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分析
2018-07-13刘华
刘华
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四种主要分类,然后分别从违背税收法定原则、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三个方面对遵守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制度体系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 C2C模式 税收制度 影响
一、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
在对 C2C 模式进行征税之前,必须对 C2C 模式进行明确详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对 C2C 模式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1.盈利性交易和非盈利性交易
根据交易是否产生收益,可将 C2C 模式分为盈利性交易和非盈利性交易。有些交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如在网站上个人出售闲置物品的交易,个人以募捐为目的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交易。这两类交易就属于非盈利性交易。个人出售闲置物品和二手物品,是 C2C 电子商务的最初级的模式,现行的C2C 交易模式就是从这种最初级的模式演变而来。个人出售闲置物品一般是根据其新旧的程度进行定价,不会遵循市场低买进高卖出的经济规律,一般也不会超过原价;并且闲置物品的唯一性也决定了这类交易不会长期持续性的进行下去。以募捐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交易是以公益事业的推广为目的,卖家会把出售象征公益事业的商品或纪念品获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上。而在C2C 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大多数的网店经营者还是以盈利为目的,这也是本文准备重点讨论的应纳入征税体系的对象之一。网店经营相比于线下的实体店经营,有很多优势,如在网上开设店铺,不仅可以节省租金、水电等实体店铺的铺面费用,还可以节省许多的人力资源,这样就使得网络卖家在和实体卖家相同进货价格的情况下,由于其经营成本较低,可以设置较低的销售价格,这也是促使 C2C 模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加之 C2C 电子商务模式处于免税状态,使得实体店铺最终成为网络店铺的“试衣间”。
2.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
根据交易的不同途径,可将 C2C 模式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两类。第一类在线交易是指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包括交易双方关于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沟通、买方付款、卖方交货、买方收到商品或服务等。在线交易通常是针对可以实现线上交货的无形商品交易而言的。第二类离线交易是指交易的整个过程不能全部在线上完成,要包括线下的部分,主要是指有形商品的交易,买家浏览了解商品信息、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买方付款等步骤在线上进行,卖方送货、买方收货等要通过线下物流和快递的辅助进行。
3.无形商品交易和有形商品交易
根據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 C2C 模式分为无形商品交易和有形商品交易。无形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对象是以数字化、电子化形式存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信息,主要涉及电子书、视频、软件等的买卖,卖家确认买家付款后会给买家下载相应资源的账户和密码,买家就可以在互联网指定站点上输入相应的账号和密码下载上述资源即可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并且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交易形式也呈现出大规模扩张趋势。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中有形商品的交易是指实体类商品的网络交易,这类商品的交易过程是卖家在网络上发布商品的广告、供货信息和咨询资料等,买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卖家的商品进行选择,买方确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在支付平台上完成支付工作,再由卖家根据买家的地址将商品寄给买家,此过程必须要求物流运输的方式。
4.传统电子商务交易和社交电子商务交易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同,可把 C2C 模式电子商务分为传统电子商务交易和社交电子商务交易。传统电子商务交易是指通过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注册网店、通过在店铺内展览商品、消费者通过浏览店铺内的商品,然后下单完成的交易,比如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进行的交易就是传统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相对应的社交电子商务是一种近两年才开始进入人们视线的新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其依据的是社交平台,比如微信,微信的最初作用是供朋友、同学、同事之间沟通、聊天、分享心得等,后来人们看到微信等社交平台较高的人气,纷纷在社交平台注册网店如微店在朋友圈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社交平台注册网店进行的交易就是社交电子商务交易。
二、C2C 模式电子商务对遵守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
1.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现行税制对实体经济交易中的税收征管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实体经济中的税收征管都有法可依,可以做到公平、公正、税收均等等要求。B2B 和 B2C 这两种模式中卖家都是企业,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才能进行营业活动,因为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可以掌握这两类模式中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以便于对其进行税款征收和税务监督。但是 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其交易双方都是个人,在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规定网店个人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关于其的税收征管工作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之个人卖家并无健全的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无法获知个人卖家的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造成税务机关对个人卖家的征税困难,甚至造成税务机关对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空白,使这一领域的个人卖家一直游离于现行税法之外,处于免税状态,造成税收的大量损失;同时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正,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征管权的效力发挥。若要对 C2C 模式交易中年获益较高的个体卖家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必须完善现行税法,使对 C2C 模式的税收征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违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针对税务部门,要求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成本在所征税款中的比例尽量低,降低国家对经济管理的成本,以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在现行税制中规定我国税收征管实行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对实体经济中各种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对传统的实体经济的税款征收流程明确、方法简便、成本较低,遵循了税收效率原则。但是税务部门对于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监管很难,主要是 C2C 模式下的交易具有独立性和虚拟性,网络中的卖家大部分都是个人,很多都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甚至网上登记的身份信息与其他信息也不一定真实,对于归属地的确定很难,使属人属地原则的适用受限。如税务部门想对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税款征收及监管,必须根据 C2C 模式交易的独特性修改现行税制,建立既适用于实体经济又适用于虚拟经济的征管体系,这必将会增加税务部门对税收征收的成本,造成大量的经费损失;同时也很难做到对所有的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监管并征税,其税收金额未必会出现大幅度的提升,影响税收效率原则的发挥。
3.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在征税的过程中必须公平的对待纳税主体,不允许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某些纳税人优惠对待或不公平的对待。税收公平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对纳税人的基本保护,做到对每个纳税人的公平是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必须做的工作,必须保证纳税主体负担能力相同的情况下,税负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的情况下税负也不同。因为 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网络和社交平台中进行的,又因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很难对其交易的主体、金额和数量做出明确的确定,目前大都处于免税的状态。特别是有些企业也参与其中,利用现行税法还未对个人网店的征税进行规定,以个人的名义注册网店,参与到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中,实质上是以 C2C 模式之名行 B2C 之实。以对这些企业的正常税款征收造成困难,同时为此类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便利,使 C2C 模式经营者相比于传统经营者、B2B 模式及B2C 模式经营者得到了不公平的优惠对待,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一旦出现这样的企业与实体企业的竞争时,实体企业处于不公平地位,对实体企业的冲击很大,有可能造成实体企业的破产。所以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公平性有很大的影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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