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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视角下的老年金融教育

2018-07-12黄茉莉

时代金融 2018年30期
关键词:供给方养老老年人

黄茉莉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称其父在某银行营业网点购买了一份保险,当时网点销售人员告诉他父亲这个保险产品既是保险又能投资分红,收益率还很高。他父亲经常在家附近这个网点领取退休金,与网点工作人员很熟,银行客户经理也热情向父亲推荐这种保险产品,说产品是为老年朋友度身定制的保险投资产品。一年过后,其父发现账户上不仅没有销售人员许诺的分红,本金也亏蚀了一部分,于是到银行网点去理论,被告知银行网点只是代销保险产品,建议老人与保险公司联系。老人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辩解说这种保险产品兼具保险和投资功能,投资肯定是有一定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收益率指的是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上面所述案例并非个案,监管机构披露的信息显示老年群体金融投诉和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需要严格管控。

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速,老年群体规模迅速扩大,银发消费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金融消费将是银发消费的一个新增长点。现时老年人呈现出与过去老年人补贴的特征,他们许多人有稳定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拥有一定金额可投资的个人资产,对老年生活品质有更高要求,重视老年生活的规划。这些变化对给养老金融产业带来无限商机,于是各类针对老年群体养老理财需求的金融产品应运而生。然而正如前面那个案例所显示的情况,这些产品鱼龙混杂,许多老年人根本不真正了解自己打算购买的产品性质,也不清楚产品有何风险,在销售人员强大的营销攻势下稀里糊涂就买了产品。

一、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金融产品是以满足养老理财规划目的而设计的一类金融产品,其客户主要是老年人或即将步入老年阶段的准老年人。因为养老理财目的主要是积累财富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所以客户倾向于稳定、风险可控的投资,可能会为降低风险牺牲一部分收益。同时因为客户群体年龄原因,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相对较弱,产品供给风险发生的概率也较大。为了减少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风险的发生,监管机构通常是加强对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方的管理,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加强资质管理,严格禁止没有相应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机构进入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机构行列,并且严密监控和及时打击其他各类无养老金融机构之名,但业务实质却涉足养老金融产品供给的非法机构活动。二是加强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调整机制。三是强化养老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批,在产品正式上市前对产品内容和风险进行审查,对超过风险容忍值的产品要求修改完善,暂缓推向市场。四是规范养老金融产品的销售,对销售方式、销售场所、销售人员资质、产品披露等进行限制,防范销售过程中的风险发生。此外,监管机构也从产品需求方角度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场所内和产品说明书上以醒目方式做出风险提示,发布风险预警等方式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然而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们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就可窥见一斑。

前文所述的供给端风险方法措施的实施效果一方面取决于产品供给方的自律和监管措施对供给方行为的引导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产品需求端对供给的有意或无意的督促,也就是说成熟的消费者对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风险防范是有利的。例如资质监管,如果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力量来监督,是不可能第一时间发现所有资质不符的产品供给者,特别是一些非金融机构,通常是发生了风险,有消费者受损,监管机构才发觉,这时纠错的成本就很高了。假如消费者对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方资质有一定的常识,能够识别部分明显资质不符的供给方,无疑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加强对非法供给方的打击。再如,尽管监管机构对养老金融产品内容进行了事前审查,对销售方式、销售场所、销售人员的资质、产品信息披露也进行了规定,但不代表这些产品销售出去就没有风险,如果消费者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很可能无法准确理解产品说明书内容,无法准确分析自己是否需要和适合购买这类产品,能否承担产品的投资风险,进而很容易被供给方销售人员的营销技巧所吸引,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购买决策。

二、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的短板——金融教育

防范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风险要从供给方和需求方两方面同时入手,而且针对供给方的监管措施如果想要达到更好的效果需要针对需求方措施的协同配合。以往的风险控制思路更偏重对供给方的监督,没有充分发挥需求方的协同监督功能,然而针对需求方的风险提示、教育宣传等措施其实是有前述意图的,只是这些措施整体规划较为薄弱,系统性和深入性尚欠,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他们的金融知识水平,简单凭一些风险警示和零散的宣传式是很难真正实现的。没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储备前提,消费者无法真正从风险提示中得到警醒,零散的宣传式教育也无法让消费者真正习得识别、判断养老金融产品性质和做出适当决策的能力。尽管从根本上说应该从娃娃抓起,从小加强对国民的金融教育,让国民具备一定的金融素养就不至于被各种金融陷阱所蒙蔽,但具体到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风险的防范,重点还在于强化老年金融教育,毕竟此类产品的主要客户是老年人或准老年人。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其中第六项涉及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规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从上面对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已经意识到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似乎将金融消费者教育责任主体主要局限于金融机构,且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金融机构组织、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开展广泛、持续的人才学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义务,对如何实施没有具体的规划。

