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2018-07-12张晓琴
【摘 要】本文论述基于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以“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实践教学为例,针对该课程开设历史短、开课院校少、课程实效与预期还有一定差距等问题,提出合理规划实践教学任务、争取有关立法部门支持、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等措施,有效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治思维 法学实践教学 “地方立法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3C-0139-04
中国传统法学教学比较注重专业知识的讲授和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忽略对学生进行法治思维能力训练,导致学生在后期毕业论文写作和实习中出现缺乏法治思维能力的问题,甚至部分学生在工作中也出现缺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现象。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最主要途径。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在专业知识讲授中进行,更要在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中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同时也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本文以“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教学为例,剖析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最终要培养的是具有法治思维,能够以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工作者,“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无论哪一个学科都不能仅仅以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必须把法律思维(今天我们更多地把其称为法治思维)当成核心内容进行传授”。在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被明确后,重视法治思维能力培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共识。法学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为目的,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早在2011年11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在校内办好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在校外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该意见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比重加大的要求和具体模式的明确化,不仅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也凸显了法学实践教学对具有现代法治思维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
法治思维培养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必须从法学教育阶段就予以重视。但是,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记忆和法律书籍阅读难以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通过开放的教学内容和多样化的教学方式,甚至是一个真实的工作环境,能够让学生以法律人的视角思考问题,以法治思维指导行为,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因此,以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在许多国家早已被重视并得以开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一直以律师或实务法律人为培养目标,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思维,在具体教学方式上大量采用的是法律诊所式的“个案教学法”。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坚持以培养法官为导向的教学理念,以“实例研习”为实践方式,整个法学教育培养学生像“学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具有“希望从社会实践中发掘出现有法律规定不足的证据从而意图推翻法律架构革新法律的法学家思维”。我国法学院系开设的以案例教学、模拟诉讼、实习教学等为代表的实践教学,最初目的主要是训练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侧重学生具体实务技能的训练。当前,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今后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对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视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对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是今后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所有法学教育都要重视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法学实践教学更不能例外。
二、地方立法实践是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地方立法实践教学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地方立法实践教学也是一种模拟教学法,通过模拟地方立法工作开展相关教学活动。而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以教学手段和教学环境为目标导向的行为引导型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在一个现实的社会环境氛围中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岗位有一个比较具体的、综合性的全面理解,特别是一些属于行业特有的规范,可以得到深化和强化,有利于学生职业素质的全面提高”。狭义的地方立法实践教学仅指以法律诊所为教学模式、以真实地方立法活动为教学内容、以法学教学目标实现为目的而开展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从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开设情况看,主要是狭义的地方立法实践教学,即课程教学活动直接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教学活动多与地方立法实践同步进行,教学是某种程度上的真实地方立法活动,不是仿真式的学习。因此,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真实性。地方立法实践课教学可以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中,与地方立法活动同步,使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都是真实的地方立法活动。比如在教学内容上,教学可以根据每年地方立法计划,选取学生感兴趣或者能够胜任的某个立法项目作为教学内容;在教学进程上,争取与当地立法活动进程保持一致,并让学生直接参与立法调研、立法论证、专家评估等环节,把课堂搬到立法部门,使实践教学活动变成真实的地方立法活动;同时,也把地方立法活动变为学校教学活动。这种把学生置于真实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状态,能够训练他们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意识与技能,逐渐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
