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学视角下互联网新媒体伦理解析
2018-07-12于孟晨梁华平
于孟晨 梁华平
摘 要:互联网新媒体伦理失范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在技术层面和法治层面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伦理层面的研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而伦理研究的首要前提是认清互联网新媒体链条上的各环节。在生态学视角下,互联网新媒体的生态圈包含有互联网产业圈层、用户群体圈层、内容圈层以及政府、市场等起监管和平衡作用的圈层,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生态位,对互联网新媒体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伦理表现和取向。认识和分析不同生态位的各主体伦理现状,对互联网新媒体伦理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生态学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5-0012-06
一、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研究起点及进展
互联网新媒体是依托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而产生的媒体形态,相对于旧媒体而言,它消解了传统媒体之间的边界,消解了国与国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同产业形态之间的边界,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特点。中国传媒大学的黄升民教授从社会关系的层面提出,构成新媒体的基本要素是基于网络和数字技术所构筑的三个无限,即需求无限、传输无限和生产无限,因此,它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空间存在,即互联网空间。其与我们能感触到的物质存在空间相较而言,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特点。伴随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技术层面的不断革新,新的载体、形式的不断出现,互联网的便利程度不断增强,使用互联网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 同时,各种网络失范甚至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挑战传统社会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不仅对互联网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把网络伦理问题推向研究的前沿。
一般而言,伦理指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总和,同时也蕴含着按照这些规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哲理,经过长期的沉淀,它调整规范着包括整个社会范畴内的各种关系。互联网新媒体伦理问题是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在计算机伦理基础上生发而来的一门新兴应用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颇具代表性的是1976年美国学者约瑟夫·魏泽尔巴姆的著作《计算机能力与人类理性》。1985年,美国《元哲学》杂志发表了特雷尔·拜纳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与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迅猛发展,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互联网伦理学取代了计算机伦理学,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如迈克尔·J.奎因的著作《互联网伦理:信息时代的道德重构》、尤瑞恩·范登的著作《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克利福德·G.克里的著作《媒介伦理:案例与道德推理》等,以及一大批高水平研究论文。同时,出现了相关课程、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推动互联网伦理的研究,进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尽管伦理学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文化渊源,但关于互联网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通过检索CNKI资源总库,以“网络伦理”为关键词的第一篇著作发表于2001年,而以“互联网伦理”为关键词的第一篇著作发表于2006年。梳理已有研究成果,最初的研究主要以介绍国外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研究的成果为主,进而,国内学者以中国网络发展状况为基点,在视角上,从社会学、传播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在方法上,从纯学理研究逐步转向实证方法的研究;在关注群体上,以青少年和大学生为主等。在十多年的研究时间里,从数量上来看,成果丰硕,但从质量看,大部分研究成果质量偏低,且对许多“元问题”认识肤浅,致使在理论建构、论证力度、实践价值等方面意义不彰。尤其在互联网伦理分析中,较为宏观和笼统,或者局限在某一环节,没有能够清晰地梳理完成互联网新媒體的伦理生态链。为此,本文尝试引入生态学理论,探讨互联网新媒体的伦理生态模型。
二、生态学: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研究的新视角
(一)伦理生态的基本理论概述
生态一词,简单讲,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它属于理学学科范畴,最初也主要是用于研究生物个体的专属概念,但随着科学研究方法和视角的不断发展,其所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被其它不同学科作为新的研究视角所采用,如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等。生态学则是研究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首次把生态学定义为“研究动物与有机及无机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系统是现实的物质存在,是生物群落与无机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生态位则是一个种群在生态系统中、在时间空间上所占据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与作用。当前,“生态”一词常被用来定义许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谐的等事物。
而伦理一词在前文已经提及,指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总和,同时也蕴含着按照这些规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哲理,是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和理论总结。它属于哲学学科范畴,一般被用来指做人的道理,包括人的情感、意志、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积极方面,也指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
