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2018-07-12陈莎
陈 莎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6)
一、起征点5000元是否偏低
每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起征点的问题都备受关注,收入水平在提高,消费支出也在增加,起征点的提高也是民意所在。此次个税改革准备将起征点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客观的讲,提升的幅度并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
现行3500元的免征额于2011年开始执行,从2011年到2018年,全国GDP增速的平均值为7.2%,按照GDP的增速来计算,个税起征点应该在3500的基础上乘以107.2%的七次方,也就是5694元,才能勉强保证居民的税收负担没有增加,并且从2011年到2018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提高了1倍以上,因此单从数字上来看,5000元起征点的标准过低,但起征点是不是抬得越高越好,有人建议提高到1万元,笔者认为这也不可行,因为这样的话这个税种的覆盖人群范围就过小,不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应提高到6000元-10000元左右比较合理。
二、“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合理
根据此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5000元/月,60000元/年,采取了“一刀切”的扣除方式。笔者认为在全国所有地区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差距很大,采取“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差别,不能调节不同地区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例如,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大部分居民的收入水平都在10000元左右,每年要缴纳不少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其物价水平也较高,房价及各种生活支出较大,日子过得并不富裕。相反在西部经济欠发达的一些城市,物价水平低,每个月5000元的收入反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日子可以过得很舒坦。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按地区经济水平划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一二线大城市可以制定的适当高些,而小城市扣除标准可以低一些。最好能根据区域消费水平差异化设置,并随着地区的物价指数自动调整。
三、单身群体多纳税合理吗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已婚人士来讲这些扣除可以减少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个税改革的优惠,而对于单身群体来讲,子女的教育支出无法享受扣除的优惠,相对于已婚人士来讲会多交个税,因此有人将其称为是“单身税”,对于“单身税”很多未婚群体都持反对意见,那按照新的个税法规定未婚人士比已婚人士多交个税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此次个税改革的独特之处,这样做平衡了已婚和未婚群体的生活负担,因为对于已婚人士,抚养子女会增加家庭的生活负担,对其产生的支出给予适当的扣除是合情合理的,而对于未婚人士除子女教育支出外的其他项目如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还是可以扣除的,再者,即使是未婚人士以后也会结婚生子、有子女的教育费用,还是会享受到税收优惠,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四、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付,住房贷款
利息等支出纳入了抵扣范围,将这些支出纳入收入的扣除范围,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体现了个税精准调节收入的改革方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也较大,因为无论是教育、医疗还是住房支出往往是整个家庭的支出,如何落实到个人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税务机关并不能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如何鉴别纳税人提供的专项扣除凭据是真实可靠的,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五、是否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仍然是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但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除了上述的专项扣除无法操作外,还会使得不同的家庭生活负担不同。理由如下:例如有甲乙两个家庭,甲家庭只有丈夫一个人在工作,妻子是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另外他们贷款买房子每个月还要还房贷。乙家庭夫妻两个人都工作,而且既无孩子也无房贷。假设第一个家庭丈夫每年工资收入20万元,第二个家庭夫妻两个人每年收入均为1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劳务收入,两个家庭收入是一样的,但是第一个家庭由于要养孩子、要还房贷,负担明显要更重一些,风险更大,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且采用累进交税的规定,第一个家庭税负反而更重,这样来看很明显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应当探索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家庭照顾老人的费用、子女的教育支出、贷款的利息支出等生活成本才可以扣除,从而使得风险高和负担重的家庭税负能够有效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