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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物流财务舞弊原因分析及防范

2018-07-12

时代金融 2018年29期
关键词:皖江舞弊罚款

管 静

(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9)

一、皖江物流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基本情况

安徽皖江物流有限公司由芜湖港重组而成,股票代码为600575,2014年9月股票简称正式改名为“皖江物流”,是一个集煤炭物流、集装箱物流、大宗生产资料商贸物流、航运服务物流为主的现代化大型物流企业。

由于皖江物流涉嫌虚增利润、重大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2014年10月9日证监会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皖江物流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皖江物流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公司涉及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四项:

第一,在2012年—2013年两年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构贸易、少提财务费用和坏账准备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91.54亿元、虚增利润4.89亿元。其中,2012年虚增收入45.51亿元、虚增利润2.56亿元,分别占2012年年报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4.05%、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亿元、虚增利润2.33亿元,分别占2013年报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3.48%、64.64%。

第二,未对外披露承担的累计金额达29.05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项目。其中,2011年皖江物流向分别向湖北华中有色、上海中望、武汉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等公司提供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金额总计16亿元,而皖江物流在2011年年报中未披露这些项目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额。2013年与2014年皖江物流也没有按规定披露最高额为13.05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额。

第三,没有披露债务转移协议。该公司于2013年与福鹏公司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约定,由武汉致丰和华中钢铁承担福鹏公司所欠30亿元的债务,皖江物流在13年年报中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第四,隐瞒巨额担保信息。该公司2014年向中西部钢铁和镇江中友公司提供了担保,最高担保额度总计为2.2亿元,但公司未在2014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皖江物流公司财务舞弊原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信息沟通不畅

从表面上看,皖江物流符合上市公司对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但是公司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领导手中。汪某一人担任了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物流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个职位,权力高度集中,且淮矿物流与母公司皖江物流之间的沟通被其全面把控。在皖江物流对其进行的各种内外部审查中又串通相关负责人共同舞弊,致使淮矿物流公司的问题一直没有被发现。直到汪某离职,母公司按照惯例进行离任审计时,才发现淮矿物流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公司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完善

首先,对合作伙伴的偿还能力评估不足。在2012年以后钢铁行业整体低迷,大部分钢铁企业都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局面,债务偿还能力大幅度的下降。然而在2014年,淮矿物流在未对镇江中友和中西部钢铁做偿还能力分析的情况下,为两家公司分别提供了0.4亿元和1.8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截止到期日两公司均未偿还债务。其次,未对自身承受风险能力做出合理评估。在淮矿物流资本金只有10亿的情况下,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却高达130亿元,淮矿物流的风险评估机制未对这一不合理现象进行预警,这使得以汪晓秀为首的高层管理人员有了违规授信的可乘之机。

(三)惩处不严

2015年7月23日,证监会对连续造假三年,虚增收入91.54亿的皖江物流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证监会给皖江物流给予的处罚为皖江物流公司告诫并罚款50万元;皖江物流董事兼任淮矿物流董事长汪某受到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淮南矿业及皖江物流董事长孔某受到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牛某受到警告被处以3万元罚款;张某等监事受到警告并支付3万元罚款;其余独立董事均受到警告并分别支付3万元罚款。相对于整个企业虚增的收入利润,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纵观证监会史上,舞弊案件层出不穷,虽然对违法的公司都进行处罚,但从未出现顶格处罚且处罚金额只起到“挠痒痒”的作用,没有大力的打击反而会使一些企业变本加厉。

(四)外部审计失效

独立性是审计的根本,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许多因素都在干扰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层与审计人员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审计人员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是直接由管理层予以支付,审计工作处于被动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的会计事务所众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发展下去,会计师事务所难免要迎合上市公司的需求。从总体的收费情况看,皖江物流是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最有价值的客户之一,跻身华普天健客户排行榜的前10位,但是其审计费用相比其他非审计费用略显低廉,一方面由于审计的收费降低,会计事务所为了确保自身经营利润会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虽然对企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但审查范围不全面不具体;另一方面由于其他非审计费用的增多可能导致华普天健会为了丰厚的咨询费用而小心翼翼的“伺候”皖江物流,这不可避免的要和两者间的利益扯上关系。

三、皖江物流财务舞弊的防范建议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与管理层应严格分离,明确权利责任义务,加强监事会的权利防止其流于形式。完善的法人治理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前提。皖江物流应当进行治理结构改革,严格界定监督层、执行层、决策层的权责。对现有的董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重新划分职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汪某这样既是董事又是经理的人员。

(二)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

皖江物流出现的负债危机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失效造成的。然而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企业缺乏风险意识、缺乏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特别是在出现风险时风险应对机制建设的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皖江物流舞弊案中汪晓秀与相关业务人员缺乏风险控制致使皖江物流背上巨额债务,所以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至关重要。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聘请专业人员对公司内部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进行检查,提出优化方案。方案制定后确实进行落实。其次,通过定期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风险控制的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风险防范、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意识,以提高中高层人员对风险的认识。再次,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的渗透,将内部控制建设与企业文化紧密结合,将内部控制和风险意识镌刻在每一名职工心中。最后,完善风险应对措施。对的风险进行评级,对不同的风险设计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及后继处理措施。当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交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三)加大惩处力度

虽然我国出台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提出了对上市公司舞弊现象予以处罚的法律条款。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财务舞弊的刑罚比国外轻,而民事法律的刑罚往往难以落实,导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事件仍然频发。因此,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惩治,可予以刑事处罚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我国仅仅处以罚款的行为不足以震慑管理层,介于部分企业的行为危害到了资本市场安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此类案件判处过轻,目前处罚金额最高仅为60万元,建议国内可以效仿香港的做法,加强惩处力度。在香港,无论是否有非法所得,只要触犯了相关的法律,一律罚款1000万元,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刑法判决最高为无期徒刑。

(四)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会计事务所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其保持独立性,良好的独立性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有效。为了保证独立性,审计费用可以由除委托人、企业和会计事务所之外的第四方进行支付。在今后的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在确保内部审计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可利用内部审计再对企业整体进行评价和分析。另外审计技术应不断革新,只有审计服务的质量提高,审计的价值才能被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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