由如此相异的两个学科概念组成的“伦理生态”,是在系统主义理念的指导下,结合生态学理论的理论建构,旨在强调伦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关系性、层次性,赋予了伦理概念和研究以全新的意义和价值,使伦理既具有人文的向度,又具有自然的向度,从价值范式上将伦理研究由单一位研究向整体主义、系统主义转向,从而构建一种共融共生的“大伦理观”;它是从更深层的人文性角度、更宏观的系统性角度为解决人类的存在、规范人类的思想与行为探寻更持久、更深远的力量。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伦理生态概念中的“生态”已经不是一般生态学意义上的“自然生态”概念,而是一种哲学—伦理学意义上的生态概念,是一个富有“生态哲学和生态智慧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1]之内涵的概念。因此,伦理与生态有着某种内在的契合性、通约性与一致性,这是构建伦理生态概念之学理依据所在[2]。
(二)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的分析视角
互联网领域或者空间,我们常常也使用网络世界或互联网世界之称谓,意指对立于现实世界却事实存在的一种供用于人们的“网络”这种类似介质的“容器”。人们常说的迷恋网络世界即是对这种非现实世界的向往和依恋。这是一种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存在,是将多台计算机相互连接,使它们之间能实现远程信息交换和处理,共享彼此的资源,包括网络内所有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和数据库中的全部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建立,人们可以随时调用世界各地的资料,了解各种各样的讯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就业方式甚至思维方式。计算机网络已广泛应用于生产过程自动化、行业经营管理、管理信息系统、武器控制、办公自动化等领域,并在电子邮政、电子货币、综合业务数据网等方面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因此,互联网空间已经构成了一个“世界”。
互联网空间形成的全新“世界”,由产业链、内容、用户、监管者等构成,具体而言,涉及互联网世界的要素有网络设施设备制造商、运营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用户、信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从生态学的视角看,这些不同的要素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并且处于不同的生态位,在各自生态位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个生态链上的任何一环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其它环节的运转。尽管构成互联网新媒体世界的很多软件、硬件要素在其物理性质上是无伦理道德可言的,但是,在这些看似冰冷的软硬件后面,是一个个不同的、或大或小的利益主体,都有其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舍,都在此链条上有不同的生存法则,其存在并发挥作用会影响到其它不同的环节,从而带来整个链条的震动。因此,附着在这个链条上的各要素要维持自身的合理存在正如自然界必须遵循一定的自然法则一样,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世界又有别于自然界,它属于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因而也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规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新媒体具有明显的伦理价值负荷,而由互联网新媒体构成的“世界”除了伦理价值负荷的特征外,还具有的生态学特征,用生态学的视角分析互联网新媒体伦理具有理论和视角的适用性。
三、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解析
(一)多元共生的产业生态及其伦理分析
互联网各主体的存在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系统,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看,该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构成了一个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上,有不同的参与主体,分别是网络设施设备制造商、运营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终端设备制造商。在生态位上,产业链属于其中心位置。这几大不同的参与主体分别为互联网新媒体的运转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撑,共同构成了产业链的上、中游,一方面保障了互联网新媒体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通过硬软件技术革新,推动了互联网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新媒体“生态系统不仅包含着提供内容生产、聚合、发送和接收的产业链主体组成的核心价值链、传统行业与移动互联网相关企业主体构成的扩展产业链和移动互联网产业互不关联企业构成的生态内环境,还包含着社会政治、法律、经济、技术、文化在内的生态环境外环境,内外环境相互渗透,彼此作用。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之间以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等方式进行价值传递”[3],形成互联网新媒体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相互博弈,但此博弈并非零和博弈,而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在竞争与合作中实现整个产业链的高效运转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互联网新媒体产业链上的各主体,其生存法则是利益(利润)导向型的,即如何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使自己的行为既符合个体或组织利益,又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从而实现最大的利益和价值。利益导向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则,它是人类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而创造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相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来说,其运行方式和利益安排有了全新意义,现代经济学的分析都在不断地寻求自己的伦理学基础,市场经济的伦理本质可以演绎出诸多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而利益导向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准则。