2.完整性。地方立法实践教学如果能够得到学校和地方立法部门的支持,加上老师的精心准备,一个学期的教学基本可以参与某个地方性法规产生的所有环节,教学具有完整性特点。当然,具体教学中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课程教学能够参与某个地方立法的全过程。这种情况就是在某个学期,特别是在秋季学期,有些地方立法前期论证已经结束,进入立法调研论证和草案起草阶段,立法工作开展比较集中,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完全可以与地方立法同步,教学能够比较完整地参与主要立法活动。具体方式既可以是学生参与立法活动,也可以是老师把实际立法任务变为教学活动。二是教学只参与重要的立法环节。如果在一个教学周期内,没有完整的地方立法活动与教学同步,但是有几项立法工作,教师与地方立法部门沟通后可以安排学生参与到这些立法工作中,把诸如立法调研等任务布置给学生完成。三是让学生参与老师的有关立法项目。在有地方立法部门委托学校完成某个地方立法任务的前提下,老师可以把学生吸收到地方立法项目课题组,或者把某些立法任务交给学生去做,师生共同完成地方性法规起草任务和教学任务。以上这些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有些难以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完成,需要老师和有关教学部门协商变通有关规定,保证教学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3.实效性。从本质上看,地方立法是一个在集中民情民意的基础上通过规则设置而进行的利益平衡活动,其内容与本地区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实效性,民众参与是根本保障。地方立法实践课程能够通过学生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搜集整理有关资料,积极宣传立法目的,了解民情民意,解答民众疑惑,为地方性法规的落实奠定民众基础,可以提高地方立法和实践教学两方面的实效性。
(二)地方立法实践课的教学目的。“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借鉴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我国法学院系开设地方立法实践课程主要以法律诊所式教学法为基本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各项法律职业素质为基本教学目的。
1.帮助学生了解地方立法制度及运行现状。地方立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关于我国地方立法制度,学生在理论课程学习中有初步了解,但是对于地方立法制度的运行,绝大部分学生是没有机会接触的。地方立法实践课程通常会用少量课时(一般用两个课时)学习我国地方立法制度基本理论,其他教学任务都是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完成。具体包括组织学生参与(至少是模拟参与)地方立法的所有环节,包括立法动议、立法项目选择、立法草案起草、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法规草案审议与公布、法规实施后评估等,使学生直观感受地方立法制度的内容和实际运行,从而加深对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全面认识。
2.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学生通过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地方立法论证、地方立法实施效果评估等实践活动,培养他们基于社会治理的目的,以法治视角和思维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解决地区社会管理与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感受立法是个社会规则形成的过程,不仅需要立法专业技术,更需要法律素养。立法者要以法律职业人的思维设置法律规则,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发挥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实效,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
3.锻炼学生的实务技能。“实践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实践应用能力更在于个人习得而非教学传授,只有通过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和实践活动才能得到提高”。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低是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难题。这其中既有法学专业就业门槛高、法学教育迅猛发展等客观原因,也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不高,缺乏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等主观原因。众所周知,法学实务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专业实践技能。这些技能的掌握,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练就,也不可能通过课堂学习就能够培养,必须通过有效的实践训练才能掌握。地方立法实践教学以全新的教学理念为指导,以训练学生立法素养和技能为目标,以真实的立法活动为内容,以学生的实际参与为基本方式,是训练学生实务技能的有效方式。
4.服务地方法制建设。服务地方法制建设是法学教育的应有目标,高质量的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可以服务于地方法制建设。比如在地方立法调研环节,由于调研活动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如果只有立法机关和受委托部门人员参与的话,在调查范围上难以保证其具有广泛性。而且立法调研信息的归纳与整理需要一定技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不一定能够胜任。如果让高校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教学活动与地方立法实践衔接,学生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开展广泛的调研活动,并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科学归纳和总结,最后以法学专业视角为立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资料,有助于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当然,从教学角度看,如果地方立法实践教学活动能够为地方立法提供有效帮助,则既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现法学教育服务地方法制建设的教育目标,也能够赢得地方立法部门对学校教学活动的进一步支持与配合。
(三)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教学的现状。具体如下:
1.课程开设院校少,经验借鉴有限。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91个学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其中开设地方立法实践课程的学校非常少。西北政法大学最早在硕士研究生中开设该课程,地方立法实践教学活动直接服务于地方立法实践,形成并完成了多个具有典型性的地方立法项目,产生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于2012年对本科生开设了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教学活动与地方立法实践同步进行,积极服务地方立法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从整体看,我国高校开设地方立法实践课程的院系不多,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较大,加上开设该课程对于老师和学生的要求都比较高,需要投入的精力大,面临的困难较多,导致已开课院系和准备开课院系之间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非常有限。
2.课程存在问题较多。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存在问题比较多:一是与有关实务部门沟通不够。地方立法实践课程的亮点与重点是教学与地方立法活动同步,但是有些法学院系由于与地方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联系沟通不够,导致在教学方案制定中没有及时跟进地方立法实践;在具体教学中,缺乏立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人员的参与,对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质量一般。二是对课程定位不清。大多数人都认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所有实践课程都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是辅助“立法法”课程教学的。由于“立法法”课程本身是一门选修课,而且地方立法内容只占该课程很少的比例,所以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可有可无。这种课程定位导致从院系到老师和学生都对地方立法实践课程不够重视。三是教学流于形式。由于对课程定位不清,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老师不认真准备课程,有些教师更多只是充当“评委”和“观察员”角色;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够,存在“自娱自乐”现象;在立法论证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关键内容学习上,缺乏实务部门人员或者专门人员的指导,导致该课程和其他实践课程一样,有“流于形式”的现象,使教学实践活动成了名副其实的“实践活动”。四是教学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地方立法教学實践课程开课历史短、院校少,教学大纲、教学设计等教学文件基本上都是老师凭着自己的感觉设计,缺乏科学性。在教学管理制度方面,由于可借鉴的经验太少,教学管理部门不能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整个教学管理缺乏规范性。
