较窄,今后的研究还应该将“二甲”医院、社区医院药师纳入进来,因为并不是只有“三甲”医院才能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尤其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一些慢性病的发病率逐渐升高,社区医院等在互联网药事服务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二甲”医院、社区医院也可以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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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7-02-14 修回日期:2017-12-03)
(编辑:周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