在互联网新媒体产业链上的各主体,在利益导向的法则下,一方面最大化地激发了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使其不断通过技术革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提供越来越便利且符合社会公众需要的产品等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推动了技术进步、社会发展,为公众提供了越来越丰富多样、使用便利的产品和服务,增进了社会利益。但另一方面,在趋利的动机下,部分互联网新媒体产业链上的参与主体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未尽到其基本的社会责任。毕竟,伦理相较于法律法规是一种软约束,在遵循和违反的两个层面上,展现了人性伦理界定和道德导向的博弈。在互联网产业链日益扁平化和开放化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互联网新媒体产业链,竞争加大,于是它们在各节点开始拓展业务,争取在产业链上获得更多的利益,监管和治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拉长了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链的同时,个别主体也在破坏着产业链的伦理生态。如个别应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暴力、色情等应用,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对其有经济利益而对社会则产生了一定的危害。还有些互联网新媒体运营商游走于灰色地带,提供一些特殊服务,如有偿删除对某个人或企业不利的信息、有偿推送虚假信息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所以,利益导向和伦理调节的双视角双制衡在互联网新媒体产业链环节如何平衡,显得至关重要。
(二)互联网新媒体传播内容承载正能量的伦理诉求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与普通个体的生活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与传统的产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位用户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对青少年群体的影响尤为突出。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不断创新的平台建设和终端发明成为人类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对培育文化自信、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意义重大;它也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重塑文化生态,并日渐形成一种有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表达方式、話语体系,形成网络文化。正因如此,互联网新媒体传播内容的正能量价值承载诉求显得尤为重要。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新媒体传播的海量信息满足了人们的信息交流和获取,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承载了精神文化,传递了某种价值信号和取向。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伴随互联网新媒体健康文化传播的同时,亦有大量负面、低俗甚或违法犯罪的内容传播。在互联网发展的初级阶段,用户接触到的文字、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种结构非结构化信息基本都是由内容开发商生产的,这些信息经过加工处理,由互联网接入到各种网络平台,经过平台或软件的整合再进入终端载体。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新媒体传播内容的来源已经完全多元化,由单向度的信息生成传播已经变成了多向度的信息生成和传播,呈现在各网络用户终端载体的内容非常庞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法律问题,如版权问题、个人隐私问题、涉黄赌毒问题等。早在2003年,我国就发布实施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禁止传播的文化产品内容,即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009年,国务院7部委联合整治清理互联网低俗内容。近年来,此类行动从未停止。在我国语境下,这些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违背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破坏了健康的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尤其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其中的内容依靠传统的手段难以根治,甚或某些内容依靠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其违法违规性,通过技术的手段同样存在着约束的盲区,只有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并不断强化伦理的规约,才能从根本上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三)互联网新媒体用户的生态位及伦理表现
从互联网新媒体的产业链来看,用户是其终端消费者,从层次上看,处于产业链的下游。但从整个互联网新媒体生态看,用户既是互联网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互联网信息的生产者,具有双重生态位的特征。随着宽带中国战略的加速推进,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 4G 网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8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17%。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达到925%。由此可见,互联网新媒体的用户庞大,且用户不仅仅局限于运营商生产的信息的接收者、接受者,更有意愿和能力通过便捷的终端设备和软件实现信息的生产和互动。根据其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本文将用户分为普通网民和意见领袖,分别来分析其伦理表现和特征。
普通网民在网络世界主要扮演以下角色:一方面休闲娱乐、购物、学习、工作等,在正常的网络世界里的正常行为,符合其作为个体人和社会人的伦理规范,也未逾越网络世界的伦理规范,这是伦理常态。另一方面,伦理失范的非常态伴随着常态同时存在,如作为群体成员的网民常常会扮演语言暴力、网络打手、网络哄客的角色;而同时作为个体参与者的角色也可能会传播负面信息(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传播色情暴力信息)、网络沉溺(沉溺网络游戏、沉溺色情信息、沉溺网络交往)、网络侵权行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利用网络实施犯罪(黑客行为、网络盗窃)等。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5],揭示了中国网络生态的变化趋势,总体上可分为多个方面,如“草根板块崛起,普通网民对微博大V的追捧热度明显下降,网络社群的聚合功能日益明显,基于相似偏好的网络社群强化了网络平台的黏着度,提升了网络讨论的深入性”[6]。这说明普通网民在互联网新媒体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而在参与的后面,以上负面行为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伦理生态,加之互联网世界的独有特点,从法律法规方面,治理难度非常大,因此,伦理规范的需求迫切而重要。[JP]