通过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进而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利于促进金融消费者更好地享受其他各项权利。然而关于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规定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首先,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管机关。从实践看,中国人民银行较多地承担了金融教育的组织工作,然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是否也承担此类职责尚不明确。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组织和实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保证实施的效果,应该对主管机构明确授权,若是多家机构联合承担此项职责,还应该明确各自分工,同时对其他各类相关主体的配合协助义务及不合作将承担的自然予以明确。其次,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承担主体宜多样化,金融机构是金融产品的供给方,与消费者打交道比较多,可以利用营业便利为消费者提供教育,然而金融机构是营利性组织,他们提供教育背景耗费一定的成本,而且有时还可能会对它们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拥有较多知识的消费者对必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判断及选择能力更强,受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影响做出不恰当金融决策的概率相对较低。因此,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教育的动机实际上并不强,大多数时候其实是被动完成监管机构下达的任务。虽然不能否认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但主要让金融机构来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效果不一定理想。应该丰富金融教育提供主体,将高等院校和其他各类教育机构、社区机构等主体引入,同时在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教育费用的基础上,尝试结合不同教育需求和教育对象探索特定情形下的收费制教育模式。再次,金融消费者教育持续、广泛地开展不应仅停留在金融知识的宣传式普及上。从我国已有的实践看,以宣传形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是常态。在各种纪念日,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向路过民众发放金融知识宣传册页,为民众提供咨询。固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但这种了解是随机、零散、不成体系的,而且很容易遗忘,对真正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帮助不大。不同民众因其受教育程度、职业、年龄、收入水平、个性特质等诸多因素差异,对教育的需求是不同的,单调的宣传式普及和咨询远远不能适应他们对金融教育的个性化需求。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能局限于标语横幅小册子等形式,要在对消费者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教育目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教育供给选择,在统一的金融教育规划指导下有序地开展全民金融教育,提高民众金融素养。

三、关于开展老年金融教育的建议

老年金融教育是国民金融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国民金融教育,而应结合教育对象的特点确定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方法。我国目前没有开展专门的老年金融教育,老年教育的常见供给主体老年大学也基本上不提供金融类课程,老年金融教育其实尚未真正开展。总体上老年群体的金融知识处于匮乏状态,一些老年人的金融知识来源于职业、教育或投资经历,例如他(她)恰好是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或是基于个人投资炒股理财自学。不过这部分老年人的比例是较低的,大部分老年人并没有多少金融知识,甚至常识性的知识也知之甚少,这些老年人十分容易成为各种金融消费陷阱的受害者。老年人大多已经退休或快退休,收入在逐渐减少,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也在下降,十分需要提高金融素养,防范金融消费风险。

那么老年金融教育应该如何开展呢?我们认为主要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第一,老年金融教育的目标要结合老年群体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老年群体大多已进入依靠退休金、个人积累资产收益、子女物质支持作为收入来源的退休阶段。安享晚年,过一个有保障、积极的老年生活是他们的主要人生目标,所以此阶段的人生规划也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按照我国老年人目前的平均收入水平,大部分老年人有能力为实现有保障的老年生活进行相应的金融消费,即养老理财消费,老年金融教育就是要顺应这种需求,帮助老年人更好地进行养老金融消费。老年金融教育的目标因此可取得为掌握老年生活所需金融知识及技巧,提高养老理财规划和实施能力。第二,结合老年人的认知特点确定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我们曾在某社区向50位老年人做过一次访问式调查,发现老年人对金融教育的关注度很低。大部分老年人认为健康保健教育与他们老年生活质量密切相关,金融教育则与老年生活相关度较低。此外,他们乐意参加健康保健教育还因为教育内容会以他们能听得懂的形式呈现,即便是专业术语也讲解得通俗易懂。加之他们自身或家人可能患有某些老年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已经接触过一些相关医疗知识,学习的难度比金融知识低。学习完后他们还时不时地可以与病友交流心得。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金融教育所学知识在他们看来不仅难学且不大方便找到可以交流的人,毕竟涉及财产隐私。自己也不一定有所学知识方面的实践经验,学过就忘。虽然我们的调查是在一个很小的范围进行,但却可能反映了一些普遍问题。教育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以受教育对象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认知水平逐渐下降,所以他们会倾向于学习自己认为更重要的知识,学习更容易掌握的知识。随着老年人养老理财意识的增强,对金融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将有所提高。但老年金融教育的内容还是要围绕老年金融消费场景进行精简设计,做到既让老年人通过学习掌握了必备的金融常识和技巧,有考虑他们的学习能力和精力浓缩教学内容。同时教育方法也要进行针对性地探讨开发。为老年人在学习的同时提供模拟实践的机会,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引导老年人在自身金融消费决策时有意识地利用所学知识,并鼓励他们将金融消费中的困惑在学习中提出来与老师和同学交流。第三,老年金融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充分利用现有老年教育机构。老年大学是我国老年金融教育可以依托的一个平台。老年大学在全国各地分布较广,有固定场所,只需要在课程中增加金融课程,配备相应师资即可。当然仅凭老年大学还是远不能满足我国老年金融教育需求的,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把社区机构、高等院校等场所和机构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为老年人提供更多金融教育机会。同时还应该结合不同地区老年人互联网知识和手机使用的掌握程度,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手机端为媒介,扩大老年金融教育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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