三、地方立法实践课程实践教学措施
地方立法实践课程作为一门难度大、要求高的新型实践类课程,对老师和学生都有比较高的要求;加上法学职业素养的培养过程漫长,短期内收效不明显,因此,有人建议取消该课程的开设。但是,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教育基本目标看,开设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是非常必要的。毕竟“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真实案件、真实诉讼、真实参与的‘三真特点”,“诊所法律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十分契合,通过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是一个最佳路径选择”。再者,任何职业素养的培养都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需要经历诸多的困难。比如师范院校培养学生的教师素养,就是典型的困难多、周期长;又如,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基本职业素养的训练,学校学习加上住院医生专业规范化培训,近10年时间。可以说,高等院校任何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训练都是一个有一定难度的、比较漫长的过程。就法律专业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职业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官、律师等,还有一些毕业生要到立法机关,从事立法工作,学生所具有的法律职业素养不仅仅是执法和司法素养,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立法素养。提升地方立法实践课程教学实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实践教学任务,与专业知识教学同步。法学学科很强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缺一不可,对此,我国学界和法学教育者都一致认可。但是,关于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定位,绝大多数法学院校都认为二者是先后关系,即先进行纯粹的知识(理论学习),再进行有关实践技能训练,这种模式就是法学院系课程设置情况,大一和大二阶段集中使用传统理论讲授法,或者某些课程在前三分之二的课时都是理论讲授,后面集中进行实践。实践阶段往往有完成任务的感觉,而且学生在实践时早就忘记了前面所学知识。基于此,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步,以知识传授为内容,以法治思维培养为核心,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应该是我国法学教学任务安排改革的趋势。毕竟“实践教学不能只是作为知识教学的辅助手段或者配套检验手段,而应该是两种不同模式、具有不同人才培养目标的并行不悖的‘双轨同行式教学手段,而这正是‘同步实践教学有别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本质所在。”“法治人才需要有法治能力,需要具备法治思维、法律应用能力的德法兼修的专业人才,全面推动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化,是对这一人才培养新任务、新使命的积极回应。”就地方立法教学而言,应该在开设立法法理论课程的同时,最多推迟一个学期开设地方立法实践课程,使地方立法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同步,让学生在学习地方立法知识的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实践进一步巩固知识,并锻炼其相应的实践能力,实现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辅相成的目的。
(二)争取有关立法部门支持,与地方立法实践同步。地方立法是国家授权地方有关机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地方社会发展中的具体立法问题、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推动地方法制建设和促进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活动。地方立法需要民众知晓,也需要民众参与。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大学生不能缺位。地方立法实践教学是大学生参与地方法制建设和地方立法吸收民众参与的有效平台,该平台的建设与使用不仅需要学校和老师的积极投入,也需要得到地方立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比如在不影响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后能够把有关立法信息提供给教学单位,让教学单位据此制定教学任务,并提前与有关部门人员取得联系,提升实践教学的真实性与实效性。此外,在地方立法工作的某些环节,允许学生参与进去,让他们真实感受地方立法的本质,提高学生学习与实践的积极性。
(三)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与教学目的同步。法学教育是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是实现该教育目标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国法律实践教学的老师基本上都是学院老师,缺乏来自实务部门的兼职老师,这种单一的师资队伍状况不能满足诊所法律教育的需要。必须建立法学院校专职教师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让所有老师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一起制定课程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建设课程实践教学基地;所有教师都要认真对待实践教学,充分参与实践教学活动,认真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保证实践教学能够实现教学目的。
(四)完善课程评价体系,动态考核学习效果。与理论知识学习的课程评价体系相比,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有些评价纯粹流于形式,导致有些不认真参与甚至从来没有参与过实践学习的学生也取得了合格成绩。发挥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作用,必须建立完善的课程学习评价体系。在学科设置层面,合理分配学生必修的实践课时和学分;在教师教学过程,科学设置评价办法,使每个学生的所有实践活动都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教师要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并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科学的、动态的学业评价体系可以使那些不认真学习,想蒙混过关的学生无法取得学习成绩;同时,使那些认真学习的学生得到充分的肯定与鼓励,进一步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整个学校的学习风气。
【参考文献】
[1]陈金钊,邵宗林.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法治拓展——陈金钊教授访谈[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3)
[2]王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由“法律诊所”教育手段生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2)
[3]朱应平,王月明.宪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49-150
[4]冀详德.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可行性及制度设计[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5]周树侃.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7)(下)
[6]冀详德.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可行性及制度设计[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7]于志刚.法治人才培養中实践教学模式的中国探索:“同步实践教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5)
【作者简介】张晓琴(1970— ),女,宁夏固原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 苏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