精英话语权及“框架效应”(这一概念由Tversky和Kahneman于1981年首次提出,指人们对一个客观上相同问题的不同描述导致了不同的决策判断)的形成对互联网伦理生态的影响远远高于普通网民。在互联网新媒体蓬勃发展的背后,活跃着众多意见领袖。在同一生态位,与普通网民相比,作为信息生产者的意见领袖的价值取向和个人主观偏好对整个互联网新媒体舆论场或舆情生态产生着巨大的作用,深刻影响着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网络意见领袖(俗称网络大V),是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7]。这些意见领袖对自我的描述以作者、创始人、编剧、媒体人为主,其次还有学者、CEO、演员、经理等,主要集中在文化、媒体及创作领域。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意见领袖,比普通网民拥有更多的信息資源和更优越的文化资本,在网络舆论场域中无疑拥有更大的影响力。这种基于个人文化资本而形成的权力,在社交网络中表现为媒介权力。因而意见领袖这一群体在传播信息、制造议题、界定事实、影响舆论方向、组织动员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8]。根据中山大学大数据传播实验室的数据,微博注册用户中,认证用户只有1%,普通用户占比达96%,然而这1%的用户表达的意见,在影响舆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这些意见领袖能够恪守互联网伦理规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或者某些意见领袖,会逾越基本伦理规范,混淆事实、制造热点、推波助澜,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伦理生态。伴随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部分网络大V的影响力日趋上升,话语权结构不断进行新的调整和重塑,个人影响力重新整合,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也随着互联网生态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伦理建设基于道德自觉的前提,看似物化的互联网新媒体内容的伦理失范,其实质是这些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的伦理失范,因而必须加强伦理规范建设。
(四)政府、市场在互联网新媒体中的生态位及伦理分析
政府、市场处在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位的最外层,对于互联网新媒体伦理生态的优化是一种他力的作用。政府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互联网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政府同样对其行使着监管的职责。对于整个互联网产业链来讲,政府监管的触角是全方位的,在产业链上的软硬件生产商,政府的监管同对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履行职责。但是,互联网又有其特殊性,尤其体现在内容上,“由于网络内容规制的复杂性,它的实施注定要在争议中展开,其伦理问题正是在这种争议中凸现出来。我们认为这些争论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网络内容规制问题的尖锐性、网络内容规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网络内容规制的范围、网络内容规制的主体、网络内容规制模式的选择、网络规制引发的权利冲突、网络内容传播的伦理。”[9]如2009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要求国内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2009年7月1日后出厂和销售的计算机以硬盘预装或随机光盘两种方式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这一通知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包括网络监视、强制、隐私、安全、版权和表达自由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争议的核心实际上就涉及到政府监管互联网内容的伦理问题,如个人权利、表达自由、政府侵权等多重伦理问题。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是否是互联网内容规制的合理合法主体?政府是否有必要监管、过滤互联网内容?政府如何监管和过滤互联网不良信息?如何通过一定手段确实过滤掉需要过滤掉的信息而没有侵犯到公民个人权利?政府应该过滤掉哪些信息?这一系列问题是政府应当面对和回答的。
市场也通过自身的机制影响着互联网新媒体的伦理生态。市场起源于古时人类对于固定时段或地点进行交易的场所的称谓,是由一切具有特定需求和欲望,并且愿意和能够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满足需求和欲望的顾客构成。随着社会交往的网络虚拟化,市场不一定是真实的场所和地点,虚拟市场成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同现实市场一样,发挥着“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在互联网新媒体中,市场发挥着两方面的伦理导向作用:一方面,通过竞争、供求、价格、风险等机制,刺激技术进步、方便大众使用、传播思想文化等,对于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而言,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公众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对于部分用户而言,他既需要通过互联网新媒体获取信息,也可能需要某些负面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不良心理需求或其它需要。因此,在這种情况下,市场的伦理导向就会在互联网新媒体领域出现失范,如淫秽信息的传播、个人隐私的买卖等。
结语
互联网新媒体的伦理问题是一个新事物,如同现实世界的伦理规范一样,它的建设也同样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互联网世界并非孤立的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价值和意义同样适合于互联网新媒体伦理规范的建设。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互联网世界来说,其治理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伦理规约必不可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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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2015年互联网舆情报告[OL].(2015-12-24).http://yuqingpeoplecomcn/nl/2015/1224/c210107-2797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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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宇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